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 with和face用法:一起工业用电企业电能计量纠纷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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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业用电企业电能计量纠纷引起的思考

时间:2011/9/27 作者:淮安市洪泽质监局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近期,某局接到辖区一个工业用电企业投诉,反映该单位在用电能表计量不准,涉嫌存在多收电费的情况。经查,该单位是工业用电企业,其采用高压侧电能计量、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费方式。

  仔细查看该企业的当月电费单得知,该企业的用电计费不仅与每月的基本电价有关,而且还与每月设备的功率因数、铜损铁损有关。基本电费=变压器容量×基本电价(28元),实际用电费±奖惩电费(当功率因数超过0.9时按规定奖励,当功率因数低于0.9时按规定惩罚)。

  为了深入了解工业用电的计量规则,执法人员对辖区多家工业企业进行了走访。在走访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供电公司提供的电费明细单根本看不懂,什么有功无功、功率因数、铜损铁损,什么奖励罚款企业根本一头雾水。

  争议焦点:

  一、基本电费的存在与《计量法》以及《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原则是否一致?

  二、作为电能计量器具的电能表和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其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应当由谁送检?

  对工业企业电能贸易计量的思考。

  首先,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计量诚信体系的国家,公平诚实是贸易计量的基本原则。为何明显不符合公平诚实原则的基本电费制度还能继续存在呢?原因不仅与供电企业唯我独尊的垄断有关,而且还与电力监管部门及其监管的供电企业政企不分有关。在法制如此健全的今天,计量监管部门一直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电用水用煤气等方面,工业用电企业在电力市场垄断经营环境下,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其次,作为部门规章,原国家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颁布《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还在实施,为何其后颁布的《计量法》以及《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有关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条规却被搁置一旁呢?其原因除了计量执法部门措施不力和《计量法》陈旧的条规赋予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外,还与全体工业企业逆来顺受有关。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除了极个别企业愿意提供相关电费检定计录证据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则忍气吞声。

  最值的深思的是,执法人员在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相关企业用电明细单和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记录时,供电企业相关人员却底气十足地说:“用电明细是企业商业机密,不能提供;没有对相关计量器具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是与上级有关部门有过沟通的”。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依据和批文时,他却支支吾吾。

  笔者认为:任何部门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有些个案在监管和被监管方之间可能会达成某些谅解和共识。但以此为借口规避整个行业监管,可能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权利。基本电费的存在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也许是合理的,今天是否合理还值的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和思考。部分计量器具没有开展强制性检定也许是有客观原因的,但是,全部计量器具都没有开展检定,那就是故意违法行为了。“电老虎”称呼的存在或许还保留几分威严与敬慕,如果演变成“电恶狼”,“武松”也许不是只有喝了酒才敢上“景阳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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