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菩萨眼明经视频:台湾的社会福利政策 (转自国家数字文化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4:43:55
台湾的社会福利政策 (转自国家数字文化网) 
  • 发表于:2011-01-04 20:14:15
  • 作者:弯刀.

   

 民生主义现阶段社会福利政策

 

    1965年4月由台湾当局“行政院”颁布,主要内容是将社会救助列为主要的社会福利措施,使一些因个人不幸或其他社会,经济、政治乃至自然环境因素而沦为贫穷者,能够依赖政府或福利机构救助,继续生存。

 

    社会福利工作的五点指示

 

    台湾社会福利措施之一。1966年7月8日,蒋介石发布指示,1、解决实施都市平均地权以来的问题;2、社会福利机构应救济最困难的人;3、台湾省计划过于繁琐,应当集中,不要把日常社会工作当作福利工作;4、工作以都市为重点,做好5大都市(台北、基隆、高雄、台中、台东)工作,省政府监督各县;5、贫民救济所设在贫困区以救济贫民。

 

    台湾低收入户(贫户)

 

    按照台湾1965年颁布的《台湾省社会救济调查办法》规定,对贫困户界定如下:一级贫困户——全家人口均无工作能力,无收益,平时靠救济为生;,二级贫户——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而其家庭总收入未超过全家最低生活费用二分之一;三级贫户——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而其家庭总收入未超过全家最低生活费用三分之二者(最低生活费用,按1967年台湾政府规定,每人最低生活费为新台币200元)。1978年,为适应台湾地区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将标准修正,按照修正后的“台湾省社会救助调查办法”规定,所谓低收入,指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过最低生活费用者。其最低生活费用由台湾省政府参照前一年公布的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范围内确定,有以下条件者可向乡镇区公所申请教助,报请各县市府核定:1、全家人口均无工作能力,无收益及不动产,不靠救助无法生活者;2、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三分之一,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每人每月未超过最低生活费用三分之二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1981年最低生活费标准订为新台币1300元。根据有关统计,台湾低收入户自1967年的109478户(634095人)减少到1979年的25765户(108667人)。从其分布看,工业化都市化程度较高的台北、台中、台南、桃园等地,低收入户人口比例小。而云林、南投、花莲等工业化程度低的县市,低收入户人口比率相对较高。相对应的,低收入户人口的教育程度也较低,健康状况较差。

 

    台湾“老人福利法”

 

    台湾老人福利方面的政策性法规。1980年1月制定颁布,同年4月发布施行细则。办法有21条,施行细则有27条。规定了老人年龄上的定义,老人福利的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内容、老人福利机构的设立、专业人员、以及为老人提供医疗、交通、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服务等。

 

    穷困老人社会救助

 

    台湾的老人福利措施之一。分为实物救助和现金补助两种。实物救助,有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及特殊医疗服务等。现金补助标准则因地而异,“台湾省”和高雄市是以一般家庭平均所得三分之一为标准,台北市则以家庭收支调查平均经常性支出40%为标准。由于补助并不随所得和支出的变动而调整,致使补助金普遍偏低。

 

    台湾老人医疗制度

 

    台湾老人的一种福利制度,由疾病预防、机构服务以及医疗辅助三者构成。在疾病预防方面,有老人病防治、健康检查、巡回义诊、居家护理(老人保健室)、老人健康访问等。在机构服务方面,有一般医院、卫生所、疗养机构、养护机构等。在医疗辅助方面,有退休公务人员疾病保险、退休公务人员配偶疾病保险、老人伤病医疗优待、低收入老人免费医疗等。

 

    老人伤病医疗费用优待办法

 

    台湾老年人医疗福利措施之一。台湾“卫生部”颁布。主要内容是70岁以上的老人无论在公立、私立医院都可免付挂号费和住院保证金,其他医疗费用则根据医院及医疗性质,给予5至8折优待。但大部分私立医院并未完全按照规定实行。

 

    老人健康检查项目及方式

 

    台湾老人医疗福利措施之一。由“内政部”颁订。规定了老人进行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办法。但由于一般老人并不愿意接受健康检查,所以利用率相当低。

 

    老人精神福利制度

 

    台湾老人福利政策之一,包括敬老活动、文教活动、休闲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四项。敬老活动主要有敬老免费乘车、敬老午餐、敬老游园会、敬老礼品、长寿楷模和老人团体的表扬等。文教活动,主要有长寿学苑、专题演讲、作品展览、才艺竞赛以及长寿丛书的编辑等。休闲活动主要由各社区的松柏俱乐部(长寿俱乐部)推动,有室内弹琴、下棋以及室外的操拳、郊游等。志愿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为老人服务的“老人在宅服务”,以无人顾及且缺乏生活自理的老人为主要对象,一种是由老人提供服务的“长寿志愿服务”,是由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服务热忱的老人组成。这项制度旨在促进老年人精神生活正常化。

 

    台湾地区精神医疗人力体系

 

    台湾的精神医疗人力体系以精神科医师为主,还包括临床心理医师,心理卫生社会工作人员、精神科职能治疗师以及精神科护理人员。台湾精神科医师总数约为168人(1981年统计),其中72人在台北市,17人在高雄市,12人在台南市,9人在台中市。四大都市加起来占了总数的65%多。从每万人医师人数比例看,台北为0.33人,花莲县为0.26人,台南市为0.22人,高雄和台中都为0.16人,其他各县市都在0.10以下,分布极不平均,与标准每万人拥有一位专业精神科医生师相距甚远。其他方面人力配置更为缺乏,临床心理师有58位,社会工作人员有32位,职能作业治疗师有52位,但这三类人员都未被政府当作专业人员,因此,在人员培训上困难极大。在台湾,护理人员约为758人,其中有436人领有执照,其余322人则是所谓的护理助理人员,与标准护理人员应是医师的6倍也相差甚多。人力不足是当前台湾地区精神医疗方面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台湾的保健措施

 

    台湾医疗福利措施之一。包括防疫、一般防疫、食品检验、卫生检验以及环境卫生等五项。

 

    台湾省社会救济调查办法

 

    1963年由台湾政府颁布。规定台湾省各县市依照该办法统一办理贫民救济。贫民的条件也趋于一致,使零散的贫民救助略成系统。该办法对贫困户作了如下界定:一级贫困户,全家人口均无工作能力,也无收益,平时靠救济为生者;二级贫困户,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而其家庭总收入未超过全家最低生活费用二分之一者;三级贫困户,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而其家庭总收入未超过全家最低生活费用三分之二者。1978年,根据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该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而对一些名词也稍作了修改,如将“贫户”改称为“低收入户”等。根据新规定,低收入户,指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过最低生活费用者。而最低生活费由台湾省政府参照前一年台湾政府新公布的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这样一个范围来确定。

 

    台湾地区医疗网计划

 

    台湾“卫生署”于1986年7月颁布,并将“中老年人病防治计划”并入该计划而成。旨在积极推动中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工作。一般医院将设置血压及糖尿病等疾病的特别门诊,基层卫生所将在各社区设立防治中心,并与一般医院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使病患者获得完整而持续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