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歌曲链接:多数受访者称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复出程序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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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受访者称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复出程序欠透明

2011年12月16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3起党政机关干部在工作时间休闲娱乐的典型案例,同时表示,对所有违规违纪人员已全部处理处分到位,13名领导干部均已受到免职、行政撤职处分。

  山西省此次“查岗风暴”可谓是正风肃纪的一记重拳。但是,有公众提出疑问,这些领导干部被免职、撤职后,会不会在短时间内悄然复出?记者了解到,公众的担心,源于近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官员“虚假问责”风波。为此,《法制日报》视点版联合搜狐网展开调查,对“如何看待问责官员复出”进行了深入讨论。

  97.98%被调查者:

  官员问责多流于形式

  江西宜黄拆迁官员“虚假问责”一事是最近被媒体曝光的。

  据了解,2010年9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拆迁自焚事件。事发7天后,抚州市委对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邱建国、苏建国被立案调查。

  不久前,抚州当地媒体披露:“传江西宜黄县前县长苏建国复出,出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随后,网上称宜黄县原县委书记邱建国也已出任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对于以上说法,抚州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证实。

  江西宜黄拆迁官员“虚假问责”被曝光后,湖南省株洲市又被曝出一名问责官员仍“原地做官”。

  今年4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有关方面组织实施一项强制拆迁,结果一名被拆迁人自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事负有责任的原湖南省株洲市官员曾侃融被责令引咎辞职。但是,从今年9月中旬至12月上旬,在湖南省多家媒体的报道中,曾侃融参加了一些社会或政务活动,且均被冠以某个职务。消息传开,社会普遍认为曾侃融有“假辞职”之嫌。

  江西、湖南两地发生的问责官员“复出闹剧”引发公众对官员问责复出制度的质疑。在《法制日报》视点版与搜狐网联合开展的调查中,回答“你对目前问题官员的问责怎么看”这一问题时,有97.98%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很多问责流于形式”;选择“有的满意,有的不满意”的被调查者占1.32%;仅有0.71%的被调查者认为“满意,基本上都到位了”。

  “问责制度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官员问责是一种惩治的手段,而不是走形式。责任追究的过程应该规范有序,应该有一整套追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建顺认为,问责包括很多形式,目前公众所质疑的主要集中在免职这一问责形式上。从目前的问责机制执行情况看,现行的问责机制存在随意性很大,缺乏具体的标准程序和相关的规范约束等问题。

  84.27%被调查者:

  复出后继续干令人难以接受

  与问责制度密不可分的,是问题官员的复出。《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次江西宜黄、湖南株洲“问责官员复出闹剧”发生前,就已出现多起问责官员短期内悄然复出的事情。在回答“你对目前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怎么看”这一问题时,有84.27%的被调查者认为,“复出之后换个地方继续干令人难以接受”;有14.32%的被调查者认为,“至少不宜再担任和过去同级别的职务”;仅有1.42%的被调查者认为,“合乎程序,没什么问题”。

  “这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对于犯了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干部要给他们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他们中后来表现特别好的,也会给他们被重新使用的机会。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不问被惩治者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否真的洗心革面;是否具备了重新任职的群众基础,在处理时网开一面,事过境迁后又很快复出,也不听取群众的意见。”林喆说。 

  杨建顺认为,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是民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一个人受了处分之后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可能在公众眼中此人会变得一无是处。毛泽东在阐述干部政策时特别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句话的意思是为了让这个人变得更完善,不是全部否定这个人;要求他改正错误,更好地发挥优点为社会服务。 

  “我们既不能姑息纵容一些违规违法的官员,但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改好了还是可以继续为社会做贡献。”杨建顺说。

  52.65%被调查者:

  复出程序应公正透明

  时有发生的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在《法制日报》视点版与搜狐网联合展开的调查中,有83.76%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在于“上下级之间存在利益关系”;15.35%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在程序上还有待完善”;0.9%的被调查者选择的原因是“被问责官员已经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对此,林喆认为,最近几年,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接二连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问责事件中存在所谓的“丢车保帅”现象。“车”既然站出来为“帅”顶了“雷”,他的迅速复出就具有某种必然性。而迅速复出也是“帅”回报或安抚“车”的一项积极措施。正是在“车”与“帅”之间存在着某种暧昧关系,导致了被问责者的低调复出、不经群众评议和回避公示的特殊方式。被问责者很快复出的现象反映出我们在用人制度上的缺陷。

  那么,为保证被问责官员按合法程序复出,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对此,有52.6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是“程序上公正透明”;33.71%的被调查者认为,要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征求意见”;13.6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严格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对此,杨建顺认为,保证被问责官员按合法程序复出,首先要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具体标准。现在尽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对每个环节如何评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仍没有具体规定。而更为关键的是,目前的复出评价程序、结果不透明、不公开。这就要求在明确复出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开机制、说明理由机制,充分、及时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理由。

  □精确报道

  本报记者余飞

钱江晚报:官员问责,“级别”成了挡箭牌

2011年12月15日 08:35 来源:钱江晚报 

  官员被问责,曾被惊呼为一场风暴。既是风暴,可以想象力道一定很大,以致有不少人产生恻隐之心:当官的也挺不容易!后来,随着被问责官员的频繁复出,人们方才觉得这是一股柔风,仿佛是挠痒来的。所以,对被问责,官员们不太害怕,民众也不太当真,因为多数人是要复出的。这个“多数”是多少?有学者称几乎100%。这是昨天《法制日报》的报道。该报道还画出了他们的复出轨迹: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

  100%的复出,可能导致的是民众100%的疑问:问责到底有没有严肃性和可信性?

  在民众眼里,官员被问责,像是演戏,是做给人看的。演过了,看过了,角儿们恢复本来面目:又去当官了。问责能如此儿戏吗?民众是通过官员被问责,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从而成为政府工作的支持者的。

  问责高调,复出低调,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避风头”,待舆论不再关注了,而民众心中的怒气和怨气消散时,让他们重戴乌纱帽。其感觉,就是调动一次工作而已。这样做是否顾及民众感受?也许考虑民众难以接受,故而问责官员的复出总是悄悄进行的。资讯时代,任尔“悄悄”,也无异于掩耳盗铃。民众有理由发问,当初问责,是出于责任追究还是仅为平息社会舆论?

  官员被问责,要让官员有切肤之痛,这样才会接受教训,懂得反思,同时对更多的官员也是一种警示。而现在的问责,就是让你“冷却一段时间”,免职了,只是职务没有了,级别还在,不是什么长了,但你还是科级、处级或厅级等干部,一旦过了“冷却”期,给你安上一个什么长,方便得很,组织上还美其名曰:“本来就是某某级别的干部,这次是平职安排。”一般老百姓理解,免职,就由官变民了,但实际上这同古代“削职为民”不是一码事。职务和级别是两张皮,分或合,合或分,是大有讲究的。官员被问责了还是官员,这助长官员不怕被问责的心理。复出后,难免不跌同样的跟头。

  官员问责,不是将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这一点,相信社会绝大多数人是认同的。但问题是,问责官员的复出,至少要尊重民众的知情权。目前对于问责官员复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套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据此,问责官员复出,要有“实绩突出”等前置条件,那么这些复出官员在一年时间里究竟干下哪些“实绩”,这不该瞒着民众吧?民众普遍知道他们赋闲,是在“带薪休假”。说不出令民众信服的复出理由,就是政治上失信民众。

  官员被问责,前提是失职,总不太光彩。但如今有人却喜好上了,把此视为一顶保护伞。因为在一些地方,不管出了啥问题,都喜欢用问责开刀,一些官员明明触及刑律,最终却以问责了事,“问责”反成了“保护”。官员问责实在该反省了。

京华时报:官员复出制度应对接公众关切

2011年12月07日 10:42 来源:京华时报 

  如果官员因犯错误被免职,只有一年的时间约束,而无职位的分量约束,问责制度就只能起到时间缓冲作用,而难以起到红线不可越的警示作用。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的两位官员,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一年前被免职在相当程度上平息了事件引发的公众情绪,日前的悄然复出又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公众的关切情绪只是暂时被平息,并未得到合理疏导。 

  无论免职,还是复职,都缺乏权威部门对宜黄事件的性质认定和公正说法,是引发公众关切的核心所在。 

  宜黄事件发生在去年9月10日,拆迁户3人被烧成重伤,后有一人死亡。此后就有了邱、苏二人的直接参与:拆迁户家属钟如九姐妹欲赴京接受采访,邱建国率队在昌北机场拦截,钟家姐妹没能登机,此事被微博直播;一名伤者去世后,以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到医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 

  那么,邱、苏二人具体是因为什么被免职的?该担负什么责任?从中办、国办2009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七种情形看,第四、五款等有关规定大抵符合。然而,这只是公众的解读,当地上级机关并未就免职依据给出明确说法,这就埋下了复职后引争议的隐患。 

  应当说,邱、苏二人的复出,同样符合上述《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对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二人复出均超过一年之期,但二人分别担任的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的岗位是否“适当”,则缺乏解释。 

  没有对拆迁事件性质的认定,没有对免职原因的明确说法,没有对复出岗位给出“适当”的解释,公众当然会一头雾水。惟有透彻、合理的阐释才能解开公众的心结,雾水笼罩只会让人疑窦丛生:当初免职是不是仅仅为了暂时平息众怒?公然干出这么恶劣的事也能在一年后官复要职,官员复出还有没有谱?复出制度依据“酌情安排适当岗位”的弹性,会不会变成一些人手里的橡皮泥? 

  官员犯错,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但在惩处的性质、时间、程度等变量上,应有明确的规约,应与公众的关切对接,至少要让公众能够以“合情合理”来理解。如果官员因犯错误被免职,只有一年的时间约束,而无职位的分量约束,问责制度就只能起到时间缓冲作用,而难以起到红线不可越的警示作用。犯了错误,一年后还是同样分量的官,未免令公众失望。(特约评论员 陈家兴)

沈阳日报:问题官员复出需要给公众正当理由

2011年12月15日 16:37 来源:沈阳日报 

  拆迁问责第一案,在一年之后———两“建国”复出了。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证实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导致现实中官员复出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呼吁完善相关程序的声音由来已久。经过多年探讨和争论,许多意见也基本达成一致,只待立法予以吸纳。

  2010年9月10日,江西发生震惊全国的“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拆迁户3人被烧成重伤,其中一位伤者去世,时任宜黄县长苏建国带数十人到医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10月10日,时任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免职。然而,仅仅一年过去,责任官员便以同样的级别复出,被免职如同带薪休假,给了当时为舆论的胜利、正义的伸张以热烈掌声的民众一记意外的耳光——这样的问责让“责任追究”成为一种摆设,这样的复出使“严惩”成为一句空话!

  比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原来,在公众眼里摘除官员“乌纱帽”的免职处罚,只不过是“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难怪近年来问题官员快速复出事件比比皆是,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再如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在悄悄复出之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这些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在刺激公众神经、引发公众的疑问和不满的同时,也在损害政府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显然,对于被免职的官员,仅仅是“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根本无法达到惩戒的效果。对于这些责任官员,有的需要以“撤职”革除职务的方式进行惩戒,可惜“撤职”被“免职”替代了!

  其实,问题官员并不是不能复出,但问题官员的复出需要给公众一个信服的正当理由,并且要遵循透明公开的民主程序。这个正当理由就是,问题官员在思想上确实对以往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和悔改,在行动上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做出了有目共睹的突出实绩,足以让群众原谅他以往的错误。而在程序上,首先是问题官员的复出必须广泛征求民意,取得民意上的许可。对那些民意反对的,要坚决制止。其次,问题官员的复出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命程序进行。一些地方官员复出总是“云山雾罩”,静悄悄进行,搞暗箱操作,这也是引发社会争议和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问题官员复出要严把程序关,特别是公示关。这不仅是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官员是否符合复出条件的一次检验!(孙瑞灼)

时评:问题官员旋即复出,有伤问责严肃性

2010年12月28日 14:34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11月16日傍晚,天涯网友发帖列出了17名此前遭到问责的官员复出后任职情况的帖子,受到网友关注。12月9日的《南方周末》刊发了题为《被“诽谤”官员免职后悄然升迁》的报道,指出“诽谤”官员案频发背后的秘密是,“地方官员违法成本几乎为零”。记者在核实上述帖子和报道所述情况时发现,在今年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宜黄拆迁、吴忠警方跨省抓捕、屏南“特招门”)中被问责的官员,目前尚未有复出的消息。与前几年官员问责风暴中有省部级官员引咎辞职、被免职的情况相比,在2010年,被问责官员的身份和级别似乎不那么具有看点。被问责的官员一旦复出,无论职级高低、是否异地,都会引起舆论的质疑。(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简单回顾不难发现,在规范官员问责及复出方面,相关方面一直没有停止过努力。比如于2009年7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今年3月7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客观而言,类似规定的印发,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官员问责及责任追究的细则化、制度化。但综合而言,这些规定并不足以满足公众的所有期待。而且,被问责官员无序复出的多发,也一再使类似规定是否被刚性执行饱受质疑。因为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兜底,类似在处分问题官员时玩文字游戏的事,屡有发生。

  其实,诚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梅赐琪所言:对于职业官员来说,只要没有违法乱纪,就不能“一棍子把人给打死”。可问题是,如果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方面,在时间、任职等问题上和当今的规定、办法等相悖;另一方面,在复出程序、复出理由等问题上,又不能及时、透明地为公众所知,那么公众产生“类似问题一再发生”的感觉,在所难免。

  所以说,也许在短期内我们尚不能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但在现有情况下,避免被问责官员无序复出,并非遥不可及。比如,本着“不埋没一位好官”的原则,问题官员缘何被问责、问责程度几何、被问责多久,以及个人履历、政绩、问责期表现、复出理由、复出去向等消息,都应该及时为公众所知。公众明白了真相,消除了顾虑,就不会对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忧心忡忡、说三道四。同时,再辅之以官员复出民意征集的步骤,在官员复出的环节中充分考虑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问题官员不仅能无争议地复出,还会因为在程序设置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使他们可以放下包袱、轻装上任。(李记)


南方日报:堵塞官员问责漏洞事关政府形象 2011年12月15日 15:22 来源:南方日报   “拆迁问责第一案”在一年之后,给了当时为舆论胜利、正义伸张以热烈掌声的民众一记响亮的耳光——两“建国”复出了。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证实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有学者指出,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免职如同带薪休假。

  自2003年中国官员“问责制度”启动以来,有无数官员被“引咎辞职”或者被行政问责。但现实来看,这一旨在惩戒官员干部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暴露出制度上的明显缺陷,甚至异化为“问题官员”的护身符。当因公共事件而民意沸腾之时,公众舆论危机高峰之际,就必须要有官员免职来“平息民愤”,但是,免职却不是惩戒。蛰伏一段时间,拿着带薪休假的工资,规定时限一到,便又东山再起。免职时声势浩大,复出时偷偷摸摸,然而,被眼尖的网友认出的官员终是少数,除了一些具有标杆意义的事件,绝大部分官员早已在新岗位上风生水起,翻开了官场上的新一页。

  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时代早不是以往那个信息闭塞的年代,从周久耕抽“天价烟”开始,到最近的镇江城市管理局局长郭必东为开“霸王车”道歉,“人肉”官员已经形成一个赫赫声势,网络上没有找不到的人,只有想不想找的心。因此也就愈来愈多“问题官员”的复出被揪到了小辫子,引起坊间的强烈质疑。

  诚然,我们并不是要一竿子打死那些曾经在任上“惹火”的官员,“问题官员”有时候也是情势之下不得已而牺牲的棋子。但是,现行官员问责制度中的硬伤是极其明显的。例如被引述得最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除了“一年以上”这个硬性要求之外,其余的表述基本上都给人留下了极大的想象空间,何为“实绩突出”?又按照什么“有关规定”?所以现实中,基本上所有“问题官员”都齐刷刷地在一年后悄悄上任。

  说白了,“问题官员”被免职或被“引咎辞职”,处理不公开,过程不透明,结果不公布,搞得像捉迷藏一样;一年之后要复出,同样不明不白、不清不楚,更没有定论,反正任职就任职了,丝毫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如果每次问题官员复出都要引发一片嘘声,而且相关部门还是选择视而不见,那么,民众又怎会对这个政府存有敬畏,并且真心相信政府的作为呢?目前看来,堵塞制度漏洞已经关系到政府形象问题,刻不容缓。桐子岚

山西晚报:民众监督权利缺位让问责官员如儿戏

2011年12月15日 10:07 来源:山西晚报

  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引起民意哗然。有学者称,现在官员免职成了“带薪休假”,问责的官员大面积复出,伤了民心。

  高调问责,随后又低调复出,虽然问责官员们“悄悄地进村,打枪地不要”,没想到,还是惊动了敏感的民意,可是,这些官员们深知,再猛烈的舆论炮火也不过是一阵喧闹的鞭炮——听个动静而已,不用说影响其仕途升迁,就连推动调查当初被问责的事件都难上加难。

  如果说,之前问责官员如何复出是没谱的话,现在至少是有谱的,即《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想来一年时间,事儿也凉了,气儿也散了,人,自然是可以重获顶戴,官复原级了。从某种程度上说,一年的冷却期已经成了问责官员的“赦罪符”,成了应付舆论的保留节目,经此一凉,纵有天大的罪过似乎也可以洗刷干净,继续清白做官了;纵使民意沸腾,也难以抓到问责官员的一根毫毛。

  事实上,民众并不是一概而论地反对问责官员复出,而是希望至少看到复出的程序正义性。正如报道中的专家所言,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可目前的现实困境恰恰是,权力难以制约,民众无责可问。

  具体到每一位问责官员身上,我们都应该问一问,他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又是谁赋予的?他承担的是怎样的责任?没有尽职尽责时应该如何问责?问责的依据又是什么?让人无奈的是,这些涉及官员行政基础的问题,现行法律和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一概不知。正是官员管理规范的权责不明,才让问责官员可以糊里糊涂地下来,不明不白地上去。

  而民众监督权利的缺位更是让问责官员如同儿戏,无责可问,也使权力运作有恃无恐,横行无忌。比如,不论是对新近复出的宜黄拆迁事件中的两名“建国”官员,还是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代表人民的人大皆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然,不只是这几位,人大其实从未对公共事件中的问责官员提出过罢免案。要知道,选举和罢免政府组成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和主要方式。

  公共事件不止,问责风暴不息。可是,面对问责官员几乎全部复出的窘境,其中所透悟出的不仅是制束和监督的无力,更映现了政权运行链环上的缺失。(赵清源)

中国式问责的渐进之路:如何让复出透明化待解

2011年03月23日 03:50 来源:京华时报 

  从危机问责到群体性事件问责从行政首长到党政一把手

  中国式问责的渐进之路

  -进化之路

  从“责令辞职”到“制度问责”

  7年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开始被人熟知。2004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共有9类情形适用。

  到了2004年底,历经4年起草,13易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引咎辞职”制度确立为该法的一款重要法条。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这被认为是中国官员问责制的源头。

  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严厉批评某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仅仅一天之后,温家宝总理就在研讨班上强调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高层的严厉表态下,一场问责风暴掀起,一大批政府官员应声落马。

  实际上,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说法是,中国官员问责风暴始于2003年。当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由于没有如实向外界透露非典疫情的发展状况、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两人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张文康和孟学农两位省部级高官的下台,使“引咎辞职”一词开始大范围走进公众视野。

  2008年是中国式问责进程中的特殊一年,被称为“官员问责年”。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国各地频发,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责令辞职”到“引咎辞职”,从“弹性辞职”到“刚性辞职”,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到了2008年,一个问责高潮出现,可是评论依然认为,这实质上依旧只是停留在“运动化阶段”,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大多取决于社会和媒体的关注程度。

  不过仅仅一年后,《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显示了中央推行制度问责的努力和决心。针对此前官员问责程序不规范、复出不透明的质疑,此次《暂行规定》做出了回应,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

  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无论是信息的透明度还是问责本身的力度都迈出了一大步,对官员的问责开始制度化。

  昨日,《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部分内容被首次爆出,而实际早在今年1月28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已将这份备受关注的“京版问责”印发。

  “京版问责”最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北京市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北京成为自2009年7月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以来,将党政一把手列入问责范围的又一城市。京版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决定机关即为党委、政府,这有望打破“同级问责”的尴尬局面。

  实际上,以被称为“全国版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标志,一场寻求制度维稳的中国式问责便在争议与喧嚣中徐徐前进。

  夏生华被免职成为群体性事件问责的转折

  -管中窥豹

  耐人寻味的是,一则县处级官员问责在《暂行规定》出台前三天被广泛报道——2009年7月10日,因处理城管乱收费事件不力,河北省元氏县县委副书记夏生华被免职,上级组织还提请县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元氏县县长一职。

  夏被免职后的第三天,《暂行规定》全文被新华社公布,而早在5月22日,这份备受关注的制度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两者时间上的微妙关系,被舆论解读为官员问责开始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显示出中央试图制度维稳的新努力。

  评论认为,夏生华被免职的真正原因是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据河北当地媒体报道,此次事件曾造成该县文化宫停车场入口被堵9小时。而夏生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群体性事件”一词被广泛使用始于2008年的瓮安事件。值得关注的是,该事件之后又接连发生了孟连、陇南的冲击党政、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及重庆、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

  舆论认为,接二连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后,是群众利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基层呼声得不到有效回复,才导致了用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如何才能跨越存在于官民之间的鸿沟,成为考验执政者智慧的难题。而夏生华被免职一事,则被舆论视为官员问责重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重视:在其提出的7种问责情形中,有两条与群体性事件有关。

  “群体性事件的增多,让维护社会稳定变为当前头等大事之一。”中纪委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分析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党政干部没有认真有效履行职责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问责可以减少权力腐败,可是问责的根本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唤醒官员的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

  也正是从2008年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始,问责对象也由以往的行政领导延伸到“党政一把手”。

  -待解之题

  如何确定官员责任

  从目前来看,以中央《暂行规定》和地方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主要构成内容的问责制,已经基本涵盖官员履职不力的各种情况,亦将问责提升到“制度维稳”高度,但是仍存在若干待解之题。

  其中之一是“权责不明”带来的“量刑”界限问题。这在山西省原省长孟学农因矿难被问责一事中舆论的同情之意中可见一斑。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我们已看到省长、部长被问责,但其中有这样的问题:由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层级设置,省长部长往往很难过问那些具体事务。”他认为,行政问责急需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

  如何让复出透明化

  更大的待解之题则是被问责官员的不透明复出。据公开资料显示,被问责官员复出屡见不鲜,相对于尚有痛感的公众,部分官员的复出可堪称“无痛复出”。例如,因“瓮安事件”被撤销党政职务的瓮安县原县委书记王勤,半年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司原副司长鲍俊凯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却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调问责,低调升迁”的不断出现,正在消解问责制的公正性。“要是说官员犯了重大错误,认错态度好,一年后又复出,问责制就没有严肃性了。”

  当然,对此也有不同观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官员复出应该更加严格,但不要绝对化地说不准他再做官。国外也不是被问责后就永远不能再任职,他们可以重新竞选甚至担任更高的职位。”

  他的建议是在问责程序中特别加上一点:对被问责官员的重新任用,应该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一定要公开透明,置于相关规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如何扩大问责主体

  除此之外,另一个担忧则来源于问责的主体问题。专家指出,目前的问责制度“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路径,而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

  如何扩大问责的主体?对此,目前理论界存在几种解决意见:有人认为务实的做法是形成老百姓为主导的问责方式;有人提出问责应该是下问上责,在《暂行规定》中应当加入下级对上级问责的内容。(记者:孙乾)

合肥晚报:问题官员复出必须有限制

2011年12月05日 16:28 来源:合肥晚报 

  12月2日,有网友爆料,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有关邱建国复出的消息尚未得到当地官方确认。对此,很多民众表示不满。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固执地要“一棍子打死”问题官员并不是我们提倡的,这既有悖于人性伦理,也不符合法律逻辑。而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可见,无论是从人性的角度推敲,还是从法律程序的考量,容许问题官员复出应该是无可非议的。但问题是,如果这种复出没有一定限制,则问责毫无意义。因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言,权责从来是统一的、对等的,有权就有责,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而问责作为一种责任落实措施,目的之一就在于“有什么责问什么责”,体现规则面前的平等。问责的另一个目的在于,在追究责任之外,更好地预防问题、解决问题。在各种事故发生后,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既是为了惩戒当事人的渎职或失职,也是要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促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民众服务,真正对群众负责。

  可事实是,在问题官员免职的这一两年里,很像是带薪休假,很难说得上是一种惩戒,更看不到多少责任的担当。而问题官员复出时,既不见权力责任的自觉,也没有任何的教训表达,就连向民众道歉、知错就改的最基本姿态都很难被发掘。从这个角度而言,问题官员要复出就必须要有限制。一是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通过监督和制约迫使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免职了事;二是在官员复出时,公开其复出理由和程序,并征求公众意见。否则,问责的作用就微乎其微,甚至可能沦为一种官员规避责任的工具,也有损政府公信力。(廖水南)


人民日报评宜黄官员复出:更应满足公众知情权

2011年12月07日 06:21 来源:人民日报 

  建立更加科学的“复出”机制

  正视“干部复出”背后的公众焦虑,建立更加科学的干部复出机制,这是“治病救人”的题中之义,也是“理性政治”的必然要求

  去年9月,因强拆自焚而引起轰动的江西“宜黄事件”,牵动着人心。时隔一年,有消息称,因“宜黄事件”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前县长均已复出。此消息最近刚被江西抚州市委组织部证实。

  根据当地回应,无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复出的最低期限应是“一年”,而此次复出任命也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

  这些年,行政问责制不断推进,有些官员因过失而被问责。“一棒子打死”这些官员,既不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不符合干部问责、任用的本义。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前提下,让昔日被问责官员重新走上合适的新岗位,也是一种进步。

  但显然,这一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经得起检验。人们注意到,从“跨省追捕”的当事人重新上岗,到重大矿难的责任人低调履新,都曾引起公众的“满腹狐疑”,背后所折射的制度、理念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耐人寻味。

  不是所有舆论指责都合理合法,但反过来,要增强干部复出的说服力,消解公共事件的负面影响力,就必须打消来自公众的各种疑虑,赢得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也是今天中央要求政务公开做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的应有之义。就“宜黄事件”来说,“立案调查”的调查结论和销案情况如何?有关责任人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问责期间官员对所犯错误有无深刻认识……这些是否也应给公众一个明确说法,进而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但这种培养必须是阳光下的培养。离开了透明性、缺少了能见度,于组织而言,会招来各种猜疑,对干部来讲,也难免不明不白。遗憾的是,许多干部的复出,往往是被偶然发现的,结果自然是引起习惯性质疑、反面性猜想。我们对普通干部的任命都有严格的公示程序,那些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干部,因其社会关注度高,复出更应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中央多次强调,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在行政问责日益常态化的今天,干部复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的成效和初衷。正视“干部复出”背后的公众焦虑,建立更加科学的干部复出机制,这不仅是实现“治病救人”的题中之义,也是培养“理性政治”的必然要求。范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