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木通的毒性:北京法院网遗赠有要求 遗赠扶养协议有规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8:55:45

遗赠有要求 遗赠扶养协议有规矩

作者:作者:张黎  发布时间:2004-03-17 10:18:24


  现代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人们行为的多元化。由于各种原因,很多人打破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观念,选择在死后把财产有条件或无条件的赠与“不相干”的人或组织,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现实生活中,这类现象一旦发生,就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遗  赠

             必须以遗嘱形式作出

  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是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是受遗赠人。遗赠与赠与的不同在于:赠与必须双方意思一致,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做出意思表示即可;遗赠在行为人死后生效,赠与在行为人生前生效;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案例:刘老先生与王先生是叔侄。刘老先生家中有一只晚清时候的西洋钟,王先生很喜爱。刘老先生曾对家人表示,西洋钟等自己百年之后赠与王先生做纪念。后来刘老先生身体状况不佳,在家人的催促下写下一份遗嘱,表明家中现金、存折给女儿,家具电器给儿子,没有提及赠给王先生西洋钟的事。刘老先生辞世后,王先生从其家人口中得知刘老先生曾有意将西洋钟相赠,即向刘老先生的儿子讨要,遭到拒绝。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以遗赠没有成立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行使

  遗赠是使受遗赠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必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由他人代为接受是不被法律承认的。此外,如果受遗赠人不愿意接受遗赠,则其不能将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却于遗赠人的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案例:赵老师曾在文革时期冒险保护一位有海外关系的同事宋先生。2002年,宋先生因病去世,在遗嘱中列明将其一辆轿车赠与赵老师。赵老师让自己的儿子去向宋先生的子女讨要汽车,被拒绝。为此,赵老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的子女将汽车过户给儿子,没有要求过户给自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老师的诉讼请求。

              先清偿遗赠人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表明,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执行。如果遗赠人的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遗赠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部分,其继承人可以还,也可以不还。

  案例:何医生主治的一位绝症病人为表感谢,死前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藏书赠与何医生。病人过世后,何医生欲前往其住处取书时接到病人家属的通知,病人生前经营的个体饭店尚有近10万元的税款没有缴纳,其所存藏书将被变卖折抵税款。为此,何医生向法院咨询,法院告诉他: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受遗赠权不能得到实现。

               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扶养人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分为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两种。一般情况下,公民间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受扶养人多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重要的一点是这类扶养人不能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

  案例:钱老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外出打工时坠楼身亡,小儿子一家在外地居住,很少回家,只有大儿媳多年来悉心照顾钱老汉的生活起居。钱老汉主动与大儿媳签订了协议:其生养死葬由大儿媳承担,死后惟一的财产——两间砖房留给大儿媳,别人无权干涉。钱老汉去世后,其小儿子要求钱老汉的大儿媳搬出砖房。大儿媳以钱老汉曾与其有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接受钱老汉的遗赠。法院认为,钱老汉与大儿媳协议的内容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但钱老汉的大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儿媳的起诉,告知其应另提继承诉讼。

           公民与集体组织应书面签订协议

  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协议中,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现实生活中,很多集体组织与“五保”老人之间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可见,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旦发生争执,集体所有制组织就可能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间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将更有效地保护双方利益。

  案例:某边远山区村委会将本村与子女关系恶化的一位老人安排到专门的房屋居住,并雇人对其进行护理照顾。这位老人将自己的日常用品及一些电器搬至村委会提供的住房中。两年后,老人病逝,其子要求继承遗产,与村委会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经查,老人没有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最终,法院判决老人的儿子继承遗产,支付村委会照顾老人的费用。

            遗赠人不能随意处分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上述财物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并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解除的一方一般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此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人与其生子女、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案例:孙婆婆孤身一人住在敬老院。她与院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她死后所有的电器及首饰归敬老院所有。一日,孙婆婆的朋友携新婚的女儿前来探望,孙婆婆大喜之下将首饰送给了朋友的女儿。敬老院知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孙婆婆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敬老院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中比较特殊的两个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只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他人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遗赠可以单方订立遗嘱,也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除此,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互附条件的,而遗赠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只遗赠财产,没有扶养内容。

  遗赠表达了死者对生者的一份牵挂与关爱。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与生前赠与区别开来,接受遗赠应在两个月内明确声明接受,在接受遗赠前应先确认遗赠人有无税款及债务等应优先执行的部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遗赠会给受遗赠人附加一些条件或义务,条件成就,遗赠成立。条件不成就,遗赠不成立。此时,遗赠的财产就成为遗嘱继承中没有处分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我国继承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保护形式,因为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它更讲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一旦签订,就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和道义。(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