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照歌词是什么意思:浙江台州征地案法律意见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41:22
关于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征占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村土地问题的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村部分村民的委托,依法代理和调查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占用十甲陈村村民耕地是否合法、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经集体研究,本所认为,该建设项目鱼目混珠,征收土地实际没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程序违法;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在供地过程中,未按批准的项目使用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对征地农民没有进行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具体理由和法律意见如下:
    一、移花接木,在浙土字【A2005】10396号批准征收土地过程中,相关部门借用浙土字【B2003】第10818号的用地项目(SUV项目)进行组卷报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作出了《关于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计产业[2003]794号)。该批复文件载明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是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拟征地面积为401.47亩,其中厂房用地327.83亩。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于2003年8月份为此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实,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选址范围为“北至纬五路,南隔河与纬六路相接,东至机新路,位于新桥镇中林村、郑际村。项目选址范围与浙江吉奥有限公司于2003年前修建的厂址四至范围基本一致。经村民证实,浙江吉奥有限公司的厂址修建于2002——2003年。经对浙江吉奥有限公司的厂址征地审批情况进行查询,证实:2003年10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已经以浙土字[B2003]第10818号批准文件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21.8555公顷(327.83亩)。征地审批材料中《用地情况汇总表》显示,该征收土地用于吉奥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征地范围为北至纬五路,南隔河为纬六路,东至机新路,这恰恰与浙江吉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选址范围一致。浙土字[A2005]第10396号征地审批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项目批准文件”空白。以上事实说明,浙江吉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的立项手续,是浙土字[B2003]第10818号批文批准征收土地拟建项目的立项手续,而不是浙土字[A2005]第10396号批文批准征收土地拟建项目的立项文件。
    2005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05]第10396号批准文件,批准征收十甲陈村、郑际村土地14.92公顷(223.8亩),征地范围为北至纬六路,东至机新路及用地界线,南至用地界线,西至用地界线。征地审批材料中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项目批准文件为“浙计设计[2003]283号”文件,而实际该文件是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工程设计批准文件,非项目批准文件,故该次征地审批没有项目批准文件。同时,如前所述,该征地呈报的“浙江吉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用地已由浙土字[B2003]第10818号文件批准征收土地。因此,浙土字[A2005]第10396号征地审批没有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程序违法。
    1、征收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新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征收土地为“待置换用地”,其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而不是“建设用地”。该次征地审批批准使用的应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的指标为“计划指标”。而“待置换用地”指标为“折抵指标”,不计算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属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因此,该次批准征收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用地规划许可不符合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经查证,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图(1994——2020)显示,该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规划的用途并非工业用地,台州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3036)时,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将该地块核准为工业用地,且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进行随意调整、变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台州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53036)违反了上述规定。
    3、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程序违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台州市规划局等部门在没有立项手续,没有建设项目的情况下,通过了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属征地审批前置程序违法。
    三、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
    我所接受委托后,就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征地是否合法等问题,到台州市规划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门调查。经查证,在此次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情况一概不知,有关部门不仅没有进行征地前的告知,甚至征地审批后也没有公告,没有告知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该建设项目的征地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确认、知情权,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借SUV项目为名骗取审批,实为另十三家企业所用。
    根据十甲陈村村委会提供的一份企业名单表明,该批准征收的土地实际由十三家企业瓜分使用,企业名单及使用土地亩数如下:
    台州路桥丰得利制衣有限公司11.265亩、台州市红方塑料厂11.116亩、浙江大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13.343亩、台州市金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3.319亩、台州市绿源机电塑胶有限公司25亩、台州市埃飞灵卫浴有限公司17.958亩、台州华江气动工具有限公司12.572亩、台州市路桥区凯通机电有限公司12.465亩、台州市豪鹰机电有限公司25.07亩、浙江丰华实业有限公司26.441亩、台州市路桥奇佳塑料制品厂10亩、台州市路桥蒸日塑胶厂10.278亩、浙江凌瀚实业有限公司17.712亩。
    依据浙土字[A2005]第10396号批准文件,批准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应为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因此,该批准征收的土地应由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用于该项目厂房建设,但实际却为以上十三家企业使用。可见,在实际用地过程中,存在违反审批用地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吉奥公司在未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审批,擅自变更土地建设用途将该地转由其他项目使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吉奥公司私下将自己申报获批的土地转由其他十三家企业使用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五、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没有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给付村民征地补偿费,并且至今没有对农业人口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中记载:“面积:14.9200公顷;补偿标准:895.20万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558,社会保险安置558(人)”。由此可以计算出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为: 4万元/亩(895.2万元÷223.8亩=4万元/亩)。
    但从2005年12月征用土地批准至今,发放给十甲陈村村民的征地补偿费(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为:1亩地已补偿2.8万元,尚欠1.2万元未支付。此外,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558人也一直没有进行社会保险安置。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十二)、(十三)的规定。
    六、《关于同意征收本村集体土地的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大部分村民的签名非村民本人签字。
    经调查取证,从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取得证据《关于同意征收本村集体土地的会议纪要》一份,文件载明“……会议应到人数90人,实到人数84人,经到会人员讨论表决,同意征收的84人,不同意征收的 ∕ 人,弃权的 ∕ 人……”;“……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其中村民代表:见附表”。上述证据的签字页经过十甲陈村村民辨认,十甲陈村被征地户签名中大部分村民的签字并非村民本人签署。这种伪造签字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性质的严重性不堪设想。
    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是促进工业发展、利国利民的好事,农民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即便不是浙江吉奥公司用地,为促进经济繁荣而发展中小型企业,村民也能理解。但这绝不能以违法和牺牲广大村民的利益为代价,更不能玩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手法,违法审批用地。违法审批用地侵害了农民的权益,然而对农民权利更为明显和直接的侵害却是截留、拖欠补偿款,不进行社会保险安置。因此,在原本已违法审批用地的情形下,又作出如此行为着实让老百姓不能理解和原谅。
    综上,我们恳请有关部门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查处以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SUV汽车变速箱项目为名的违法征地行为;
    第二、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给付十甲陈村村民征地补偿费;
    第三、对失地的村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目前,该事件将成为社会重大不稳定因素,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故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事件予以重视和关注,切实考虑广大村民利益,有效疏导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