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聊天撒娇的语气词:·潘汉年案审判亲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22:30

    86岁的彭树华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他而言,他的职业生涯里最特殊的一次经历,是参与审判潘汉年案。

    走进秦城

    潘汉年是1955年被捕的,不知道为什么一直会拖到1962年才审。接到审判任务后不久,我们便到秦城监狱审潘汉年案卷材料。

    对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案件性质的认定,必须要找证据。可是我和同事丁汾看了案卷之后,共同感觉是:虽然材料很多,可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却没几条。

    公安部预审认定潘汉年的罪名主要有三条。一是1936年投降国民党;二是抗战期间投靠日本特务机关和秘密会见汪精卫;三是上海解放后掩护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并向台湾供给情报,引发上海“二六大轰炸”。

    对于指控,他只承认和汪精卫见面是一个严重的错误,除此之外,他一概不承认。但是,在看案卷时,我也发现了一个微妙之处:对于充当国民党特务的指控,只有公安部某位领导提审时,潘汉年才认罪。当时我们听说上面给潘汉年做了一些思想工作,告诉他只要认了罪、判了刑就放人。这也是为什么后来庭审时潘汉年都认了罪的原因。

    其实,仅从常识出发,我就感觉此案漏洞百出。比如给国民党提供情况“轰炸上海”的指控,上海大轰炸是1950年,那时候国民党撤到台湾才没几天,他们对上海的工业布局很熟悉,会需要特务提供情报?

    阅完案卷后,我产生了一重顾虑:对案子的疑问,谈还是不谈?谈出来,如果领导不支持,或者被谁泄露出去,后果也非常严重——谁都知道,这个案子是党中央毛主席定的,你还敢说三道四?

    丁汾说:“我们对潘汉年案有看法,但中央已经定了案,连判什么刑都定了调子,‘不判死刑’,那就意味着要判长期徒刑。”

    特殊法庭

    高法最终决定将开庭时间定在1963年的1月9日,并上报中央批准。周总理对潘汉年案的审判很关心,并做了很多具体指示,比如旁听人数要有多少、什么人可以旁听。除此之外,还特别指示:开庭审判要录音。除了1956年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使用现场录音之外,当时在全国法院的审判中都没有这个先例。

    按总理要求,旁听人数限定在200人以内。因为潘汉年案涉及国家重要机密,采取不公开审判,不许记者旁听、不公开报道。参加旁听的人都是经过严格审查的,全是中央直属机关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的干部。由中组部出面组织人员旁听,这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上是绝无仅有的;而旁听人员的职务之高,恐怕也是史无前例的。为了保密,法庭的窗户都被封得死死的。

    审讯进行得很快,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潘汉年都认了下来。

    正像我们之前听到的传闻那样,潘汉年认了罪、审判后马上就自由了——一个月后,他就被假释出狱。妻子董慧在此之前已经被释放,两人一同被安置在北京的团河农场。

    余音未了

    完成潘汉年一案的审判后,这件事对我来说就告一段落。没想到“文革”一来,本已尘埃落定的潘汉年案却再一次被政治风浪高高地卷起。

    1967年5月22日,潘汉年再次被抓进秦城监狱。1970年,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二办公室写了一份报告,建议:“将潘汉年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指出,中央专案审查小组是没有权力对潘汉年判处所谓无期徒刑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本不知道此判决,但是在那个荒谬的年代,这样的事情偏偏也就发生了。

    1978年之后,为潘汉年平反的呼声越来越多。为潘汉年平反的材料,是由中纪委牵头进行的。在他们后来提交给高法的材料里,我们看到了很多当时根本没有看到的重要材料——比如潘汉年当年发给总理和罗迈的电报,证明他的行动都是经中央批准的。还有王明当年派潘汉年时,写给毛泽东、朱德和王稼祥的信,信里清清楚楚写着派潘汉年回来的目的,是与国民党、第三国际和国民党联合抗日。

    原中联部部长罗青长多年后写了一篇《潘汉年冤案的历史背景》的回忆文章,透露了很多鲜为人知的细节。1955年潘汉年被捕后,当周恩来得知潘汉年1939到1948年和中央来往的电报都在时,他让罗青长等人把这些材料搜集起来,按年、月、日排列,潘汉年如何报告的,中央如何指示的……罗青长回忆,“根据档案材料,当时潘汉年所做的工作,如打入日寇内部、利用李士群等,中央都是知道的,档案中都有记载。中央对他的工作也是肯定的”。最终周恩来、李克农出面于1955年4月29日向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写了正式报告。

    李克农在报告里提出了有力的五大反证,请中央慎重考虑潘汉年问题。可是,这份报告并未引起中央的重视。而这份报告,当时也不可能附在案卷里,我们在秦城审阅案卷时,甚至在给潘汉年平反之后,都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份这样的材料。

    当时不少冤假错案,都是像潘汉年案一样,有关部门为了保密,不将有关证据材料附卷移送到法院审核,以致错判。

    (《三联生活周刊》2011年第19期 彭树华口述 李菁主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