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跟妆店铺名字: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32:06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编辑本段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编辑本段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编辑本段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编辑本段廉政准则与廉政建设新精神解读专题学习讲座

  作 者: 中央党校教授张晓燕 张希贤 赵绪生

产品封面

单 位: 套   类 别: 党群 纪委— 音像   出版单位: 中央文献音像出版社   其它介绍: 2010年3月/6张DVD光盘/共六讲   定 价: 680元

内容简介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会议精神,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深入学习,切实提高对 《廉政准则》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根本要求、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模范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行为规范。   为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和廉政建设的新精神,完善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指导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我们特邀请廉政建设的著名专家学者,深入解读廉政准则与廉政建设的新精神,以供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参考。

内容及主讲人:

  第一讲 廉政准则与廉政建设新精神   第二讲 廉政准则与廉洁从政新规范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张晓燕   第三讲 在“八条禁止”中走出“八个追求”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张希贤   第四讲 廉政准则与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五讲 廉政准则与官德官风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赵绪生   第六讲 廉政准则实施与监督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张希贤

编辑本段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

  

近期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反腐成果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各级领导干部[1]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认真学习、掌握;准确理解、把握、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条款,加强制度保障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何认识《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配套制度?怎样运用《廉政准则》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指导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   为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党校求索音像出版社特邀请了专家学者讲解《廉政准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各讲目录及讲解人

  第一讲:廉洁从政的党内基础性法规   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高新民   一、廉政准则的政治意义   二、《准则》的时代特色   三、在党内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国家法规的关系   四、廉政准则与党的建设   第二讲:重点理解、把握廉政八条   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张希贤   一、为廉洁从政做出了全面规范   二、反映了廉洁从政的时代精神   三、为“官德”建设提出了新内涵   四、为“官风”建设提出了新追求   第三讲:党内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主讲人: 求是杂志社研究员、红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 黄苇町   一、领导干部要做遵守《准则》的模范   二、围绕《准则》推进制度创新   三、实施《准则》要在执行力上下功夫   四、依靠民主监督构筑反腐的“铜墙铁壁”

主讲人简介:

  高新民: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党的建设教学与研究,以执政党建设基本问题、党的建设史等为研究方向。著有《中国共产党活动方式》、《论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等著作,发表学术论文及时政文章150多篇。   张希贤: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博导、党风廉政建设专家。研究专著《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研究》,研究论文《探析中国现代社会发展规律未雨绸缪反腐倡廉“体系战”》,获全国纪检监察理论征文二等奖,参加了中纪委副书记何勇主持的《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课题研究与写作。   黄苇町:党建研究专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红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主要著作有:《当代中国的消费之谜》、《失落的尊严——惩腐备忘录》、《苏共亡党十年祭》、《厚望》等。

编辑本段52集系列情景短剧《廉政准则》

  

版权信息   出版单位:中国方正出版社   规格:2盘DVD   定价:120元   上市日期:2010年10月   本片通过影视艺术的形式,对《廉政准则》中规定的八条、五十二个“不准”进行了故事化的诠释,是一部集思想性、艺术性于一身的廉政音像教材。 观看情景短剧《廉政准则》是开展“学《廉政准则》,促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这部短剧以影视艺术这一喜闻乐见的形式,具体、形象、生动地诠释了《廉政准则》,进一步促进了广大党员干部理解、领会、牢记《廉政准则》中的深刻内涵。是全面解读党纪党规的创新形式。   为更加有效地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黑龙江省纪委电教中心与哈尔滨话剧院联合摄制了52集《学廉政准则 做廉政模范——廉政准则系列情景短剧》。这部启用118个专业演员,历时4个月精心打造的系列情景短剧,用一个个生活中的事例形象地诠释了《廉政准则》八个方面52个“不准”的内容,体现了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是开展廉政教育的生动教材。愿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从中受到教育,做廉洁从政的模范。

编辑本段讲座主要内容:

第一讲廉洁从政的党内基础性法规

  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高新民

第二讲重点理解、把握廉政八条

  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张希贤

第三讲党内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主讲人: 求是杂志社研究员、红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 黄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7]7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目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发[2010]3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7]7号)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