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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编辑:wys     更新时间:2008-08-05      阅览: 517次
盐卫基妇〔2008〕33号
盐 财 社〔2008〕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及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参合农民的满意度,依据《关于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盐卫基妇〔2008〕21号、盐财社〔2008〕22号)要求,市财政局、卫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7月7-10日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展开了专项督查,通过听汇报、看资料、实地查看县、镇、村工作现场、合作医疗台帐及财务帐册,了解了全市上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现将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及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
(一)落实筹资政策,保证制度稳步发展。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想方设法,努力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要求调整财政补助预算。当时个人筹资不足20元的滨海县、响水县立即进行再次动员,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把新的筹资标准和补助政策向农民群众讲清楚,并采取多种方便群众的筹资方式,保证了农民个人缴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目前,全市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11733.42万元全部到位。
(二)巩固人口参合率,努力实现制度全覆盖。各地能适应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合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将少数尚未参合的群众吸引进来,并将在乡镇居住的城镇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按农村人口同等标准缴费参合,享受政府同等的财政补助。同时,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盐都区、滨海县、射阳县、东台市、大丰市将农村贫困人口、五保户人口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资助个人参合资金,参合率达100%。射阳县、东台市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衔接,确保救助对象百分之百参合,确保救助对象患大病重病后得到相应的救助经费。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并轨运行的模式还受到民政部的获奖表彰。2008年,全市农业人口参合率达98.75%,比去年增长4.87%。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合人口数由2007年的15.28万人增长到今年的45.53万人,增幅为197.92%。
(三)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各地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的情况,及时调整并启动了新的补偿方案。统一采取了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取消了家庭账户,适度设置了住院起付线,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了5-15%,中医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5%,补偿封顶线提高至6万元以上,缩小了县与县之间的差异。先前按照“人均筹资70元”方案进行补偿的滨海县、射阳县及时进行了二次补偿,保证了补偿的公平性、公正性。1-6月份,全市共补偿参合农民278.6万人次、17371.73万元。其中,门诊补偿266.64万人次、3944.77万元;住院补偿11.96万人次、13426.96万元;获得万元以上补偿的有829人。
(四)严格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各地按照省、市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了财政部出台的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大多数县(市、区)按要求及时取消了基金收入户,调整了会计科目,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管用分开、钱帐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同时,坚持基金使用的年度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财政专户、支出户能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得到及时结报。对基金使用和补偿情况定期进行公示,保证了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合群众权益。各地建立健全了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滨海县实现了市、县、镇、村四级联网运行,亭湖区实现了市、区、镇三级联网,做到网络信息传输和网上监控,积极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亭湖区上半年次均住院费用比上年同期下降了8.7%。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积极推行单病种付费制,促进医疗机构形成了控制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存在问题
一是基金使用率不高。大部分地区上半年基金支出占年度筹资总额的比例较低,平均只有31.43%,低于去年同期16.63个百分点, 可能造成新农合资金的年末结余过多。个别县合管办的基金收入户仍未撤消,不符合省要求。部分地区对新农合工作经费安排不足,不利于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够规范。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有偏差,对自身的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督查不力,存在挂床住院、医嘱与结算清单不符、使用新农合目录内药品比例不达标、结报不规范(少报或多报)、公示不到位等问题,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也知之甚少。
三是经办能力有待提高。各地经办机构虽然建立了一整套新农合工作管理规范,但没有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全市没有一个县(市、区)实际补偿比达到40%,在35%-40%之间的只有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大丰市,个别地区还不到30%。少数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全部实行一窗式网络结报,增加了报销手续,降低了管理效率。
三、几点意见
(一)切实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积极安排工作经费,保证新农合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要将基金使用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使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以内,其中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以内(含风险基金)。尚未撤消收入户的县要尽快撤销,将基金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
(二)切实落实制度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各个环节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落实“三告知”(就诊前告知新农合政策、住院中告知大型设备检查和不可报销药品、出院时告知可报不可报项目)、“四公示”(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制度,做到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收费“五合理”,对严重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人员按照盐城市监察局、卫生局联合印发的《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盐卫基妇〔2008〕18号)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一是积极开展省先进合管办创建活动。各地要以省先进合管办创建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建设,推进新农合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市、县、镇、村四级联网,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处理报销补偿、数据统计与数据传输等业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三是积极推行单病种付费方式。通过付费方式的改革,调控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努力实现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达40%的目标。
盐 城 市 卫 生 局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