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二套房认定:有关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3:24:43

有关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以下所涉及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若按照会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教材上所规定的:

  1.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

  内含利率是使下式成立的利率:

  2.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将2带入1中,我们可以得到: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现值)

  一般情况下初始直接费用与初始直接费用现值是相等的。我们约去可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而准则又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我们的分录应该是: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简单计算一下:

  借方=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贷方=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当初始直接费用为0时,借贷双方才相等。而实际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初始直接费用是不为0的。可见,准则的规定自相矛盾。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我有两种修改建议:

  第一种修改方式,将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做入下修改: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其余规定保持不变。带入分录得: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可看出,这样修改以后,借贷相等。

  第二种修改方式,将内含利率的定义作如下修改:

  内含利率是使下式成立的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

  即: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带入分录得: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计算一下:

  借方=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

  贷方=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

  可看出,这样更改以后,借贷相等。

  其实原理很简单,即为本金+利息=最后应收本息。

  当把初始直接费用不作为最后应收本息的一部分计入到长期应收款中时,它所对应的用于实际摊销法的内含利率则是使(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看作本金】=(长期应收款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后应收本息的折现值,即本金】

  注:长期应收款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当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最后应收本息的一部分计入到长期应收款中时,它所对应的用于实际摊销法的内含利率自然是使(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看作本金】=(长期应收款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后应收本息的折现值,即本金】

  注:长期应收款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修改方式比第一种更为合理,因为当把初始直接费用看作本金的一部分是,理应在最后收回本息时将此部分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