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怎么取消消息推送: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49:50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

    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

    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是在会计上的规定,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该费用税前扣除呢?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缪司长在线答疑时,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缪司长的回答是: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2009年9月4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疑和企便函都不是正式文件,但是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态度和把握口径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各地在掌握上也有所不同。如大连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当然,这也只是个别地市的规定,如果从严格角度来看,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企业员工,已经不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做贡献,因此企业向离退休人员额外支付的补贴、补助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应允许税前扣除。

    二、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退休以后,凭借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娴熟的技术被原单位重新返聘或者被其他企业聘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报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个人所得税

    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上的规定较为明确,应当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4月26日通过《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予以明确的。因为此政策没有明确怎样才算再任职,有的企业对临时性的任职也按照同样的规定理解。比如企业聘请退休的老专家授课能否按照同样的方式操作呢?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了界定,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支付的工资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不同于前述企业支付给已不在公司任职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额外补贴。但是存在争议的是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

    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法律方面的专家依据上述两个文件普遍认为离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劳务用工合同,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另外,2007年起我国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新招聘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而退休人员返聘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法取得劳动部门备案手续的。

    另外,离、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再缴纳社会保险。

    从上述两方面来判断,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返聘报酬不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

    2. 税前扣除凭证

    既然不能作为“工资薪金”,那么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其他票据呢?目前存在两种认识:

    一是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如2009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此问题的解答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列支。另外,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也有相同规定。

    二是允许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凭票据税前列支。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由此可见,由于国家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导致对该涉税事项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对企业支付给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认定是不一致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则员工取得的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予以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形式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