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值机台高度: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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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www.hnczt.gov.cn 2006年12月30日 来源   字体: 【 大   中  小 】 查看次数: 1930湘民优发〔2005〕4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05.6.21.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2005年1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在湘民优发〔2002〕1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发500元,折合每人每月增发42元;其中(乡老复员军人中的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发500元,折合每人每月4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8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32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22元;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比照同类人员调整补助标准;上述人员中的孤老比同类人员每人每月高15元。  附件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民政部、财政部2005.4.22.发出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1200因公10800因病10440二级因战10080因公9600因病9200三级因战8960因公8400因病7800四级因战7280因公6600因病6000五级因战5600因公5040因病4560六级因战4480因公4200因病3600七级因战3360因公3000八级因战2240因公1920九级因战1680因公1440十级因战1120因公96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420039003600农村264025202340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960086402880

 附件二: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5〕54号民政部、财政部2005.4.19.发出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解决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以及维修抗日战争烈士纪念设施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东部7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按照每人每年250元,对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加对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维修抗日战争烈士纪念设施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为充分发挥抗日战争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在褒扬抗战烈士、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破损抗战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要重点对规模相对小、改造见效快的烈士纪念堂馆、烈士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烈士墓等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不得安排新建项目;要做到纪念设施保护完好,园容园貌庄严肃穆,陈列展示主题鲜明。维修改造工作要在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日(2005年9月3日)之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中的抗日战争烈士纪念设施(不含已经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533工程”的盘山烈士陵园、华北军区烈士陵园、延边烈士陵园、哈尔滨烈士陵园、华东烈士陵园)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综合考虑纪念设施的影响大小、改造规模、所在地财力状况等因素,对维修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修保护好抗日战争烈士纪念设施,对于弘扬民族和时代精神,激励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而努力奋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做好这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周密圆满。 [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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