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fate成为英灵:遇险不救:坐牢,救人过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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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遇险不救:坐牢 救人过失:免责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12日   08 版) 

    记者日前在德国遇到一次车祸,当时许多过路行人立即主动上前施救,有人打电话报警叫急救车,人群中甚至有人高喊:谁是医生,这里有人需要救助。德国人如遇到有人出了意外,在任何场合都会主动救人。这除了得益于从小受到的公德教育,还因为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这些行为。

    早在1836年《德国刑法典》就有了对见死不救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1935年进行过再次修订,1980年又做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德国刑法典》第323c“救助失责”款。该条款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如果行为人在场,又有施救的可能,且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这就是说,在有人受到伤害时,在场的其他人必须施救,如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都将视为违法。这部法律还具体解释道:“除了完全漠视外,还包括不及时报警、不给予完全救助、不按专业救助人员要求协助等均属失责。”

    例如,不久前柏林地方法院根据《德国刑法典》第323c“救助失责”条款,判处4名出租车司机8个月的有期徒刑。这4名司机当时在现场看到有几个德国年轻人殴打一名非洲青年,当非洲青年向其求助并希望他们帮忙报警时,4名司机置之不理。另一起案例是,德国北威州法院起诉德国电信公司救助失责。一名网友在网上宣布,他生活潦倒,厌倦这个社会,决定自杀。而作为已经掌握了这个信息的德国电信公司没有及时向警方通报。当警方得知此消息时,此人已自杀身亡。媒体还报道过一则消息:德国某大公司一位经理赶时间开会的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并报警后离开。待警察赶到时,事故当事人已死亡。法医报告表明,司机是因抢救不及时流血过多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施救,司机可能就有生还希望。结果这位经理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被刑事起诉。

    为保护救人过失,德国也有与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类似的法规。《德国刑法典》第323c条款中就有豁免条款。其内容是:“在对受伤者施救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因为处理不当,或非专业以及其他无意行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死亡,他都将被免除法律责任。如,在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压断被救者肋骨,在包扎伤口时撕破被救人衣服等均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施救者在抢救行为中造成对自己伤害,有权获得补偿。”

    全德汽车俱乐部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德国刑法典》第323c“救助失责”豁免条款是对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责任追究,继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者施以帮助。

    德国十分重视对公民进行公德和施救知识教育。在德国除了在中小学校内接受教育外,每个考驾照的公民都必须上多个小时的急救课,接受心肺复苏、现场抢救和自救的培训。这样,每一位掌握急救基本常识的公民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都会及时伸出援手,履行法律保护的急救义务。(本报柏林11月11日电 本报驻柏林记者 柴野)

    【链接】

    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

    “撒玛利亚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美国法律体系中著名的制定法,主要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具体条款或者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虽然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过有些特点是共同的, 施救者要想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免责,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一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处于即将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二是此种救助必须无偿,施救者主观上必须要有良好动机;三是施救者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当病人陷入昏迷状态,则可视为病人已默许施救者的帮助。若病人不被视为成年人,也可视为病人已默许;四是如果援助开始,援助者不能离开现场,直到召唤需要的医疗协助到场;五是施救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六是其救助是一种合理救助的行为,这要求施救者在救助时具有社会一般人在特定情形中的专注状态,而不能是故意的或者重大过失。

    在美国一些管辖区域,“撒玛利亚好人法”只会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在其他管辖区域,只要施救者的行动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汤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