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沟和十六沟对比: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 >> 交通案件常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2:31:04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作者:admin  时间:2010-05-15 11:42:40  来源: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点击数:13 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责任的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责任的车方也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无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就是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及其它有过错或者连带关系人共同赔偿伤者的损失。

一、司机。司机只有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不承担连带责任,其它情况下,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车主和实际支配人。车主是指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车主是否知情,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车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般是实际车主,所以,在诉讼中,均应当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深圳现行的诉讼判例中,当事人必须起诉被保险人,否则,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将无法办理保险理赔。

四、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把保险公司列为案件的被告。另外,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向受害者承担间接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应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在起诉中应当掌握的原则是:被告越多越好,只要是在法律上能够跟事故扯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均应当列为案件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