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心理学六大美德:中国河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5:25:46
2007~2008年我国收入分配新趋势与新思路2008-04-01   长期以来,收入分配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社会问题之一。尽管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已经达到小康水平,然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2007~2008年,收入分配问题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和新趋势,需要我们采用新的思路来应对和治理收入差距。

  一、2007年收入分配治理的新动向:法律手段提升

  近一段时间,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重点问题。从学术界建议和政府部门实践两个方面看,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大多是从财政政策、尤其是政府再分配的角度给出的。给定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政府收支的调节,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尽管财政再分配政策的短期效果十分明显,而我国迫切需要的是具有长期持续影响的收入分配公平长效保障机制。

  法律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一种能够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长效机制。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贯彻。不过,在能够对收入分配问题产生重要影响的领域,目前或是缺乏相应的、配套的法律规范,或是既有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切实地贯彻。2007年,一系列收入分配相关法律通过,并将于2008年实施。这将为收入差距的调节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收入分配关系的理顺建立起一整套长效机制。

  (一)筑牢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可以从“提低”和“扩中”两个方面调节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1.《就业促进法》通过反失业渠道发挥“提低”效应。该法律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该法将促进就业的职责覆盖到了县一级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还应“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通过立法保障的就业促进工作具备长效性,失业率会控制在相对较低水平,城镇新增就业会保持稳健增长。就业的增长将低收入群体中的失业者纳入就业大军,使他们获得可持续的收入增长。

  2.《就业促进法》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挥“扩中”效应。该法律通过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来实现促进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的收入分配职能。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就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将为我国形成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作出重要贡献。然而,融资困难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近5年,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只有10%左右,国内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一年内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60%没有中长期贷款;而正是这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贡献了税收的五成,创造了GDP的六成,研发了全国3/4以上的专利和新产品,并且提供了七成左右的城镇就业机会(顾严,2007)。以中小企业在就业中的地位来看,依靠《就业促进法》所奠定的长效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扩中”作用。

  3.《就业促进法》通过促进非正规就业发挥“提低一扩中”效应。该法律还规定,“政府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这些规定有利于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兼具“提低”和“扩中”效应。非正规部门的雇佣劳动者、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雇佣者和小业主等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和自由职业者)是构成中国非正规就业群体的三个基本类型(姚裕群,2005)。其中,前两类非正规就业人群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得到法律保障的非正规就业发展,将创造更多的前两类就业岗位,从而起到“提低”作用。而在我国,有2/3的非正规就业者属于自营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2005),这部分非正规就业者的收入相对较高,有望通过《就业促进法》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收入,以及更大的从业人员规模,从而有助于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高,有利于“扩中”。

  (二)相关法律对收入差距的全方位调节。

  2007年,除《就业促进法》以外,我国还集中颁布了多部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法律,从各个方面建立了调节收入差距的长效机制。

  1.保障劳动收入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收入是居民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3/4是工薪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九成以上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劳动收入占居民收入这两个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频繁遭受侵犯等问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收入保障。制定劳动合同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不仅能在短期缓解这些迫切问题,而且能够建立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收入稳健增长的长效制度保障。

  2.调节过高收入的《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与《就业促进法》同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实际上,这部法律早在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了十余年。在该法出台以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之中,对垄断企业及其滥用行为的管制在法条上缺乏一致性,在管理上缺乏统一性(杨宜勇、翁仁木,2007),对垄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收入调控缺乏参照标准和法律依据。反垄断法是全球90多个国家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更加充分和公平的市场竞争,会使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向其他企业转移,进而缩小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之间、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在一些外资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反垄断法》还能防止恶意并购行为,发挥保护本土企业、实现内外部收入分配均衡的作用。

  3.统筹城乡发展的《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是在总结“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制定的,其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差距是我国收入差距最主要的来源,在全国个人收入差距中的贡献率超过40%(李实、岳希明,2005)。《城乡规划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该法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高度,奠定了城乡统筹和缩小城乡差距的法制基础。

  二、2007~2008年收入分配发展的新趋势:金融因素凸显

  2007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持续升值、货币信贷投放加速扩张、证券市场发展空前活跃,这些金融因素不仅对经济运行构成了重要影响,它们对收入分配的作用亦值得关注。

  (一)金融:调节收入差距的现代工具。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相对于传统的财政再分配手段而言,金融是调节收入差距的现代工具。

  1.金融影响收入分配的基本原理。从长期来看,金融发展能够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带来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是,在一国金融部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不同收入群体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不同,金融发展可能会先使收入差距扩大。

  相对于一般的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在金融部门发展初期,这些问题更加严重。为了防范风险,金融部门通常采取抵押的形式发放贷款。穷人能提供的可抵押品很少,获得的金融支持就弱;富人可抵押的资产较多,依靠金融手段增收的能力较强。此时,金融的发展就意味着富人得到了相对更多的金融支持,贫富差距会随金融发展而扩大。在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充分以后,原先被排除于金融市场以外的穷人也能得到信贷支持,于是,穷人可以通过劳动力转移、投资教育以及开展自营业务等方式增加收入,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使收入差距缩小(Clarke et al,2006)。

  金融的发展还会丰富居民的投资选择,拓宽财富增长的渠道。与信贷市场相类似,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不能给全体居民提供足够的金融投资渠道,只有富人从中受益,体现为高收入阶层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不同收入阶层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拉大。当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充分以后,大部分居民可以参与金融投资,便能分享收益,遏制收入差距的扩大。

  2.政府依靠金融手段缩小收入差距的途径。如果上述理论逻辑在现实中成立,那么政府就可以利用这种收入差距随金融发展所呈现的倒U形曲线,依靠金融手段调节收入差距。

  信贷市场不完全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典型事实来自教育领域。教育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项目之一,是低收入阶层提升收入等级的最常见途径。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贷市场不完全。比如Cardak(2004)对美国情况的考察就表明,教育与收入分配呈现出双峰分布的关系:不存在外溢的情况下,公立学校学生的收入将收敛到低水平均衡,而私立学校的学生会保持高水平的收入增长。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收入差距会持续存在。而如果政府通过助学贷款等金融工具提高公立学校的入学率,就可以促进收入均等化(Chen,2005)。Calcutt(2004)对美国的实证分析能够支持这一理论,公立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和收入差距的缩小,教育体系完全私有化会造成福利损失和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教育部门开展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制度,就是通过金融手段促进教育发展、从而缩小收入差距的机制安排。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创办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向贫困妇女和其他穷人提供的小额贷款,是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就业以缓解贫富分化的机制。我国《就业促进法》通过鼓励中小企业贷款来促进非正规就业、发挥“提低一扩中”效应,也属于类似的制度设计。此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需要依靠金融领域的工具和手段来实现。

  (二)2007―2008年我国收入分配发展中的金融因素。

  2007年,收入分配差距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收入组居民之间等各个维度继续拉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尽管如此,收入差距变动中的金融因素非常突出,集中反映在财产性收入的差异上,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1.财产性收入在城乡差距拉大中的作用提升。近十年来,我国城乡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衡量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从1997年的2.47倍上升到2006年的3.28倍。其中,仅在2004年出现了小幅下降。这一年的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报告时宣布,从当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在当期就发挥了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时隔仅两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告,2006年将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农业税这个在我国实行了长达2600年之久的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取消了原先336亿元的农业税赋,而且取消了700多亿元的“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还取消了各种不合理收费。农业减税政策不仅使农民得到了很大的实惠,而且对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农业减税政策的积极影响下,2004~200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并未显著扩大。然而,减税毕竟属于财政再分配的范畴,如前所述,财政再分配政策的短期效应明显,因此并未从根本上遏制城乡差距扩大之势。2006年城乡差距扩张速度再次提升(见表1),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扩张是主要原因。财产性收入发展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城乡居民之间获得金融支持的差别。城镇居民在通过金融市场增加财富方面比农村居民具备更强的优势。比如,通过证券市场获得投资收益,通过房地产信贷获得资产增值,等等。而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这类增收渠道之外,更有甚者,农村地区还经常因为金融体系的“抽血”效应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将会对城乡差距的缩小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由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蒋定之,2007)。党的十七大,把农村金融问题列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这一举措将在中长期起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效果。在其效果显现之前,城乡差距仍会呈继续扩大之势。2007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2%;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3321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8%(李晓超,2007)。预计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会超过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5%左右,城乡差距在财产性收入的作用下会扩大到3.3倍以上。在金融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基础上,2008年城乡收入差距扩张速度将会略有降低。

  2.区域差距变化中金融因素的作用明显。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城镇之间的收入差距演进呈现出“两极分化程度下降、平均差异稳中略升”的特点。如表2所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与最低省(区、市)之比从2001年的2.45倍下降到2006年的2.33倍,变异系数从2002年的0.265上升到2006年的0.29。各地区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则呈现“两极分化程度与平均差异双双扩大”的发展势头:各省(区、市)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从2001年的4.18倍增加到2006年的4.61倍,同期变异系数从0.44增加到0.46。

  在区域差距扩大的过程中,金融因素同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的最高一最低收入比和变异系数分别为9.19和0.48,财产性收入的两个相应指标分别为27.7和0.79;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最高一最低收入比和变异系数分别为30.2和1.14(资料来源同表2)。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间接地反映了各地区居民获得金融支持程度的差异。我国信贷总量扩张迅速,但其在区域间的分布很不均等,各地区发展获得金融信贷支持的程度不同,而且差异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按照发展惯性匡算,2007~2008年间,城镇和农村的区域收入变异系数将分别扩大到0.3和0.47以上。

  3.基尼系数与中等收入者比重负相关。“十五”时期以来,城乡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按照五等份分组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粗略计算的基尼系数(本文称之为准基尼系数),分别从2001年的0.247和0.338扩大到2005年的0.315和0.347(详细计算方法参见陈宗胜和周云波,2002)。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水平高于城镇,但后者的扩张速度快于前者。与准基尼系数上升紧密对应的是,占调查人口60%比重的中间三组城乡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双双下降,其中城镇下降了3.4个百分点,农村下降了0.27个百分点。可见,笔者关于“基尼系数一日不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一日难提高”的判断(杨宜勇,2005),是符合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发展实践的。“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准基尼系数略有下降、中间三组居民收入比重略有提高,再次验证了基尼系数与中等收入者比重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从城乡统算的准基尼系数与中间六组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来看,这一结论仍然成立。

  根据五等份分组计算的准基尼系数与根据家庭层面微观大样本调查数据计算的实际基尼系数会有一定差异:我国城乡居民内部的准基尼系数比实际基尼系数平均低0.023左右,城乡统算的准基尼系数比实际基尼系数低0.043(这一差异可以通过比较表3数据与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调查数据得出,调查数据参见李实、岳希明,2005)。考虑到这一差异,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内部、农村居民内部和全国的实际基尼系数分别为0.335、0.368和0.475。

  2007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所引起的对外贸易结构性变化、货币信贷投放加速扩张对不同收入组居民支持程度的差异、证券市场跨越式发展给各阶层居民带来的差别化影响,在我国金融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背景下,会产生短期的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预计2007~2008年间,城乡居民内部的基尼系数会有反弹,实际水平分别提高到0.34和0.37左右,城乡统算的基尼系数将接近甚至超过0.48;如果将占调查人口60%比重的居民看做是中等收入群体,那么城镇、农村和全国的中等收入者所占的收入比重分别有可能降低到51%以下、50%以下和47%以下。

  三、2008年收入分配调控的新思路:公平效率协调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其中,对收入分配领域的要求是:“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从中长期的、综合的、战略的高度着手,建立起一整套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长效机制。最为迫切的是,要建立效率与公平相互协调的机制。

  (一)效率一公平协调机制。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此基本论述上构建的效率一公平关系,延续了改革初期收入分配制度设计“克服平均主义”的思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了十余年。十七大报告首次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新的效率一公平关系论述,从过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层次全面提升,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深化指明了方向。

  实现公平效率的兼顾,理论上可以划分出社会稳定机制、投资一储蓄机制、市场规模机制、信贷市场机制(或称教育一生育机制)以及政治经济机制这五种方案(Barro,1999;尹恒等,2002)。以下综合这五种方案,提出从未来建立效率一公平协调机制的基本策略。

  1.理顺投资一消费关系。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理论,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穷人更低而边际储蓄倾向更高,因此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投资率会提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如果缺乏消费的支撑,投资的提升是不可持续的。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穷人的购买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会抑制国内工业品的需求,导致内需不足,这就阻碍了工业化进程、危及经济增长。因此,投资一消费关系的理顺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2.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前述金融影响收入分配的基本原理说明,在信贷市场不完美的条件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完善,人们获得信贷的能力会有很大差异。借款能力的不同就意味着边际投资回报率的不同,穷人的最优选择是投资于人力资本。但由于准入门槛(比如学费)的存在,在不平等的经济中,穷人比重大且生活困难,人力资本投资低,而人口增长较快(穷人只能靠增加生育数量抵御风险)。因此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带来经济增长率下降。反之,推动金融资源的共享,完善信贷市场机制,可以促进增长、缩小差距。

  3.有序扩大政治参与。新政治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将“中间投票人”作为代表性当事人,当收入差距加大时,“中间投票人”会倾向于更高的资本税率,这会抑制投资增长。因此不平等的扩大会使经济增长率降低,这被称做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政治一经济机制。由于目前在我国还不存在公共选择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决策规则”和“中间投票人定理”,所以收入差距的扩大并未导致经济的衰退。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兼顾公平效率的政治一经济机制会得以加强。

  (二)2008年收入差距调控的具体政策。

  从中长期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角度来看,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是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工作重点。从短期的收入差距调控政策角度来看,应致力于全方位地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之势。

  1.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到2007年末,财政收入增速超过GDP增长率的局面已经持续了15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九五”末期的10.3%上升到“十一五”初期的18.4%;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和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出现了下降,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九五”末期的13.3下降到“十一五”初期的11%。藏富于民和多子少取等方针,要求我们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2.稳步增加中低收入。我国中等收入者收入比重近年来出现了下降,低收入群体增收缺乏完善的、长效的制度保障,不利于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不利于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一些中低收入群体通过互联网公布自己的收入构成,反映了他们对自身收入的不满。以2007年颁布若干收入分配相关法律、2008年开始将其实施为契机,应着力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此外,还应积极利用金融的发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拓宽中低收入者的增收渠道。

  3.继续扩大转移支付。收入分配政策向居民收入、劳动收入和中低收入倾斜,客观上要求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2007年,财政收入将大增1万亿元以上。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为了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需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长效机制构建的同时,短期政策能够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得到切实保障。

  4.着力整顿分配秩序。在对收入水平和收入份额进行调控的同时,还应注重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继续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杨宜勇 顾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