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爱的混血男生:“未成年人”也有性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0:57:13

为什么说“未成年人”也有性权利

方刚

 

1,  我说“未成年人”或青少年也有性权利,因为性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被有条件赐允的。也就是说,性权利从出生那天就有了,一个月的婴儿也有性权利。性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早已经被写进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的文件当中。在性人权面前,不分种族、年龄、阶级、性倾向、性别等等,人人平等。人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以保护为名的剥夺也不行,性人权也是一样。

2,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性权利一样,都包括不受性骚扰的权利,不被强迫卖性的权利,不被强奸的权利,接受性教育的权利,自慰的权利,等等。而绝不仅仅指“卖性”或“性交”的权利。也就是说,所谓性权利,包括选择说“不”的权利,说“我不要”的权利,而不只是说“是”和“我要”的权利。

3,  如果我们同意青少年有说“不”和“我不要”的能力,就是认可了他们有自主的决定能力,认可了他们的心智是能够做出选择的。既然如此,也等于认可了他们同样有选择说“是”和“我要”的能力。我们不能够荒唐到认为只有当一个人说“不”的时候才是成熟的,说“是”的时候就是心智不全的。

4,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有保护他们的权利的责任。这个保护涉及到所有方面,当然也包括保护他们的人权不受侵犯。以 “最低保护年龄”为例,中国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均为强奸,不应该被理解成约束未成年人的性人权,而应该被认为是约束和惩罚可能去伤害未成年人的成年人的,是为了避免成年人去侵犯未成年人的性人权才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对于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与16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儿童发生性行为都是刑事罪行,但这是针向那个成年人的,而非青少年的。这其实就是说明:这条法律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人权,而不是侵犯和剥夺他们的性人权;未成年人在这个法律中,是被保护的对象,而不是被禁止和处罚的对象。

5,  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致力于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因为,他们迟早要“成年”,我们也不可能永远罩着他们。所以,成年人最重要的工作是帮助未成年人具备说“要”或“不要”的能力。在性的领域,就需要加强性教育,使他们学会在行使自己的性权利的时候,能够做到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性权利。一个真正爱青少年的社会,一个真正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应该对青少年采取的态度是赋权,赋允他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和机会,而不是剥夺他们的权利,使他们处于“被决定”的地位,使他们成为永远长不大的真正的“心智不成熟”者。

6,  我们再来讨论“未成年”的概念。这是一个社会学或者法学的概念。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首先,成年的标准是人为制定的,也就是处在变化中的。100多年前,21岁曾经是欧美国家的成年标准,但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些国家都纷纷把成年标准下调至18岁,而到了现在,有一些国家更进一步提出应把成年标准再下降至16岁。虽然现在多数国家规定为18岁,但也有许多不同。比如在台湾和日本,20岁是成年标准;阿根廷至今还维持着21岁为法定成人标准。其次,成人标准并不必然与性的“最低保护年龄”框绑在一起,比如中国法律的“最低保护年龄”是14岁,但成人标准是18岁,某种意义上间接承认了满14岁的女性有自主的性的决定能力,而不必等到“成人”。台湾虽然成人标准是20岁,但是,法律规定女性可以结婚的年龄却是16岁,香港男女适婚年龄都是16岁。我想没有人会反对:允许结婚也就允许发生婚姻中的性关系。那么,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与16岁的“未成年”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是犯法;16岁的“未成年”女性也有权利决定结婚并且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即:她们虽然未成年,但是当说“我要”的时候,被认为是“成熟”的。有人也许会反驳说:对配偶说“要”当然是成熟的。这其实是一种奇怪的思维逻辑,它假定了对婚外的人,即使自己深爱的人说“要”也一定是不成熟的,本质上是性的“忠贞”价值观在起作用。

7,  以“成人”作为判断一个人的性选择是否正当的标准,荒唐之处还在于它的僵死与刻板。如果我明天过18岁生日,我今天晚上做爱,就是“不正当”的,就是“不成熟”的,就是“心智不全”和“没有决定能力”的。而睡一觉之后,早晨起来做同样的事情,就“成熟”和“有决定能力”了。这种僵死的标准,不是很荒唐吗?有的未成年人心智可能很成熟,有的成年人心智同样可能很不成熟。因为社会的不负责任、不进行良好的性教育,而更多进行虚伪与无效的道德说教的原因,许多三十几岁的人还不懂得如何把握自己的性权利,不懂得说“不要”,面对性骚扰还不敢反抗,我们能说这样的人就比一个虽然只有十五六岁,但懂得对性骚扰说“不”的“未成年人”成熟吗?年龄不应该成为唯一表征“自主”的指标。

8, 以“成人”作为判断一个人的性选择是否正当的标准,另一个荒唐之处还在于它未能“与世俱进”。将近100年前,我14岁的祖父娶了我15岁的祖母,转年我父亲出生了。我父亲身心都非常出色。100年后,人类的营养越来越好,发育越来越早,读的书越来越多,受的教育越来越好,智能也越来越强,唯独被认为面对性的“身心能力”越来越差了。13岁的贾宝玉爱上14岁的林黛玉,被当作经典爱情;100多年后,同样的年龄发生同样的事,被认为是“幼稚”和“心智不成熟”的。“心智不成熟”的不是“未成年人”,恰恰是持这种荒唐思维的“成年人”呀!

9,  成年人应该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在讨论未成年人的事情(不只是性领域)的时候,未成年人的声音一直被忽视着。在我们讨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时候,他们的声音是空缺的。他们是“被定义”和“被决定”的。他们“被定义”为不成熟的,心智不全的,面对性诱惑一定会“堕落”的。这恰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不尊重,是一种年龄歧视。

10,              基于以上这些认识,我仍然会致力于捍卫“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这是我在第2条中定义的性权利,而不是被某些人曲解的“卖性的权利”。我认为在讨论未成年人的性的时候,未成年人自己的声音不能再缺席了!成人世界应该认真听一听未成年人在想什么、说什么了!未成年人也应该勇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了!如果受到社会环境的压迫,你不敢发声,那么,就通过我来发声吧!在此郑重公告: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或者您现在虽然成年,但您在未成年的时候便对性的问题有许多深入的思考,欢迎您写信给我,我会努力完成一份“未成年人的性调查”。请写邮件到:fanggang@vip.sohu.com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