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tage app:西周的法律与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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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奴隶制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较前代都有了较大发展。西周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继承夏、商两代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西周的法律思想和内容更加丰富、全面,也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
  西周法律较商代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其已具有较明确的立法、执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认为商代亡国的教训之一在于其崇尚严刑酷法,而招致人民的反抗。因此,周人除了继承殷商的“天命”、“天罚”思想以外,更加鲜明地强调“明德慎罚”,并以此作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尚书?康诰》云:“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诰》是周公平定武庚与三监之乱以后封康叔于殷商故地统治殷遗民时的训词,它告诫康叔封一定要把“明德慎罚”的思想作为自己司法乃至处理政务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以便更好地统治殷遗民。 “明德慎罚”在《尚书?多方》等篇中也屡有提及,如“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功”,是周公向殷遗民说的一段话,他试图要殷遗民相信商代武乙以前各代帝王亦是用“明德慎罚”之法治理国家的,以达到使殷遗民服从周王朝统治的目的,可见周初统治者对“明德慎罚”之法是多么的重视。西周铜器铭文中亦有类似的记载,例如,虢旅叔钟铭文:“丕显皇考惠叔,穆穆秉元明德”,班 铭云:“允才,显惟敬德”,毛公鼎铭云:“丕显文、武,皇天弘■厥德”,牧 铭云:“女(汝)毋敢弗率先王作明井(刑)”。上述情况说明,“明德慎罚”思想在西周统治阶层中已成为一种时尚。所谓“明德”,即尚德、提倡德;“慎罚”,即是对刑罚采取宽缓谨慎的政策。周初之所以提出这一主张,首先是吸取了商末严刑酷法导致亡国的教训,其次是因为周以小邦统治“大国殷”,不能不采取更多的怀柔政策,以求缓解与殷遗民之间的矛盾,达到最终长治久安之目的。
  西周统治者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又提出了“保民”的主张。当时统治者认为,夏、商亡国的根本原因不在天而在于民,激怒了人民,什么天命都将无济于事,因此主张当政者应“无于水监,当于民监”①。要使自己的统治稳固,必须“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能保惠于庶民”②。“保民”思想的提出较之商代只注重天命鬼神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周初统治者“明德”思想的核心所在。对此,王国维的一句话可谓切中要害:“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③。
  ① 《尚书?酒诰》。
  ② 《尚书?无逸》。
  ③ 《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需要注意的是周王朝的“明德慎罚”并不是不要刑罚。例如,在周初武庚与三监叛乱发生后,周公东征三年坚决镇压了叛乱,并处武庚、管叔死刑,蔡叔流放,对参加叛乱的东方与国也大加挞伐。可见,所谓“明德慎罚”并不排斥刑罚,实际上是要求德教与刑罚相结合,先德教后刑罚,以刑罚镇压达到以德治国的目的。显然,这较夏、商时期动辄“天罚”神判的主张更切合实际,实行起来也更易于为人所接受。
  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是西周法律所遵循的另一个基本原则。西周王朝实行的宗法等级制已如前述,它是当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也是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西周法律强调诉讼必须遵循宗法制的原则,《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即要求诉讼时要首先考虑是否违反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等宗法制度的规定,其次再考虑犯罪动机、罪行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周法依照宗法制的原则,强调“尊祖”、“敬宗”,也就是“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可见尊祖、敬宗的目的在于重社稷。在当时看来,法律只有严格按宗法制的原则行事,才能“庶民安”,国家政权才能稳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又一重要特点。如前所述,周礼的内容涉及十分广泛,举凡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在周礼中都有所规范。关于礼在法律方面的作用,《礼记?曲礼》有如是表达:“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在此礼不仅是区别贵贱、亲疏、长幼的工具,而且已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的根本所在。从这一点看,礼可以说是当时奴隶制国家的根本法,成为西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规范的根本,也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道德等方面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律制度。
  关于“礼不下庶人”,《礼记》正义解释为:“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以为礼”,《白虎通》则更明确地说:“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上述解释不仅符合周礼之本意,而且也暴露了其本质。因为礼的目的是“别贵贱,序尊卑”的,所以,不仅在奴隶和贵族之间的鸿沟不可逾越,就是在贵族之间也不允许越等僭位。贵族有知讲礼,庶人无知受刑。礼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庶人不仅无权享受,而且稍有僭越即构成犯罪。可见礼亦是法,只是这种法是贵族内部之法,庶人无权享用。
  所谓“刑不上大夫”,其主旨是说刑罚主要针对庶人而定的,贵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所欲为,逍遥法外。《周礼?秋官?小司寇》云:“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命妇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法定配偶,他们违法犯罪,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贵族违法还可享受“八辟”特权,《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贵族享有刑罚特权,并不是说其犯何罪都可以赦免。当时贵族如果背离宗法制度,僭越礼仪,犯上作乱,特别是有危害周王朝统治根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厉惩处。周初杀武庚、管叔,流放蔡叔即其例。因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以理解为周王朝按礼的根本原则而奉行的一项执法原则。对贵族和庶人分而治之,前者用礼,后者用刑,保护前者的权益,镇压后者的反抗。贵族只要不犯危害王朝统治基业的罪行,可按“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得以赦免。
  刑法依然是西周法律中最完备,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较商代刑罚又有了较大进步,所规定的罪名相当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道德等各个方面,现择要介绍如下:
  违反王命罪。《国语·周语》云:“犯王命者必诛,故出命不可不顺也”。按此则犯王命者死罪。其他诸如诽谤君王、暴乱,变革制度礼仪破坏法制,不按时期聘纳交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分。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中包括杀人罪,伤人罪,杀人越货罪等。对于杀人罪,《周礼》云:“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对杀人者要刑杀于市,陈尸三天以示众。杀人越货罪则专指以杀人手段达到越货目的的犯罪,《尚书?康诰》云:“杀越人于货,■不畏死,罔弗憝”,是说对于杀人越货,强横不怕死的强盗,必须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犯罪。西周刑法将盗窃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其中包括窃诱牛马臣妾罪、盗窃罪、侵夺财物罪、奴隶逃亡罪、伤害他人牛马罪等名目。《尚书?费■》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是犯窃诱牛马臣妾罪者要按常刑处罚。关于侵夺财物罪,《礼记?月令?仲冬之月》言到:“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山林川泽为王室所有,凡不听野虞(官名)教令而侵夺其利者,要予以重罚。
  破坏家庭婚姻罪。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西周法律严格维护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父权、夫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对破坏家庭婚姻的行为予以必要惩罚。其中有不孝不友罪、不敬宗庙罪、杀亲罪、内乱罪等罪名。不孝不友罪被西周刑律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①,对犯此罪者“乃其速……作罚,刑兹无赦”②。不敬宗庙罪与上罪相关联,《礼记?王制》云:“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不孝敬活人为“元恶”,要“刑兹无赦”,不孝敬死人(祖先)亦可构成犯罪,要罢绌其爵位。杀亲罪是指卑幼杀害尊亲之罪,《周礼?秋官?掌戮》云:“凡杀其亲者,焚之”,犯杀亲罪者处以火刑。内乱罪是指在家庭内部悖乱人伦的不正当行为。《周礼?夏官?司马》云:“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犯此罪者亦处以死刑。
  ① 《孝经?五刑》。
  ② 《尚书?康诰》。
  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关系到王朝的兴衰,因此,周王朝制定相关刑罚以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中包括酗酒罪、惑众罪、言语不信罪、夜行罪、诬告罪等。关于惑众罪,《礼记?王制》云:“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言语不信罪是指以谣言生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可知西周时期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官吏的违法犯罪。吏治问题是任何国家政权都不能忽视的问题,吏治好坏直接关系着政权安危。西周王朝为维护其统治也制定了有关官吏犯罪的刑律。主要罪名有五过之庇罪、不永所事罪、侵削众庶罪等。其中五过之庇罪即《尚书?吕刑》所谓:“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意思是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犯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榨勒索、贪赃枉法等过错,将与罪犯同罪,要予以处罚。破坏国家经济的犯罪。包括有失农时罪、土不备耕罪、功有不当罪、违约不信罪等。其中,有失农时罪是指“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功有不当罪,是指手工业者如果弄虚作假,功报不实,便要受到相应惩罚,《礼记?月令》云:“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
  军事上的犯罪。西周王朝为了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制定有关刑罚以惩治军事方面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不从王征罪、军需不逮罪、逆军犯师罪、出征后至罪等。另外,当时刑罚还规定了对违反祭祀礼制等犯罪的惩罚。
  西周王朝的刑罚对象主要是广大平民、奴隶和贵族中的犯上作乱者。司法执行机构根据犯罪者所犯罪行而施以不同的刑罚。西周刑罚在商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除死刑、肉刑、流刑、徒刑外,还有罚金、劳役等刑罚。死刑,又称大辟。《尚书?吕刑》称:当时“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表明死刑之法甚多。其时有斩、焚、烹、搏、辜、踣、磬等诸种方法处死死刑犯。所谓斩是指用刀斩杀,《周礼?秋官?掌戮》云:“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云:“斩以铁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焚乃火刑,即用火将罪犯烧死,“凡杀其亲者,焚之”①。烹,史载周夷王“烹齐哀公于鼎”即是此种死刑。搏、辜则是将罪人肢解的一种行刑方法。踣,是将罪犯击毙于市,然后陈尸三日示众的一种死刑,“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②。磬,绞杀之意,《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县(悬)缢杀之日磬”,磬可以说是后世绞刑的发端。此种行刑之法可能只适用于贵族。
  ① 《周礼?秋官?掌戮》。
  ② 《周礼?秋官?掌戮》。
  肉刑,主要有墨、劓、剕、宫等 4 种。《尚书?吕刑》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墨刑是在犯人面部刻伤填墨的刑罚,是肉刑中最轻的一种。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的一种刑罚,在肉刑中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刑。剕刑亦称刖刑,是砍掉犯人手足的一种刑罚,其在肉刑中仅轻于宫刑。宫刑又称腐刑、阴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是一种破坏犯人生殖机能的酷刑。肉刑是西周时期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当时刑律中的主要内容。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于外的刑罚。《国语·周语》、《史记·周本纪》等文献都记载了国人“流王(厉王)于彘”之事,可见西周与商代一样存在着流刑。
  根据《尚书?吕刑》和西周铜器铭文的记载,在西周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赎刑和罚金。赎刑,是指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刑罚的一种法律规定。《尚书?吕刑》云:“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意为诉辞可核实者,按五刑治罪,诉辞不能核实的,则按五罚治罪。此罚之意义按孔安国的说法是“出金赎罪”①。《吕刑》又说:“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所谓疑赦是指疑案可赦,表明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根据刑罚之轻重,疑案犯可获准出数量不等的铜来赎罪。由于铜这种金属在西周时期尚很珍贵,因此能出得起百锾乃至千锾者只能是富有的贵族,一般平民是负担不起的。可见赎刑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关于罚金,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量钱财的处罚。例如,师旅鼎铭文记载了由于师旅的众仆未听从王命随王征伐于方而被罚金三百锊之事,可知罚金与赎刑的性质是不同的。
  拘役和强制劳改是西周刑罚对轻罪犯人的一种制裁形式。 《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返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圜土是周代监狱的称谓,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②。大意是指对犯未入五刑之轻罪的犯人,将其投入监狱强制劳动改造,改过者可获得释放,但 3 年之内不得列于平民。
  西周统治者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特别注意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他们认为“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③,“男女有别则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④,已将家庭安定视为天下万物安定的基础。
  ① 《尚书?吕刑》孔传。
  ② 《周礼?秋官》郑注。
  ③ 《礼记?内则》。
  ④ 《礼记?郊特牲》。
  西周法律在婚姻方面有着许多具体规定。首先是同姓不婚的原则。此原则一方面是基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认识。另一方面,同姓不婚也有其政治目的,《礼记?郊特牲》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所谓“附远厚别”是指通过婚姻将与自己关系疏远者、甚至没有关系的人联系在一起,以扩大势力。其次是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但为了满足其荒淫欲望,他们实际上都实行多妻制。因此,贵族之妻便有了嫡庶等级之分,《礼记?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在众多妻妾中只有正妻得到法律认可,其所生子有优先继承权。这种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调和了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与满足其荒淫欲望间的矛盾。当时只有在平民当中才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其三,男女婚姻的成立要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娶妻之如何,必告父母”②,“娶妻如何,匪媒不得”③等诗句即是其反映。其四,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套固定程序。《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是婚姻必须行纳采等之礼。六礼实际上是限制婚姻自由的六条绳索,它始作俑于西周,并对中国婚姻制度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② 《诗·南山》。
  ③ 《诗·伐柯》。
  关于离婚,西周法律也有许多限制。《礼记?内则》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大意是说丈夫喜欢的妻子,如果父母不喜欢也得离弃。丈夫不喜欢的妻子,父母喜欢,就必须终身行夫妇之礼。可见,夫妻关系能否继续,不仅取决于丈夫,更主要是决定于父母。另外,对妇女还有七弃、七去之说,即妇女如果有七去之一者,丈夫可以离弃之,《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语弃,窃盗去”,更表明妇女在婚姻中没有任何权利,她只能是丈夫及其父母顺从的役使和传宗接代的工具。与婚姻制度相适应,西周法律规定在家庭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要求妇女绝对服从男子,“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母,嫁从丈夫,夫死从子”①,即是其明确表述。
  ① 《礼记?效特性》。
  西周法律的继承制度也遵循了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当时在王室贵族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已成为定制。例如,周王室王位的继承在整个西周一代基本上都是父死子继,很少例外。其所遵循为“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庶子)以贵(母贵)不以长”。至于平民,由于其没有多少土地和财产,因此其继承的只有家族的宗祧。奴隶因其地位的低下,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备继承资格,如果有所继承的话,也只能是父辈的奴隶身份由子辈继承罢了。据文献记载,西周王朝的司法工作一般由司寇主管,其下有司士、掌囚、掌戮等分管各方面刑罚、诉讼之事务的大小官员。参照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既有专司法律诉讼的大小职官,但更常见的是各级行政官员也时常参与诉讼断狱。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扬 看,司工可以兼理司寇之事,扬是司工兼司寇,所以可以‘讯讼,取徵五寽’。……。番生 之番生王命他管理‘公族、卿事、大史寮’,可以‘取徽廾寽’。毛公鼎之毛公是管理公族与叁有司(司徒、司马、司空)的,他也可以‘取徵卅寽’。番生、毛公的地位都是相当于卿士或三公的职位,同样可以受理讼事。也就是说其他大大小小的职官都可以受理讼罚之事”①。从这点来看,西周时期的司法与行政权力之间并无严格界线,显示出其仍具有相当明显的原始性。
  通过上述简单介绍可知,西周法律涉及到西周社会的政治、军事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远较夏、商时期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后世法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西周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律的一个典范。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它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守卫疆土,对外征伐和扩张的职能。早在武王灭商之前,周人就已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史载武王伐商时,有“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干人,甲士四万五千人”②。灭商以后,特别是平定三监叛乱之后,周王朝的军队规模又有所扩大。据青铜器铭文可知,其时军队有西六师、殷八师、成周八师之分,共计 22 师。一般认为西六师是戍守周人大本营镐京的军队。殷八师主要用于镇守殷商故地、镇压殷顽和对付东夷的反叛等。成周八师则主要用于驻守东都成周,监视被迁到此地的殷遗民等。
  ① 张亚初等:《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② 《史记·周本纪》。
  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称师,西周金文和《诗经》等文献中屡有提及。《周礼?地官?司徒》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按此,在师之下尚有旅、卒、两、伍等编制单位。与此相应的军事将领按《尚书?牧誓》所说有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郭沫若先生在《周官质疑》一文中说:“师氏见于彝铭者乃武职,在王之近侧,是则师氏之名取诸师戍也”。西周军队的统帅是周王,他经常率领军队亲自出征,《诗·大雅?棫樸》:“周王于迈,六师及之”的诗句以及屡见于史书的昭王南征的事迹即其例子。西周军队的各种主要军官亦往往由周王任命。伯懋父敦铭文记载:“东夷大反,王命伯懋父以西六师、殷八师征东夷”,是周王任命伯懋父为西六师和殷八师的统帅。师克盨铭云:“则唯乃先祖考有爵于周邦,干害王身作爪牙……今女更乃祖考■奡可左右虎臣”,是周王任命禁卫部队统帅的例子。
  除了王室直属的军队以外,西周与商代一样存在着族兵。明公 铭文云:“唯王今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班 铭文:“王令吴伯曰:以乃自左比毛公。王令吕伯,以乃自右比毛公。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城)王身”,此明公三族,吴伯、吕伯之师都可能是宗族军队。西周时期的宗族军队也是周王朝军队的组成部分,由族长(诸侯)率领,有随王出征的义务。另外,在西周金文中还可见到师前加地名的诸师,如无师、周师、吴师等。守宫盘铭云:“王在周,周师光守宫事”,此周师似为周地之师,周师光可能是周地的军事长官。由于资料所限,目前还不清楚上述地方诸师的性质。据春秋铜器王子盘铭文的曾师之称系指曾国之师①的情况看,不能排除上述地方诸师是西周时期某种地方军队的可能。
  西周军队的作战方式仍以车战为主。全国各地已出土了许多西周时期的车马坑,其中当有不少属于战车性质。例如,山东胶县西奄的一座车马坑中埋有一车二马,车上有一人,装备有戈、镞、盾牌等青铜兵器①。另外在丰镐地区、河南浚县辛村卫国贵族墓地、北京琉璃河燕国贵族墓地等处都有大批车马出土。鬲鼎铭文记载:“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按此战车 100辆配驭手 200 人,徒兵 1000 人,则每车配驭手 2 人,徒兵 10 人。可见,《史记》所谓“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的记载是有所本的。因此推测,一车配 10 名徒兵可能是西周军队战斗时列阵的定制。
  ① 赵九诚:《续考古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