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18岁用的面膜牌子:法院来客招待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8:04:21
为切实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规范接待招待费管理,减少招待费支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来客招待管理制度如下:
一、来客招待管理原则:
1、节俭、周到、热情的原则。
2、凡招待必审批原则。
3、坚持杜绝随意招待、超标准招待、高规格招待及用公款招待私客的原则。
二、来客招待范围
  领导机关、法院系统执行公务人员及相关单位(限本县乡镇部门正职)的来客,其他来客原则上不招待。
三、招待标准
1、早餐:每客6元,每桌不超过60元;
2、午餐:每位20元,每桌最高不超过200元,严禁饮酒;
3、晚餐:每客40元,每桌最高不超过400元(包括烟、酒,烟一般为金卡一品梅,酒为蓝今世缘及以下价值)。
4、例外:因招待对象不同,确需提高接待标准的,事先报院长决定,并由参陪院领导在招待单或菜单上签字注明理由,告知行装科备核,(需提高接待标准的情形一般是指招待市中院党组成员以上或县领导以上级别人员等特殊情况)。
四、实施办法
1、公务招待:凡公务来客由牵头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照本制度规定符合招待条件的在报告分管院领导后填写招待申请单,说明招待的理由、来客人数、确定参陪人员名单后,报院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按院规定确定标准数额,经院长批准后,交行装科登记联系安排就餐。
2、公务外招待:公务以外(或相关单位)的来客招待,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先报请院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招待申请单,履行报批手续(同公务招待审批程序)交行装科登记联系安排就餐。
3、手续补办的招待: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招待而又来不及填写招待申请单的,应向分管本部门的院领导汇报,由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向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联系,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通知行装科安排,再由负责接待的部门在两天内补填就餐招待申请单。补办的就餐招待申请单由参加接待的院领导和其他负责接待的正式干警签字证明,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审核补签,如两天内不办理补签手续的即视为个人招待。
4、多部门招待:接待部门不同,但来客及餐陪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行装科应合并安排用餐。
5、法庭招待:法庭没有招待任务,特殊情况(限上级检查、兄弟法院公务、法庭年度联谊会)确需要招待的,按公务接待规定要求及审批程序进行。然后填写招待申请单,履行报批手续(同公务招待审批程序)交行装科登记联系安排。
6、陪客人员:上级法院或法院系统执行公务来人,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每次参陪人员1-2人(不含院领导),招待后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在就餐菜单上签字并注明招待的理由。菜单注明的招待理由要与招待申请单理由一致。
7、集中指定饭店就餐:为便于控制招待费标准,取得招待费优惠,院联系相对固定几家饭店招待,各部门应按行装科指定的饭店招待。
8、台帐管理:全院招待费,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行装科、会计室分别建立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行装科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汇总书面报院长,每季度向院长办公会及县纪委报告一次。
  台帐未有反映、又未履行审批手续且院长、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不知情的,一律按私人接待处理。
9、报销:招待费限每季度核报一次。开发票前必须将来客招待申请单和菜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审核确定报销数额后,再开正式发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五、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的招待,由各接待部门自行负责,费用不予报销;擅自超标准部分由负责接待的部门自理,并于报销的当月或下月在负责接待的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超支的费用。
六、本制度为来客招待的一般原则规定,特殊情况需作特殊安排的,由院长决定。本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