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的定义:由高院院长任政法委书记想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07:55:31

由高院院长任政法委书记想到

作者:王利平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26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26 1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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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陈有西律师撰文《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文中指出:“201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但要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担任书记,保证“进班子”。2011年8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再列为社管委委员。11月11日,《四川日报》报道,中共中央批准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任中共四川省委委员、常委、政法委书记。很多省市的公安厅局长,都不再担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中国司法结构在党内的权力配置,正在发生实质性的演变。”

  回望历史,政法委的设置几经往复。从建国后的政法领导小组至文革前的被撤销,到 1980年代重建“中央政法委”,到1982年被定位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1988年中央一级取消政法委,然而,于1990年旋即恢复,定位于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职责是宏观指导协调政法工作。到了1999年,政法委则被进一步定位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直至那时,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仍然为数不多。这一状况在2003年底被迅速改变。此后,一部分地方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也有一部分政府副职以及助理兼任公安局长。还包括的第三种情况是,政法委书记尽管不兼任公安局长,但同时担任公安部门的党委书记。可见,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之后,公安局长在现有党政权力架构中的地位迅速提升,一方面,这是将政法作为专政力量的传统理念在当下延伸,另一方面,这是公安在维稳体制下作用日益重要的体现。然而,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做法,直接打破了“公检法”在宪法制度中的平衡,这样一来,在凸显的社会矛盾前,法院及法官出现被边缘化的趋势,异化为维稳的工具,难以担当公正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和责任。事实上,在一个“法治天下”的法律帝国里,法院乃帝国之首都,法官乃帝国之王侯,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

  此番,四川省高院院长任政法委书记,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政改举措,它的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权力架构的情形下,对权力分工进行内部调整,或许也能对司法独立能起到促进作用。这里,我想起了2010年3月至4月间,应福建省高级法院邀请授课的内容,我在授课时说:“在县级政权建立以法院司法制衡为基础的权力架构,具体方案是:(1)法院人、财、物脱离地方党委和政府管理,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2)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明确禁止各级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3)取消县级政法委员会协调个案的职权。(4)参照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经验,县级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这样既能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使法官有足够的自信依法办案,不需过多担心权力的不正当干扰,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去年的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之设想,如今在四川变为现实,可以说,改革的空间是被发现和开拓出来的,最为重要的是不能停止改革,不能在改革的最佳时机错过改革,否则,社会就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