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7开始菜单目录:初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4:50: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中翰税务评点:我们认为四川国税首先认可了买物赠物可以按实际收到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跟所谓“买一赠一”情形一致的,四川国税以所得税的原则来处理增值税价值的分摊,我们认为并非是增值税上的正宗处理方式,我们更倾向于以折扣的方式来处理,更符合一直以来增值税的一些规定操作方式。同时这种判断实际上也让人理解为如果不能同时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则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讲,此条规定并没有突破原来的处理模式,并非是一项对纳税人进行实质性认可的行为,当然也没有突破所得税的突破。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翰税务评点:使用销售返券只对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上更好的处理了先期按实际收到款项计算缴纳税款,这种处理简单易行操作,这也是与河北国税、安徽国税相关处理的一致。

  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中翰税务评点:原四川国税的规定其间并没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强化,虽然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完全尊重实际情形。也是因为很多购买方并不愿接受这种形式的发票,特别是企业间的行为时。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