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均线向上选股公式:[讨论][转帖]论继续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县域经济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26:18
论继续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关于浙江、安徽、湖北的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浙江、安徽、湖北实施省直管县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利弊。五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对继续推行省直管县体制提出若干看法。
主题词:省直管县  财政体制  利弊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已明确指出:“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今年9月1日至2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努力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近几年来湖北、湖南、辽宁、吉林、江西、安徽等一些省纷纷试行由市管县改为省直管县”,那么,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有那些好处,实践中存在那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此笔者对浙江、安徽、湖北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进行比较研究,对继续推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谈点看法。
 一、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背景
(一)深入推进第二轮分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和客观要求。
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1978年以前的改革,中国是高度集中财权的体制,这种统收统支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1979年的改革,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利润留成,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二是中央与地方之间从1977年开始探索财政分权,分灶吃饭,地方有一定的权限,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有关争议认为,财政分灶吃饭是推动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从1978年以来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和方式之下,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税收占GDP的比重不断持续下降,由1978年占31%,下降到1993年的12。3%,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二是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1993年只占22%。形成几个问题,地方财政权力提高了,地方预算外收入扩大了,中央的调控能力降低了。导致90年代特别是1994年进行第一轮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经济年均增长9%,财政税收年均增长21。3%,税收增长超过GDP一倍。政府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3年最低的12。3%上升到2005年的17。3%,财力增强了。中央税收占整个税收的比重由1993年22%增加2005年52。3%。
1994年的改革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但是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财权上收和责任下移,导致县乡财政困难。中央把省的权力和税收收到中央,省一级将下一级收到省,地市把县乡上收到地市一级,因此财政收入集中在中央和省地市级,县乡一级财力十分薄弱。再加上,中央把公共事业责任从中央往省里放,省往市里放,市往县里放,而没有相应下移财力支持。1994年改革形成各级政府财力不均,中央、省地市日子不错,县乡成为吃饭财政,工资发不出,成了地方基层政府职能与财政分权不对称,或者说是事权与财权不对称的局面。这种情况有悖于财政分权改革的衷。为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成为必然和客观的要求。虽然尚未解决好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不对称问题,但由于财政层级的减少,客观上可以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打好基础。而且就省级来说,省直管县改革虽然没有增加多少省级财力,但加大了省级的事权和责任。
(二)市管县体制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成为发展县乡经济财政的障碍。
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其所辖各县划归天津市管辖,从而开创了市管县体制之先例。至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管辖243个县。为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聚合效应,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肯定辽宁省实行市管县体制的经验,并同意江苏省实行市管县体制。此后,各省、自治区纷纷实行市管县体制。各地实行的市管县体制有多种形式:以原来的地级市为基础,划入几个县;地市合并,地改市;原来不领导县的市,划入几个县;把原来的县属镇升格为省辖市,再划几个县;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划入几个县:将县直接升格为地级市。截至2004年底,全国地级建制 333个,其中地级市283个,占总数的85%。归地级市管辖的县占县级总数的70%,人口占县级总人口的80%以上。 在80年代,普遍实行市管县体制是符合当时社会背景的。因为改革开放伊始,农村发展亟需获得城市在技术、智力、信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农村对城市的依赖度比较高;同时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支持,包括原料、劳动力的供应和农村市场的拓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管县体制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主要是一些地级市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区、郊区和开发区,对所辖县的发展并不个分关心,甚至不介入、不投入。有的市视县为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县的发展服从于市区发展的需要,在税收分成、基建投资等方面优先考虑市区,从而使市管县变成了“市卡县”、“市刮县”。同时市管县体制逐渐演变成了城市中心主义,城市的辐射作用却没有惠及周边农村。城市扩张过程中廉价征用土地和房屋,大量失地农民名义上拥有城市户口,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
 (三)浙江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积极作用的示范作用。
建国以来,浙江省一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即省级政府将收入考核、转移支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项目申报、债务偿还作部署等直接到县级政府。地级市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限于地级政府所在市,与辖区内的县没有对应的结算关系,地级市与县之间只在预算外收入上有结算关系。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实施,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许多县的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有些甚至接近地级市的发展水平。许多强县逐渐具备了地级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同时,大量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需要以更高效的方式处理。在这种背景下,浙江省陆续出台强县扩权政策。如1992年对萧山、余杭、鄞县、慈溪等13个县扩大4项经济管理权限;1997年同意萧山、余杭享受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2002年将313项属于地级市经济管理的权限下放至经济发达的20个县级行政区。2005年全省58个县市中,财政总收入全部上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上亿元的达55个2002年浙江有24个县进入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2003年增加到27个,2004年和2005年各有30个,连续4年百强县总数列全国第一。2005年,浙江省人均6DP已经达到了3400美元,在全 国省区中第一个超过3000美元。全省财政总收入为211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067亿元。全省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均列第4位。由于浙江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积极作用,对全国实施省直管县发挥了极大的示范作用。
二、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积极作用
(一)扩大了县市经济和财政权限,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次对县级财政的全面的经济与财政放权扩权的制度创新。以湖北为例,2004年4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原来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在省级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提出“财力下移、困难上移”。加大了省对县的转移支付和支农支出,县(市)新增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强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发展。同时,各县(市)从简化行政审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入手,坚持把建设有竞争力和成长性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招商引资,着力培育市场经济主体。2004年,省财政直接向县市各类转移支付56亿多元,2005年又新增10亿元。3年来省直32个部门都制订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让省委决策更加细化。省财政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放水养鱼”:2004年至2006年,县市新增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仅此一项,2005的全省县域获得2亿多元的“真金白银”。还从改善县域经济投资环境入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准。2004年,省财政出资1亿元,支持20个县市成立了95家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4亿元,当年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50 多亿元、破解了县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湖北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增强了县域经济发展活力。2005年全省县域GDP达到3390.6亿元,五年平均增长9.1%。有6个县(市、区)GDP过100亿元,过50亿元的由2000年1个增加到24个,全省县均GDP由“十五”初期34.22亿元增加到44.61亿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地域财政收入过3亿元的县(市)由2000年4个增加到31个,一般预算收入过2亿元的县(市)由2003年7个增加到11个,一些县(市)全地域财政收入每年净增1亿左右。农民收入扭转了“九五”时期及“十五”初期低速徘徊的格局,2005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099元,比2000年增加830元,其中2004年以来增加533元,占新增额的64.2%,2005年全省农民人纯收入超过3000元以上的县(市、区)达39个。据相关资料测算,在3099元收入水平中,工资性收入占30.4%,比上年提高了4.3个百分点。 发展活力增强。从发展态势看,县域经济速度有所加快,2004—2005年与前三年相比,GDP增长快2.9个百分点,投资增长快13.7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快1.6个百分点。县域工业渗透力、扩张力逐步增强。2005年,全省县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465家,比2004年增加501家,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67%。完成销售收入1873.2亿元,同比增长28.6%,占全省工业31.3%,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实现利润81.38亿元,比上年增长22.8%,占全省工业的24.2%,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县域工商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004年43.8%上升到51.3%。 
在省管县体制下,一批实力强、发展势头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市)领跑作用日趋明显。据统计,前20强县2005年GDP达1536.4亿元,占全省县域总量的45%,其县均GDP为76.82亿元;高出全省县域平均72.2%;地方财政收入40.85亿元,占全省县域总量的42.6%,县均地方财政收入2.04亿元,高出全省县域平均62%。29个贫困县(市)也改变了低速不前的疲态,发展有所提速,具体表现为投资力度加大,2004—2005年投资年均增长23.4%,比前三年快10.7个百分点。
(二)简化了管理层次,提高了管理效率。进一步理顺了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简化了管理层次,提高了管理效率,初步构筑了省以下以省、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为主的更为直接高效的财政管理模式。安徽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各县反映,加快了财政资金调度进度,保证了资金调度数量的足额到位。改变了以前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补助等)调度的“省——市——县”模式,资金拨付直接通过“省——县”的模式,不仅减少了资金流转的层级,使得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而且数量上也能够足额满足县级财政的用款需求。保证了工资的及时发放,调动了县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省直管县以后,县一级的人员国家标准工资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位,不存在工资被截留的可能性。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足额的领到工资,工作的积极性自然得以提高。
 (三)加强了财政管理,强化了财政监督。安徽反映,省直管县以后,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明确各县的收入入库口径,全省一个标准,可以真实反映各地可比的收入水平。无论财政供给人员的管理、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还是账户、票据等的管理都日趋完善。特别是建立了财政供给人员信息库,对控制人员进入,节约财政支出,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湖北省财政厅探索财政预算合规性审核为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加强对省管县(市)财政运行质量的监管,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制订了《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管县(市)财政预算合规性试行审核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核实财政供养人员分流情况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于2005年12月下旬开始,对全省52个省直管县(市)及建始县、咸安区共54个县(市、区)  (以下简称54县市)开展了2005年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与2006年预算(草案)合规性审核。为确保审核的质量和效果,省厅还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和《量化考核办法》,由厅监督检查局、预算处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全省审核工作的组织、培训、业 务解答和督导等相关事宜。财政预算合规性审核,是在54个县(市)人代会召开以前,对其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进行“事前性”审核,目的是规范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执行。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收入是否可靠、真实、合法;预算支出安排是否与保障范围、保障重点一致,支出结构是否优化;预算是否平衡,有无财政赤字状况等。审核的重点是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和增长质量;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检法司、涉农资金、工资发放等保障情况。审核结束后,以省厅文件对各地下达审核整改意见,并形成总报告,上报省政府。实践证明,开展对县(市)财政预算合规性审核,不仅是省管县财政体制下省对县(市)财政管理的创新,也是促进县(市)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举措,对县(市)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预算编制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科学理财意识。二是给县(市)预算编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三足掌握了县(市)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及预算编制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提高了各地预算编制的质量。四是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核,还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财政手段。
(四)充分发挥省级政府的协调能力,有利于实现各县之间财政服务的均等化,促进辖区内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直管县体制实施前,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等,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最明显的就是公务员和教师等的工资发放上的差别。过去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其财力足以保证各类工资发放,有的县经济落后,甚至国标工资都常被拖欠。实行省管县以后,各项措施使得县级财政财力水平较改革前大为宽松,长期困扰地方的欠发工资问题基本上都得到了解决。浙江省内地区之间的差别也很大,丽水、衢州、舟山所属的县相对落后。由于省直管县,省里就有可能集中更多的财力,统筹地区之间的发展。据统计,浙江省省级财政仅通过“两保两挂”给欠发达县的补助和奖励,2002年达到30·5 亿元,2004年增加到42亿元。连续13年保证教师、公务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一定程度上,现在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可以说是一个平衡地区财力差异的体制,当然这里的平衡效应非常有 限,即主要体现在确保工资发放、正常运转经费上的相对均衡上。
(五)维护市级财政的既得利益,调动市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转变财力增长方式。湖北省对市级财政采取了两项激励政策:一是设置了市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转移支付资金,对省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1。2亿元,其中0。6亿元,用于对市级财政的支持。二是对五个财政比较困难的市,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解决省管县后的后顾之忧。通过这两项措施,促进了市级财政由过去向县级集中资金的方式,转变到发展本级地方经济,增加本级财力。2005年全省市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6%,高出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增长8个百分点。
 三、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弊端
(一)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使市级政府和财政的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省在取消市级财政体制的同时,相应取消了市级体制集中财力,但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没有同步改革,除财政部门外,各市州党政领导机构及部门单位仍在履行全市性事权,市级事权与财权不对称问题突出. 安徽省的情况表明,市级财政是这次改革的利益净流出部门。加大了市级财政的压力。按改革要求,省直管县以后市、县收支范围的划分还按以前的要求不作调整,即原来市对县的补助还要继续,甚至要加大力度,而省直管县以后,市财政不仅失去了集中县财力的权力,而且市对省的上缴比例还要逐年增加,加之省近年来对市的补助也基本上取消了,使得市财政财力益形紧张,一些财力困难的市就难以承受。由于下放的权力大多来源于省辖的地级市,许多地方必然出现既得利益的抵触。一些地级市为了保留部门利益,不愿放弃权力,在养路费、车辆附加、交通规费等的征收中,一些地方出现市与扩权县争收的现象。一些地方在地级市权力下放后,义务也一股脑甩出,如县级申报的许多项目的筹资需要在中央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由省和地级市配套资金,而在扩权改革后一些地级市不愿意再承担配套责任。一些垂直管理部门扩权前是“一个婆家”,扩权后变成“两个婆家”,工作程序重叠,难度加大。
(二)省、市、县的管理关系需要重新界定和组合。省以下财政体制中,主要存在省、市、县三个理财主体,由此可以组合出三对相互关系,即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在财政体制变迁过程中,管理权限调整而发生相应变化,需要重新界定和组合。
 一是实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省将县直接纳入管理。而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关系变成了平等的关系,形成了两级有利益的事项相互争夺,涉及到要承担责任的需要投资的事项,如长江干堤的维护;按行政区域配套计划生育经费;血防经费的配套等,两级政府相互推诿。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财政收入的目标及其考核问题使市财政进退两难。改革后,县财政收入的目标由省来确定与考核,与此同时省里要求市还要汇总平衡全市财政收入,这样市对县财政收入情况无从把握,准确编报汇总全市收入非常困难。
三是财政内部的工作部署出现障碍。现在省财政直接对县财政部署有关工作,市是否还要对县部署工作也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常常出现日常财政工作难以衔接和协调的情况。第四,省财政对市级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如以前,基本上没有转移支付和增资补助了。
四是市与市辖区的财政体制问题浮出水面。以前区和县的地位、待遇基本一致,现在县由省管,财力较以前有保障,而区财市管,市对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 如省对县的支持力度,一些市辖区要求享受与县同等待遇。
(三)两种体制并存,地方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以及与行政管理权不一致的问题突出。
省管县后,出现了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并存的状况,政府间财政关系有所调整,但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改变。安徽反映,对于省级来说,改革虽然没有增加多少省级财力,但加大了省级事权责任,这也可以算是对过去省级不合理下放事权的一种矫正。而对于市级,如前分析,财力下降相对较多,财权冲击比较大,但市对县承担的事权并没有相应减少。一方面,试点办法规定市里面不再集中县级收入,另一方面又要求进一步加大市对县级的补助力度,保证在教育投入、危房改造、医疗改革、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市对县的配套资金。市级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加大。县级财政是省直管县改革中的利益净流入部门,财力财权得以大为扩张。不仅过去市级不合理的财力截留得以回归而且上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后的新增财力也照单全收,还有激励机制刺激下的财政增收分成,但对县级事权如何定位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配套改革方面的问题。任何一项大的改革都要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果不把这些配套改革做好,整体改革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省直管县改革也同样如此。调研中基层政府反映,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够完善,多年来的超收分成比例不变,不利于培植县级财源,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转移支付中的专项资金比例太大,而且专款专用过于严格,不利于地方结合实际,因事、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两种体制并存,地方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以及与行政管理权不一致的问题突出。
(五)县乡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协调仍然存在。省管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乡财政的困难,但由于多种原因,县乡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安徽省在制定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方案中,为避免一部分县级财政产生和滋长对省财政的依赖思想,在测算分析全省县级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县级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县级财政的激励约束机制,既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又按税收增收额的20%奖励发展资金。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县的积极性确实调动起来了,自我发展的动力大为增强,但也有一部分县由于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经费得以保障,其增收发展的积极性不大,反而将主要精力用在研究如何向上级去争取有限财力,即去“切蛋糕”上,对于如何“做大蛋糕”并不关心,鞭策落后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六)反腐倡廉的任务加重。省直管县改革的县多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过去由于缺乏渠道或行政体制的阻隔,县对省的需要一般通过市向省里提出,跑资金、跑项目主要由市里做。省直管县后,县里的各种需要可以直接经由县级自己直接向省里提。如果对省里有关部门不能加强监管、相关部门缺乏自我把持,则容易形成新一轮权利寻租。
  四、继续推行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几点思考
(一)明晰事权,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做到激励相容。建立起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财政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和谐共存、协调互动。
规范各级事权和财权省管县体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重新明确各级事权。总的原则是:凡属于国家事务的事权,应划归中央级;凡属于省级事务的,应划归省一级;凡属于市县事务的,应划归市县一级。根据这一原则,可确立三级政府的事权体系。依据事权体系标准,可对各级事权作出相应调整。要理顺省与市、省与县的关系,市与县三对关系,围绕促进县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在理顺省与市的关系上,主要解决好认识、协助、支持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对省根据改革需要主动调适。重点是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根据省的要求转移工作重点。按照省调整体制的要求,集中精力抓本级发展,同时履行好带县发展职能;根据新的形势搞好发展定位。根据本市在全省市、县中所处位置,确定市级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二是积极协助省做好省管县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省财政交办的事项。三是省将市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单元对待。对财政困难的市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其加快发展,起到带动区域性经济发展的作用。对财政体制过渡期间的市级财政的运转予以适当弥补。对区域性事务,省财政可作为单独事项对待,明确由市级财政牵头处理,配置必要的财权。同时加大激励。对对市级财政在所辖范围内的支持县域财政,取得成效的给予适当的激励。
在理顺省与县的关系上,主要应解决省如何带县更好发展的问题。一是省对县:克服行政级次的差别障碍,热情服务县级财政;将所有县(市)按照一定标准重新排队,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政策;逐步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改善县(市)发展环境。二是县对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上级扶持为辅的思想,努力解决自身困难;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争取省财政帮助解决突发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快乡财县管步伐,逐步撤销乡镇财政管理层次,整合县乡财力资源,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三是对于涉及省与县的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比照财政体制的做法,加大对县级的支持。
在理顺市与县两级关系上,在行政上,市级仍然是县级的领导机关,市级要继续加强对县级财政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做到放权的要放彻底;县级财政也要接受市级的领导和指导;对涉及跨区域的公共产品供给,如长江干堤的防护,市县两级政府要取得共识,加强协调,划分责任,县级要承担义务。市级财政要继续承担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除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外,市加强对县的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政策和制度管理、综合性工作管理等。发挥市级财政在省级财政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对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好的给予奖励。
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做到激励相容。财政预算体制、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收入报解及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和贷款资金拨付等实行省财政直管到县。省级财政直接布置到县级财政的工作,包括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由市级 财政继续履行对所辖县(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能,同时,赋予市级 财政对所辖县级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 量化考核职能,发挥市级财政在省级 财政决策中的参与作用和在县级财政管理中的指导作用。
  (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就是要通过财政体制的“扁平化”渐进带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三级政府”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财政管理体制的扁平化主要体现在以推行省直接管县为核心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减少层级的创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大体不变的情况下,省以下启动和推动“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有利于较平稳地逐步形成和完善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使“分税制”在省以下具备落实条件。通过财政体制的“扁平化”有望渐进带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形成分税分级在省以下的实质性贯彻。政府管理体系随着财政体制的“扁平化”,可以有效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使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并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水平。
(三)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正如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改革的尝试,这场改革绝不能刻意划一,要考虑地区特殊性。如湖北省仅对原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体制的52个县(市)(不含恩施自治州所辖的8个县市)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收到了效果。我们理解,所谓“具备条件”,就必要性而言,属于一些经济带动能力一般的地级市管辖的县区,比较适合进行省直管县的财政改革;就可行性来说,由于省直管县的财政压力主要由省级承担,只有财力相对雄厚的省份,才适合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而对于一些经济发达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周边的县,鉴于大中型城市的辐射作用较强,可以加大“撒县建区”的力度,省管县对它们没有实际意义。
(四)搞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发展经济,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践证明,省直管县不能解决县级财政面临的所有问题之所以要进行省直管县改革,目的就是要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简化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给县级财政创造一个更为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但是省直管县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县级财政的所有问题也并不能都依靠省财政的支持来解决,例如最敏感的基层债务化解,地方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县域经济的发展等问题,这些都必须主要依靠县级政府自己解决,省直管县只是为此提供了一个平台。尤其需要避免的是省直管县不能变成“省养县”,如果省管县使县成为省的财政包袱,加大县财政对省级的依赖,那样就失去改革的意义了。特别是要通过改革,加强配套改革,加快促进县域经济、民营企业、小城镇建设,深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财政监督,各种相关改革整体推进,实行综合改革。要防止省直管县容易割裂城乡经济联系,不利于城市反哺农村过去多年形成的市管县财政体制,使得在对县级财力集中过程中发展壮大了城市经济,一批地区性中心城市得以形成,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也来越大,而这种辐射作用多是通过中心城市周边县政府所在的小城镇的放大机制得以实现的。
(五)强化县市财政的监督管理,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机制,防止寻租现象发生。湖北省从2005年起,在部分县市推行财政与编制公开,2006年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在全省所有县市和省直单位推开。涉及县乡财政的47项专项资金在因特网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于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强化人事编制管理,促进民主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县乡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多方面的重大影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柏铭《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思考》《中国财政》2006年第6期
2、 李光龙《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分析》《公共财政改革与中国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论文》
3、 傅光明《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财政研究参考》2006年第33期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 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