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吉他114e:浙江日报: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29:23

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前,涉诉信访量稳中有降,但仍在高位运行。就案件性质而言,民商事案件为主,行政案件突出。热点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会保障、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和相邻权纠纷。这些本应通过司法途径或司法程序已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却以对司法的不信任为由,而通过信访形式来实现诉求,而且多是重复、越级信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要创新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逐步提高。

  在起点公正方面,要尽快建立法官抽签办案制度。我省大量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同时,由于人们“熟人好办事”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少当事人往往不把精力用在提供证据上,而是用在请客送礼拉关系上,从而导致产生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另外,无论从程序到实体都无瑕疵的案件,当事人却总怀疑对方打赢官司靠的是关系,因而对生效判决不服而不断越级上访。为此,法官应当谨慎交友,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院在分配办理案件时,应当采取电脑抽签方式确定办案法官,对重大案子应当公开抽签,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案子审理的起点公正,使当事人机会均等,以真正形成阳光司法。

  在抗干预方面,要提升法官的独立思考能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判案是十分明确的。为此,法官应当刚直不阿、独立思考、求真求实,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要有勇气有毅力有智慧对抗虚假、不公正、潜规则的压力和各种诱惑,防止外界的不良干扰。不少法官反映,审理案件时各方面来打招呼已习以为常,往往没人来打招呼反而觉得不正常。面对这种社会风气,法官不能人云亦云,必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精神,要依法独立办案,使所承办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在谁处理谁负责方面,要强化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所以把涉诉信访案子不断向领导同志反映,并希望加以督办。而审理中的案件,领导是不能作批示的。因此,需要强化有权处理的机关和部门的职责,并不得推诿,要提高办案的效率与效力。在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尤其是要多宣传以下内容显得极为重要:一是及时告知当事人以正当的司法程序加以申诉,领导是不得干预法官办案的。二是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走法定的申诉途径。三是对确实无理信访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甄别程序,有权处理的机关应承担走完法律程序后的信访事项,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要量化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当事人反映对司法不信任和意见最大的方面是:法律文书缺失或说理不充分,或个别法律文书未能将结论建立在依法采信的证据之上;适用法律不当或错误或对裁判为何适用相关条款未作充分的说明等;事实认定不清或遗漏或错误;有的办案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等。为此,我们要在制约法官的自由裁判权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地方立法要走精细化的路子,缩小法官权力运作的空间,从立法层面解决司法裁判的可操作性问题。二是制定和实施量化自由裁判权的工作细则,全面落实最高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尽快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三是要尊重判例,如不能参照判例的,应及时作出说明。

  在审理案件方面,要加大全过程的公开程度。信息不公开或透明度不够,必然导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只有公开,才能公正。就目前来说,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之外,特别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将案件审理过程在网上公开,包括网上查询审理进程和庭审过程实现网上直播。二是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的个人具体意见在法律文书中应当分别表明,而不是用“本院认为”作笼统说明。这样,各种合理怀疑或不信任自然止于公开办案、止于信息公开。

  在“案结事了”方面,要认真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在法定时限内,对案件裁判结果提出质疑,是当事人的一种正当权利,是合理的。从实践看,通过判后答疑,绝大多数案件得以案结事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本来通过面对面答疑可以解决的事,由于判后答疑的渠道不畅或者工作不到位,最终使一些当事人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为此,要以最大的热情继续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以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也促进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作者单位:省人大、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