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ichu国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设申诉立案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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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设申诉立案门槛:河北需20次

2011年11月23日 09:44
来源:凤凰周刊

早上七点不到,薛小贵、李爱英来到了位于北京南四环红寺村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前排队等候,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的儿子薛志寻求最后的机会。

今年6月,他们曾来过一次,但法官连看都没看,就把申诉材料退了回来,并称“河北省来的申诉案件需要来20次才能立案,每隔2个月后再来方为一次,不足2个月来最高院不计入次数”。也就是说,得花4年的时间,他们的材料才会被收下。老两口双双年过七旬,且都有心脏病,来北京时,李爱英曾晕倒在街头。“说不定我们都活不过4年。”薛小贵说。

来自最高法的资料显示,近年来,进京上访总量持续上升。2009年,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接待的进京来访总量为67000余次,比2008年上升了24.8%。2010年,共登记来访73500次,同比上升9.1%。庞大的信访数据,或可视作前述“最高法内部不成文规定”的背景,但由此违背法律规定,反映了大陆司法体系中审判监督和再审程序启动面临的巨大压力和疑难。

法律之外的门槛

薛小贵儿子薛志故意杀人案件,2004年10月被判处死刑,上诉后发回重审,因证据瑕疵改判死缓,再次上诉被驳回。薛志于2010年5月提出申诉,被河北省高院驳回。

向最高法申诉,是薛志所能获得的最后的司法救济。

今年6月碰壁后,10月份薛小贵再次来到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绿、黄、红三种颜色的表格分别标示初访、重复访和越级访,薛小贵填了一张黄色的表格。

等待叫号的过程一点不能分心。按照大厅规定,如果当天的叫号错过,6个月以后才能有下一次接谈机会。轮到薛小贵时,材料还是没送进去,跟上次一样只在电脑里做了次数登记。不过负责接待的法官告诉他,他只需要再来8次即可。对方解释称:“以前我说20次。现在已经来过20次以上的处理完了,就轮到10次以上的了。10次以上的处理完了,可能就是5次。都没有了,可能你来了我就收材料,再决定是否立案。”

该法官还表示,受理案件的申诉次数,是按地区案件的数量来决定。“像四川得15次。北京的,有来28次都没立的呢。”

重庆永川的漆瑞明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到最高院申诉已经三年多,登记到第14次时,终于被受理。

其代理人称,这一做法“没有道理”,只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人少,案件多,排不过号”。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去年底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彼时已有50多名法官参与接待来访当事人,有70多个接谈房间可供使用。各部门按照对应的省份来访人数多少,随时确定需要参与接待的法官人数。

但从当前实施的以登记次数多少、地区积案数量来决定是否受理申诉的情形看,申诉立案大厅的接待力量仍然严重不足,以至法外设门槛。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的条款,最高院应收取申诉案件材料,并依法登记,再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案件的审查期限,要求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决定再审的,以再审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此相符。

薛志的代理律师许荣认为,薛小贵有省高院的驳回上诉通知、各次审判的全套判决书及其他所有证明文件,申诉状阐明的事实与事由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最高院应该立案再审,至少接待法官不应按“不成文规定”退回申诉材料。

申诉难与申诉滥

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前,等待递交申诉材料的队伍在不断壮大。

“最高法设有这样一个地方,一定是认为部分人确有冤情。但全国每年那么多案件,如果败诉的人都不服,都来申诉,这是个现实问题。”法学家陈卫东说。

最高法2010年工作报告显示,当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案件虽只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22%,但再审纠错比例却高达37.5%。

现实中,申诉案件和涉诉信访领域前后毗连。最高法的申诉立案大厅是中间关口,如果最终未获再审立案,薛小贵这样的申诉者只能汇入信访人流。但从理论上说,他们仍旧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也始终有再审的可能。

很多访民因此对申诉和上访的边界没有明确概念。来自内蒙古的江宝源因侄儿江立雷在医院治疗中去世,从2006年开始申诉和上访,最高法不给立案,他就去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上访。辗转不得解决后,他再次回到申诉立案大厅,尽管实际上他已无获立案机会。在立案大厅前面庞大的人流中,不乏像江宝源这样的无效等待者,增加了接待工作量。

有“资深”访民劝薛小贵夫妇,一把年纪别白费工夫了,“这就不是解决问题的地方。”也有访民说,他们俩“要真有一人死在这儿,那反映的问题也就能解决了。”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公开谈及,重视申诉立案的同时,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对于原审裁判合法合理、当事人无理缠讼缠访的,不能放弃原则、牺牲司法公正迁就。

刘学文在总结涉诉信访态势时提到,当前涉诉进京越级访和重复上访问题十分突出。2009年,越级访占进京来访总量的47%,重复访占进京来访总量的70%以上。一些程序终结的上访人,在停止上访数年后,近年来又开始新的上访。有的已经得到地方的救济和扶助,甚至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后又反悔,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集体上访以及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这导致从中央到地方的维稳大局下,很难做到对所有申诉案件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

“永远纠错”的难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曾撰文认为,“申诉难”的问题,尤其是当前出现的“缠访”、“缠诉”,与大陆申诉程序的缺陷密不可分。

大陆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建立和运行,一直与中共“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工作方针紧密相联。此八字方针在无法典可依及纠正冤假错案的特殊历史阶段,发挥过很重要作用。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再审程序为“审判监督程序”。生效裁判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被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对被告人不利,都可重新审理。

在实际中,大陆再审程序一般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提起,它实际上是上级对下级实行的法律监督。

但是,在两部诉讼法已经长期实施,每年审结案件以百万计的今天,以“永远纠错”为宗旨的再审程序越来越多遭受诟病。“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实际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陈卫东说。不久前云南省高院再审判死刑的李昌奎案,即引起“破坏法律权威”的极大争议。

与大陆不惜破坏法律稳定性的再审制度相对照,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案件只要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其判决即真实,不得再行变更,只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等补救措施。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较为完整的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如法国规定最高院刑事庭判决的案件不得再审。此外,法院不能主动提出再审。

不久前大陆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无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不过,作为参与修法的三位专家之一,陈卫东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的草案已经把这方面考虑进去,将来审判监督程序会用三个到四个的条文来规定,但内容现在还没有公开。

“我个人观点,有两个重要的内容必须要规定:首先,申诉要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将申诉从非诉行为变为诉讼行为,同时规定申诉的终止程序。申诉不被纳入法定程序,导致一些应立案加以解决的申诉不能被立案,而不应该立案的公民滥用申诉权利的案件又不能纳入到程序中予以有效终止,造成了申诉难、申诉滥的双重困境。

其次,再审的条件必须明确。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得过于宽泛,应该明确限定。未来我们应当把再审程序作为一个极其例外的公民权利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