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飞腾软件快捷方式:二手车未过户出险 新可能判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22:21
新《保险法》实施后,还有一些明显的变化需要注意。

  一、受害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出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方推诿敷衍,一笔赔偿金拖欠几个月是常事。

  不过,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律师解读——这两款规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同时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二、 免责条款必须明示

  在新的《保险法》中,对于免责条款,要求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解读——免责条款必须明示,这在以前的《保险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但如何明示没有具体说,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在操作中比较随意,给日后理赔带来很多隐患。新《保险法》则增加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比如,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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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培奇

  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和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新增48条规定,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以人为本,在规范保险合同法律、健全行业基本制度、加强保险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完善,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权责,可以有效减少车险理赔纠纷。值得关注的是,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一些按照现行《保险法》保险不赔偿的案例,将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比如,购买二手车保险未过户者,出了事故按照新法将可能获得赔偿。

  案例

  2003年9月,王先生花了13万元,从某声像出版社处购得一辆“帕萨特”二手车,当时仅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04年1月29日,案外人蔡某在大学内驾驶该车时,不慎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经王先生报案,保险公司于同年2月10日出具了出险通知书。老车主出版社在该通知书被保险人一栏盖章确认,然后该车送去修理,王先生支付了修理费1.4万余元。然而,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该车虽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

  保险公司不肯理陪,王先生只得找到出版社讨个说法,要求赔偿这笔修理费。王先生认为,出版社在收取了他支付的包括一切手续费在内的车款后,未履行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的义务,致使发生车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版社对此却表示,该车在转让过程中曾约定,一切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负责,他们仅负责协助办理。现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车损风险应由王先生自己承担,他们没有义务办理车辆保险的过户批改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版社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后,该保险利益即成为被保险车辆的附随利益。出版社无证据证明其已按保单规定,在车辆过户之前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并协助王先生办理批改手续,以致在车辆出险后无法得到本应获得的赔偿,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王先生作为车辆买受人,在办理了车辆过户后,未积极督促被告协助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自身亦有不足之处,也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老车主某声像出版社应向新车主赔偿车辆修理费8000余元,其余损失由王先生自己承担。

  分析

  这一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而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法律界一位人士认为,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简单举个例子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新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