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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的通告 武政〔2005〕11 号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5-03-01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5〕11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
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公正执法,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信息卡是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记分、方便机动车驾驶人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复合智能卡。
电子信息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制作。
二、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免费领取电子信息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电子信息卡的金融功能,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执行。使用电子信息卡金融功能以及补领、换领电子信息卡,遵循有关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处理时,可凭电子信息卡以电子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缴纳罚款,也可以自行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窗口缴纳罚款。
四、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现场处理时,携带电子信息卡的,由公安交通警察通过电子信息卡依法处理;没有携带电子信息卡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开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和电子信息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五、本通告自 2005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公正执法,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信息卡是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记分、方便机动车驾驶人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复合智能卡。
电子信息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制作。
二、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免费领取电子信息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电子信息卡的金融功能,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执行。使用电子信息卡金融功能以及补领、换领电子信息卡,遵循有关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处理时,可凭电子信息卡以电子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缴纳罚款,也可以自行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窗口缴纳罚款。
四、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现场处理时,携带电子信息卡的,由公安交通警察通过电子信息卡依法处理;没有携带电子信息卡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开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和电子信息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五、本通告自 2005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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