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哥哥主持:学习<<发票管理办法>>的重点为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4:22:33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原《办法》中加盖“财务印章”的规定已取消,如果您还没有“发票专用章”,请抓紧时间添置。 二、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所有领购各类发票的,必须刻印发票专用章,并在发票上加盖,不得再用财务专用章代替,如果发票联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单位将被视为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而不得作为合法凭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三、;(2)简化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申请”环节,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3)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四、增加了临时使用发票的法定条件、代开发票的程序及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等规定。 五:“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将原“收据”改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用章”。新增三条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条件,是新《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
六、(2)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便于控制虚开发票行为,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3)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七、第十六条规定即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八、新《办法》对其进行筛选和分类,指明9种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新《办法》加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上述9种行为属于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范畴,是违法较轻的行为。 。(1)扩充原三十七条的内容,明显加重处罚范围和力度;(2)明确对于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九、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的补充,对虚开发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非法代开发票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条对于虚开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原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扩充的第三十九条内容是针对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十一、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新增内容,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十二、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第四十二条。只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取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对特殊行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