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dge mortgage:《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提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18:17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85112日六届人大通过,855.1施行。9312.29八届修改,9910.31九届修改,2000.7.1施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1、可靠性(真实性)2、相关性3、可理解性4、可比性5、实质重于形式6、重要性7、谨慎性8、及时性。

账目核对: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账相符(总账各账户间、总账与明细帐、总账与日记帐)、帐表相符。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原则:合法性、适应性、规范性、科学性。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931031《注册会计师法》八届人大通过,9411实施。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至少由3名持有会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2)离岗备案。6个月。(3)调转登记。90日。

4)被依法吊销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报考。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本人应当在该事项的会计核算中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适用于委托代理记账。私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种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会计核算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金额、出票伙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水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5日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央行债务的账户,应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三)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票据结算: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有限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9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10)签发银行现金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11)使用范围: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可背书转让。

2.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伙债权债务关系。允许背书转让,在异地同城均可使用。

3、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特征:一是银行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有限制(银行)。二是银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属于即期本票,是一种致富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可背书。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

(四)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规定: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8)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2%的赔偿金。

  (9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异地结算。

四、其他结算方式

(一)信用卡结算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附属卡不超过两张。2)单位卡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存入,严禁经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的结算。4)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60天。

(二)汇兑结算: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按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分信汇和电汇。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汇兑,但汇兑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意票据交互区域,不适用汇兑结算。

(三)托收承付结算

2、适用范围:收款、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规定: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想歪办理托收。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3)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10天。

(四)委托收款结算:使用范围:无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还是单位,凡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证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在同城、异地均可,但同城使用,必须是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国务院规定的款项。异地款项划回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五)信用证:使用范围:国内企业之间因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对劳务供应和其他方面的资金清算如行政事业收费、财政拨款、证券交易等非商品交易结算不能使用。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

1、税务登记范围: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2)根据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4)上述3条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2、税务登记种类: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设立)登记:30日。

2)变更登记: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时间:(30)

3)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申报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②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违反税务登记的处罚:2000元以下,严重的2000以上1万元以下。

(二)发票管理

1.发票: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A、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B、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C、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3.发票的开具要求: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内容:《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告、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如网上申报。

3.违反纳税申报的处罚:2000元以下,严重的2000以上1万元以下。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确定原则: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税款征收方式种类: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比较适合于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纳税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纳税人。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税款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纳税担保的种类:1、纳税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2、财产纳税担保。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滞纳金:按日5%

五、偷税处罚:1、对纳税人偷税或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以上5倍以下罚款。

     2、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隐匿财产,妨碍追缴税款的,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以上5倍以下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1——5万元罚款。

4、银行的处罚:10——50万,责任人1000——1万。

5、以假出口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处50%——3倍罚款。

五、抗税处罚:纳税人抗税,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并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1——5倍罚款。

六、税款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的,自结算之日3年内发现,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及利息。

    税款补缴: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3年内科要求纳税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追征: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的本质:1)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2)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3)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

3、职业道德的特征:(1)职业性(行业性):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只适用一定的职业活动领域。(2)实践性:根据职业实践经验概括出来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3)继承性: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4)多样性: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职业道德的多样性。

4、职业道德的作用:(1)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职业道德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调节职业关系,维护正常的职业活动秩序。(2)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5、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2)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是职业道德的核心。 (5)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归宿、最高境界。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素,是首先应当做到的。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基本要求:①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②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③安心工作,任劳任怨。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⑤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

2)诚实守信。基本要求:①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②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③职业谨慎,信誉至上。朱镕基同志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这是对广大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要求。

3)廉洁自律。基本要求: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②公私分明,不贪不占。③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4)客观公正。基本要求:①端正态度。②依法办事。③实事求是,不偏不倚。④保持独立性。

5)坚持准则。基本要求:①熟悉准则。②遵循准则。③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基本要求:①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②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7)参与管理。基本要求:①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②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基本要求:①强化服务意识。②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3、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4、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1)接受教育。(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包括职业义务教育、职业荣誉教育、职业节操教育。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道德制裁: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暂停从业资格、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曝光。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主要有考核评价和建立持证人员诚信档案两种方式。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结合,采用给予一定数额奖金、晋升工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下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谁有06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范围和答案? 江苏省0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试题答案 山东省0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试题答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湖州在那里有得卖 200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试题!!求!! 求200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试题!! 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方面考试题吗? 请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需要背吗 05年度河北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2006 河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真题答案 有没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的每章练习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不是倒扣分数的? 江苏省0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试题及答案 在济南哪儿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怎么去查找江苏省0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试题及答案 我想问一下上海哪里有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练习册 今年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题会换题型吗? 在广州哪里有得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练习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否可以单报一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06年福建出版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去哪里买啊?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