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喃小杨梅怎么开瓶盖:40%村规民约没有维护妇女权益内容 -性别歧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6:27:56
40%村规民约没有维护妇女权益内容 黑龙江将清除性别歧视性条款
( 2011-11-2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本报记者郭毅
  黑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在全省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201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重点修订完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权、拆迁补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到妇女权益的条款,对与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最近的一份专题调研发现,目前部分村规民约主要有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问题,与农民群众和农村妇女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制定程序不合法,村民和农村妇女真实意愿表达不足。《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农村,村规民约只是村委会干部商定的结果,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后就生效了,没有经过村民参与制定的程序。有些地方,村规民约只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了制定。调查问卷反映:4.7%的村民回答本村的村规民约是“村委会制定的”,11.3%的村民回答本村的村规民约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的”。还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由乡镇甚至县统一制定,成为乡规公约、县规公约。同时,由于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较男性低,致使村规民约制定中,妇女呼声过于微弱,难以在决策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妇女权益经常受到忽视。据统计,全省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仅为19.8%,而且调查中涉及到的行政村,女村民代表的比例多数也不足20%。
  二是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村民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足。目前,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在内容上有瑕疵,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凡是新结婚,生育一孩的,必须按照登记时间推迟9个月,方可生育,提前怀孕、生育的,收社会抚养费3000至5000元”、“凡需砍树木的组、户,须报村委会批准”、“小偷活动期间被发现,行凶作恶被发现者打伤后果自负”等规定,使一些本应由公安、司法、政府部门处理的事件,由村委会自行处置,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村民的生育权、人身权等。调查显示,近40%的村规民约中没有任何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有的村规民约存在侵犯妇女权益条款。如规定:“申请建房使用土地的申请者,必须是户主或者年满20周岁的男性青年,每户只能有一块建房使用权土地”,还有的规定“有女无子户允许男方到女方落户”。据统计,24.6%的村民反映村里在批宅基地时“以男性户主为主”,10.0%的村民回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妇女没有平等的分配权”。
  据了解,黑龙江省妇联2010年在牡丹江宁安市开展了村规民约修订试点工作。宁安市把修订村规民约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今年年初至今,收集党员群众合理化意见建议168条,否决村规民约不合理事项9项,营造了男女平等浓厚氛围,加快了农村民主治村进程,为全省修订村规民约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