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如一夜春风来的修辞:美国文化产业靠啥生存?政策禀承自由主义传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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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产业靠啥生存?政策禀承自由主义传统

2011年11月18日 08:07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目前,国外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模式,乃市场驱动型;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欧洲模式,乃资源驱动型;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乃政策驱动型。要创造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需要我们熟知国际文化市场的发展格局,做到知己知彼。

  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禀承自由主义传统,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政府干预最小化为主旨。美国没有文化部,而是以各州政府为核心协调单位,为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包括在遵循创意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考虑文化产业特点的基础上,给予开放、优惠的扶植政策,鼓励多元投资机制和多种经营方式。

  与普通商业投资相比,投资美国文化产业的回报更为巨大和迅速。当然,仅靠高投入是不行的,美国的文化产业深知市场的重要性,他们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迪斯尼可以说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在全球大规模的广告和促销攻势的配合下,迪斯尼一般分五步提取最大赢利:电影票房收入是第一轮收入;发行录像带、DVD是第二轮收入;迪斯尼主题公园的推广是第三轮收入;特许经营和品牌专卖是第四轮收入;通过电视媒体获取最后一轮收入。据统计,在迪斯尼的全部收入中,电影发行加上后续的电影和电视收入只占30%,主题公园的收入占20%,其余的50%则全部来自品牌销售。

  虽然美国政府鼓励文化产业积极发展,但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文化市场进行合理调控,以保证产业健康发展。为了扶持文化企业的扩张,促进媒体行业竞争,加快媒体行业发展,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传媒革命的新形势,美国政府逐步放宽对媒体的管制。1984年,里根政府在减少政府管制、增强竞争活力的理念下,放松了对媒体所有权的限制,在传媒业里形成了所有权兼并和集中的浪潮。

  1996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联邦电信法》,大大放宽了对媒体所有权和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规定有线电视无须申请特许就可以运营电话业务,鼓励电信和互联网业进入传统媒介市场,从而形成了世纪之交规模空前的媒体兼并浪潮,促成了少数超大规模的跨媒体文化产业集团的出现。为了打破电视媒体对节目市场的垄断,美国在1971年颁布实施《黄金时间机会条例》,规定每天19:00至23:00的黄金时间,电视网及附属台不能全部播出自己制作的娱乐节目。由此出现了独立节目制作公司,它不仅丰富了广播电视网的内容、提高了利润,而且还使节目从国内市场扩张到国外市场,从而造就和培育了美国的节目市场。

  美国主体文化是从欧洲文化那里继承、发展而来的,在其构建过程中,它不断汲取世界其他文化的精华,通过不断演进,成为世界文化舞台上一支生气勃勃、不断进取的文化力量。《花木兰》、《角斗士》、《300勇士》、《功夫熊猫》等由外国传统文化改编的好莱坞电影在全球热卖;跨国公司制作的流行音乐大行其道;由国外“进口”的百老汇音乐剧,一年四季热闹非凡,长盛不衰。凡此种种,无不凸显美国文化产业的巨大汲取能力。当然,美国的文化产业精英们并不是对外国文化进行简单复制,他们不囿于其传统的、固有的模式,全然不顾客观与世俗的看法与要求,大胆追求创新,进行“美国式改造”,以保持其文化产品的创新品质,适应市场需求。

  向勇 (作者系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