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过程:试谈《墨经》中的逻辑模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23:53:56
作者:张忠义
《墨经》中多次出现“效”、“法”等逻辑术语。《墨经•小取》:“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效”相当于立论的标准,推理的法则。《墨经•经上》:“法,所若而然也。”《墨经•经说上》:“意、规、员(圆)三也,俱可以为法。”这个“法”也就是指标准、规则、模式。墨家在同论敌的激烈论辩中,既发展了合乎命题的逻辑性质,又发展了可判定论敌的议论是否“中效”的判定规则。勿庸置疑,从墨辩逻辑所提出的辩的逻辑的根本任务,即“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来讲,判定规则是完成这些任务的标准或模式。周云之先生就曾经把《墨经》中的“法”、“道”、“理”视作本质上相同的概念,都是对客观事物本质规律性的反映。“大凡演绎(间接)推理都是由一般而推及特殊的,这个一般就是指事物的客观法则,即‘理’。”1985年4月15日,沈有鼎先生也讲到“效”,他认为“效”不是仿效而是提供的意思,法为标准。凡是符合这个推理标准或模式的逻辑形式,都是有效的形式,即“中效则是”,也就合乎形式之“理”;反之,都不有效的形式,即“不中效则非也”,也就不合乎形式之“理”。总之,“效”、“法”不管解释成标准还是模式,目的都是用来检验推理论证正确与否的,这就相当于我们常提到的“三段论规则或侔式推论的齐等规则”。

模式是对各种系统客观活动规律的表述,也可称为操纵程序或活动程序。而程序即事物进行的先后顺序。

例如《墨经》中的“侔”,它从“白马,马也”这一简单直言命题入手,进入较复杂的关系命题,即“乘白马,乘马也”。因为后一步的推理依赖于前一步的认识,即“白马”与“马”的包含于关系,这就要求后面的结论“乘白马”与“乘马也”之间也是包含于关系,即都保持“齐等”,否则无法推出结论。逻辑学把按这种共同原则排列的合理思维程序称为思维活动的逻辑顺序或逻辑模式。

侔式推论的逻辑模式有“是而然”、“不是而不然”,并用“是而然”、“不是而不然”作为此种推理有效性的判定规则。以“是而然”为例加以说明。

 “是”与“然”在古汉语中有两组相近的涵义,一组为“此”与“如此”,一组为“正确”(“认为是正确”)与“不错”。因此,“是而然”逻辑模式的涵义就是:如果前提是“此也”则可推出“如此也”。而不是有人说的“‘比’可以理解为两个判断齐等或相同。”我们认为这两个判断是不可能“齐等”或“相同”的,而是二者内部的关系相同,或所附加的关系词齐等或相同。用第二组涵义也是能说通的。若前提正确则结论不错。这种解释正好符合有效性推理的涵义:不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或者说肯定了有效推理的前提。总之,按照这一模式进行推论就能推出正确结论。

“是而然”与“是而不然”不同。 “是而然”(“不是而不然”)中的“而”表顺承关系,涵义为“因而”,即肯定了前提“是”的“正确”,因而也就肯定结论“然”也“不错”。也就是说,只要有了前提“是”,则一定能推出结论“然”,前提和结论是充分条件关系,即前提蕴涵着结论,前提因而顺承地推出了结论。而“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中的“而”表转折关系,涵义为“却”、“但是”,即“是却不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正确,但是它们的结论并非是由前提顺承推出的,我们认为,只有表顺承(即承接)关系的形式才称之为“推理模式”,故它们不是推理模式。如果《墨经》中只是提到“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这些例子的话是毫无价值的,但关键在于作者在列举大量例子之后又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是而然”的推论模式,这也恰恰证明了《墨经》作者就是把“是而然”作为侔式推论的一种逻辑模式来看待的。

张家龙先生在《论〈墨经〉中“侔”式推理的有效式》中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证明了“是而然”、“不是而不然”两类共六种推理有效式。他认为“在进行‘侔’式推理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会无效。这个限度就是要使附加的词项保持同一。”如“是而然”的“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从‘白马,马也’通过附加关系词项‘乘’可得‘乘白马,乘马也’。这个推理写成形式,是有效的。”同时他还认为“这个推理形式逆过来并不是有效的。从直观上说,由‘乘白马,乘马也’推不出‘白马,马也’。若要推出,还要增加两个前提:(1)白马有人乘,(2)一人乘一物。”这就像因明中只能“说因宗所随”而不能“说宗因所随”一样,就像《墨经》中的“故,所得而后成也”,即“得到原因,其后才会产生某一结果”。

又如沈有鼎先生1985年4月15日为我们讲“止”时说:“‘止’是用反例推翻一个全称判断。全称多为大前提,‘此’是所有M 都是P,S是M借用小前提,两边都承认。‘是’是结论所有S是P。这为第一格AAA式。如用反例推翻大前提,结论即不成立(不一定是假的),所以用‘疑是其然也’,过去讲法‘疑’是讲不通的。” 这段是说“止”的逻辑模式是用反例驳倒三段论的大前提A,结论A即不成立,但不一定是假的,因此只能说“疑是其然也”。

我们曾在《哲学与文化》等刊物上发表了5篇关于中国逻辑变项和常项的文章,旨在纪念沈有鼎先生提出的“彼”、“此”是《墨经》中的变项的说法。如果这一变项说成立,我们就可以把《墨经》中“彼此不可彼且此”及以后的“非此即彼”、“亦此亦彼”等表达式看成是一种推理模式。如“彼此不可彼且此”,从命题逻辑角度看,即选言命题不同于(不等于)联言命题。这里“且”表示的是并列关系,如果前面的“彼此”也是并列关系,那就没有必要在中间加上“不可”表示相互区别了。所以,“彼此”中间可能是省略了表选择关系的“或”,即“彼(或)此不可彼且此也”。从集合的角度看,即表达为式子:“((A∪B)∧(A∩B=O))≠A∩B。”除此之外,“非此即彼”可看作是一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即省略了“彼或此”,由“此非”直接推出“彼是”。这里我们试用一例来说:如果你说的话正确,太阳就会从西边升起。对于这一例子,很多人认为是命题,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这是推理,原因在于此推理省略了“太阳不会从西边升起”(前提)这一常识,故隐含着“你说的话是不正确的”(结论)。因而这一例子就相当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墨经》中有许多表达式都隐含着如上述例子中的一些推理信息,形式上表现为命题,实质上却是推理。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看成是一种推理模式。同理,“亦是亦然”或许就是省略了“彼”与“此”的联言推理的合取式。

侔式推论就是要求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大故关系,即“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实际上,应如莫绍揆教授概括的,“所谓‘是而然’可用下列公式代表:A=B同时又有CA=CB。”这里莫先生将“白马”等同于“马”,因为在具体的场合中,“白马”是由“白”约束普遍词项得到的单独词项,当然是指个体。同样,“马”就是指这匹“白马”,也表示个体。所以称“白马,马也”时,“白马”和“马”相等,进而可以推出结论“乘白马”就是“乘马”。这与侔式推论质和量要求齐等的规则是不谋而合的。莫先生这一公式不但能由前件推出后件,而且因为前件本身也是大故(充分必要条件),而等值关系正是充分必要条件,即有A必有B,无A必无B(这与“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完全吻合),后件也是如此,所以可由前提必然推出结论。因而这一公式模式比较准确地表述了侔的推论形式,很接近侔的本质。从另一方面看,《墨经》作者采用了相同或相近含义的一对词“是”与“然”来作侔式推论的元逻辑变元,而没用有相对含义的“彼”和“此”来概括侔式推论的形式。故此,在侔的“是而然”中,始终没有出现不相容关系。在这里莫先生将“白马”等同于“马”,也可能恰恰是考虑到了二者的内部关系而非两判断之间的齐等或相同。

《墨经》“闻知”的推理,多认为是一个三段论,对此我们不敢苟同。我们一直把“闻知”处理成关系推理,而不是三段论,早在1991年我们曾将其处理成下列推论形式:“

室中之墙与室外之墙同色(a与b有R关系)

室外之墙为白色(b是c)

室中之墙与白色是同色(a与c有R关系)

并指出《墨经》中的该段推理按照金岳霖先生主编的《形式逻辑》中的混合关系三段论五条规则检验,也是正确的,这是一个混合关系三段论。”但到了现在,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认为“闻知”中不只一个推理,除了前人所概括的几种推理外,似乎里面还有几个推理,而且是几个比较复杂的带等词的关系推理。这些带等词的关系推理也都可以被看作是《墨经》中的推理模式。 

推理(1):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则白者必白,是若其色也,故白者必白。以上推理可以表示为:(α=β)∧(A=α)∧(B=β)ÞA=B。这个推理推出的结论“白者必白”作前提又作了下一个假言推理前提。推理(2):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若白也,故知其白也。以上推理可以表示为:(A=B)∧(C=A)ÞC=B。两个推理都可看作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也都是带等词的关系推理,只不过是推理1的带等词结论又作了下一个推论的前提;再加上已知条件:“今也知其色若白也”来肯定其前件,则推出肯定其后件的结论:“故知其白也”。从现代逻辑角度看,这是两次使用分离规则。推理(3):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说在告,故两知之。以上推理可以表示为:(((A=B)®(A∧B))∧(A=B))Þ A∧B。

墨家的效式推论似乎与这种“闻知”所举的推理接近。效式推论就是以“法”为根据的推论,凡符合所效法的,即“中效”的则是正确的,否则即是“不中效”的,是错误的。这个根据或法则既可以是具体推理规则,又可以是推理形式。闻知所举的三个推理都和“(P→Q)∧P┣Q”相似,只不过前者的P都是带等词的命题,因此如符合其形式为中效,则“是”,用“闻知”的话说就是“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否则(P→Q)∧Q┣P则为不中效,则“非”。用“闻知”的话就是“不以所不知疑所明”。

故此,通过上述分析,加之一些研究学者(沈有鼎、张家龙、莫绍揆)所提观点的印证,我们认为以往那些认为《墨经》中没有推理模式的观点是过于武断的。《墨经》不但为我们提供了各种与斯多阿学派相同或相近的推理模式,而且一上来就抓住了二元谓词逻辑的侔式推论和等词推理逻辑,这不能不说墨家的智力过人,墨家在逻辑模式中确实应该有一席之地。

注释:

①周云之,《墨经校注•今译•研究——墨经逻辑学》,甘肃人民出版社,第310页。

②③④张家龙,《论〈墨经〉中‘侔’式推理的有效式》,《哲学研究》1998年增刊,第39页。

⑤张忠义,《中国逻辑史研究》,黑龙江省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22页

⑥莫绍揆,《数理逻辑初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9页。

⑦张忠义,《中国先秦对关系逻辑思想的研究》,《佳木斯师专学报》,1991(2),第69—74页。

 

 

- 作者: caohongtaosun 访问统计:22 2005年10月24日, 星期一 09:51 加入博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