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八部三主题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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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问题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及相关问题介绍

中央电大 胡吉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汉语专题课程语音部分的一个学习要点和考核要点,主教材对此着墨不多,为便于大家学习理解,这里介绍一下有关情况,供学习参考。

 

一、正确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颁行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号主席令公布,并于20011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可以说是我国近百年来尤其是近50年来汉语规范化运动的结晶,是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必然产物,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立和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它的制定与颁行,使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行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从而必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一步发展。

(一)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428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包括第一至八条,是统管全局的部分,涉及到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总则阐明了立法宗旨,规定了本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确定了国家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规定了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并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本章包括第九条至二十条,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哪些场合必须使用通用语言,哪些场合可以使用非通用语言,在哪些场合可以使用非规范汉字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促进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本章包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应用中的管理和监督问题。具体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规定了上至国务院下至地方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例如规定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等;第二,规定了语言文字在社会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中的几项特殊的工作,例如明文规定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审定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术语的翻译,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企业和商品名称、广告用语用字;第三,规定了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本章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实施的时间。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111日起实施。

(二)颁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颁行的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结晶。《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的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语言文字法》的公布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语言是我们日常须臾也离不开的交际工具和思维工具和信息载体,文字是辅助语言进行交际最重要的辅助性交际工具,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多语言,多方言,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进程中,有必要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样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进行和信息传递、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语言文字不规范不标准,势必给正常的交际造成障碍,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56个民族,诸民族语言有70多种,现行文字有50多种,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回答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通用语言的推广与使用,对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

我国颁行的各种法律、规定、管理条理,有很多都对语言文字或语言文字表达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广播电视管理条理》第36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登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则可以说是对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规定的高度概括,是关于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一个总纲。

关于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

“中国的语言政策体系在《宪法》中,有这样两款根本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四条)和“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十九条)。这两款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关于语言文字的根本政策。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个表述,非常恰当地规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保障了各民族都有选择使用符合自己需要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把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作为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内容,把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看成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了应有的尊重,并且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其涵义是在汉语的各大方言区之间和各民族彼此之间,都要以普通话作为共同的交际工具,也就是说,普通话不仅是汉族的共同语也是各民族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彼此之间,少数民族彼此之间)相互交际时使用的共同语。把普通话作为全国通用的语言载入宪法,是对长期以来汉语在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自然形成的实际地位的肯定。普通话作为全国通用的语言具有这样的普通意义,是得到全国各民族公认的。这两条相辅相成的根本政策,既体现了中国境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体现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多样性和统一性作到了完美的结合,构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的语言观。”

“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例如,在有通用少数民族文字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翻译机构。政府的文件汉文与少数民族文字并用。会议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少数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图章、牌匾,开会时悬挂的会标,都要汉文与少数民族文字并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7种语言的同声传译。选择票和表决票与汉文同时使用上述7种少数民族文字。

    3.在少数民族教育中,有通用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在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专业中,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同时,从适当年级开始(一般是从小学低年级开始)开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教学体制。

    4.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事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系列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机构和出版社、印刷厂(全国各地有32家出版社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

    5.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文的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现在,全国共有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77种报纸,有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153种刊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的30多家广播电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30多年来,使用2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了1000余部电影片。内蒙古、新疆、西藏、延边的电视台都有播放少数民族语文电视的频道。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作家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创作,扶持少数民族艺术工作者用自己的民族语言进行演出。

    7.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无论就民族的整体来说,还是就每个民族成员来说,在一定的环境中,只使用单一的语言文字往往不能充分满足实际需要。不同的语言文字在各自使用范围内都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不但可以满足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只有学会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才能够更好地了解少数民族的感情和愿望,才能够更广泛地联系群众,才能够做好工作。

    8.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实行自愿自择的原则。由于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复杂,不但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语言使用情况有明显差别,就是在同一个民族内部,不同地区、不同支系、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们之间也是不平衡的。为了使中国的少数民族无论就民族整体来说,还是就每个民族成员来说,都能够全面、充分地享有使用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国的语言政策中规定了自愿自择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这就保障了个人享有的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能够与他们从使用语言文字过程中得到的实际利益相一致。

中国的语言政策是在客观地分析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也考虑到在不同条件下应该区别对待。我们常说,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鉴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情况错综复杂,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道布中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由此可见,无论你是不是专门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只要你要使用通用国家语言文字,就都应该了解、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自觉遵循有关规定,维护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与统一。

《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用七条专门就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监督作出了规定,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语言文字,就不是什么违反政策的问题了,而是违法的问题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样的法律威慑力,就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语言文字法》,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而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因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语言文字进行管理,对于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甚至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现象,就有了处置的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当头棒喝:同志,你违法了!比如当前语言文字的使用比较混乱,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形成风气,乱用词语,乱改成语,尤其是当前网络语言使用更是混乱不堪;在文字使用方面,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对于这些现象,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进行说服教育,就缺少权威性和威慑力,而且规范性也差。有了《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实现科学的有效的管理,这样才能与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政治地位在国际上的日益提高,经济影响在国际上日益扩大,我们对外交流与合作将越来越多,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在国际上使用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广,影响也将越来越大,而且在未来在世界更大范围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将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助于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有助于外国人学习和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加强中外交流与合作,从而更好地在国际上树立起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大国的形象。

《语言文字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规定:“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

因此,我们要站在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文化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样的高度来认识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大意义,这样对于现代汉语规范化的重要意义才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才能有更加深刻的领悟,从而提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规范汉字的自觉性。尤其上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作为语言文字的使用者和研究者,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努力营造一个与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

我们将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意义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确立和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它的制定与颁行,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行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这必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规定了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三,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通过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推广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这对于促进祖国统一、增强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几个相关的问题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

语言文字作为日常口头交际和书面交际的重要工具,人们每天都要使用,由于使用者的情况各种各样,加上对语言文字的一些不正确的观念,语言文字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规范不标准的现象,而这些现象的产生又给语言文字使用造成混乱,影响语言文字作为交际工具的功能的发挥。鉴于此,在1990年-1996年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同时很多代表提出了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改变以往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

199610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并列入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7年开始启动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在多方调研、考察国外语言文字立法情况、各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法律草案。经八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79月报告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在1998年再一次讨论了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

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2000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语言文字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相应地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汇报。

2000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1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关于通用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关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在《语言文字法》草案中有阐述,由于考虑到将定义写进法中,使学术定义法定化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因此审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最后没有给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下定义。

1.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一词是1955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学术会议上确定指称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在那次文字改革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张若奚作了《大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的普通话》的报告,在报告中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首次提出了普通话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195626日,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教育部确定了这一定义:“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以法的形式明确提出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的进一步推行就有了法律依据。其次,把普通话由过去的指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确立为指国家通用语言,提升了普通话的地位,扩展了普通话的使用范围,更有利于普通话推广工作的开展。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实施以前,提到普通话主要是指它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笔者查阅了几本比较有代表性的教材:张斌主编的《现代汉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年增订本)、黄伯荣和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增订二版),以及全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材《现代汉语》(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等等,无一例外都提到普通话就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这样提法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于2001年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明确提出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因此,在各个场合明确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这样表述更为恰当,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国家的语文政策。

2.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整理简化的汉字,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推行,是我国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定文字。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

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是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以字表等形式正式公布的,其规范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简化字: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1月31日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辑出版了《简化字总表》,一共简化了2236个汉字;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对个别简化字作了适当调整,实际简化汉字2235个,这是中国政府公布推行的全部简化字的总汇,是现阶段简化字的统一的规范标准。

②异体字:195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淘汰了1055个异体字;这个字表先后作了调整:1956年文化部和文改会发出修正通知,将淘汰的“阪”、“挫”恢复使用,1986年10月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恢复了“晔”、“诓”等11个已经淘汰的汉字,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委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确认恢复了已经淘汰的“骼”、“翦”、“彷”、“薰”、“黏”等15个字为规范汉字,这样先后有28个异体字被恢复为规范的正体字。

③生僻字:更改的县以上的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3月至1964年8月经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一共更改35个县级地名共计37个生僻汉字。

④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20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一共淘汰旧译名中的20个复音字和生僻字。

⑤字形标准:以1988年3月25日由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规定的字形为准,包括笔画数、笔顺和组合结构等方面的标准,这个字表同时也是现行印刷标准字形的范本。

现行规范汉字,除了上述经过整理简化(包括后来的调整)并以字表的形式公布的汉字外,还包括大部分未经整理简化并一直在使用着的汉字,例如“人、手、水、口、上、日、月、从”等汉字,这也是规范汉字。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运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四)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关于推广普通话,我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确定了“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工作方针,经过几十年的推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普通话已经深入人心。于是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根据推广普通话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在19929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中将推广普通话的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把推广普通话的工作重心由提倡和推行转移到普及和提高上来,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可以说上了一个新台阶。

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从实际出发,对于确实需要使用方言和非规范汉字的场合,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方言的使用,在第十六条作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波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要使用的。

关于少数民族语言问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指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保障各个民族平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推广国家通用语言并不是排斥少数民族语言,也不是强制少数民族学习,而是在母语以外自愿学习一种应用更广的共同语。汉族人口占我国的绝大多数,以主体民族共同语作为全国的通用语言,这也是国际惯例。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面符号系统,是人们书面交际的工具,因此也需要规范。目前关于汉字使用的规范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作出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通用字表综合了简化字表、异体字整理表、淘汰的地名和译名生僻字表的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当前一般用字的标准。但目前社会用字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写错别字、滥造简化字、滥用繁体字、使用已经淘汰的异体字等等。我们都应该抵制这种不良现象,提高使用规范汉字的自觉性。

考虑到种种情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还就使用非规范汉字也即繁体字和异体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上述种种使用非规范汉字的场合,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人一般情况下日常使用汉字,都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文字规范,使用规范汉字。

 

三、国外关于语言文字政策与立法简述

语言与国家政治可以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由于语言是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标志,所以,一旦社会政治发生了变化,往往影响到语言。例如前苏联的许多加盟共和国,原来都使用俄语,苏联解体后,这些共和国独立了,又纷纷抛弃俄语而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作为官方语言,哈萨克斯坦甚至要求总统候选人必须能流利地使用本民族语言,语言的运用已经成为总统选举的一项条件。有些国家,原本使用一种语言,结果国家分裂,原来统一的语言也随着分裂为不同的语言,尽管这不同的语言可能有很多共同性,但已经有了不同的名称,今后也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分离而彻底分离为亲属语言。

一种语言负载着民族的文化和习俗,在思维、心理方面往往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国一些国家在外语的运用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外来词也不得随意使用在广告、产品等上面。例如像后面介绍法国的《托宾法》就是一例。反观我们国家,产品名称就怕不洋,商品说明就怕国人看懂,据笔者的了解,我们的收录机上的放音键,几乎就没有使用中文说明的,清一色是英文“play”。关于这一点,国外的企业都做得比国内企业好,它们为了产品打入中国市场,给产品命名尽量根据汉语习惯,这样具有亲和力,易于为人接受。语言运用的两种不同的心理,互相一对照,某些人的不健康的心态就暴露无遗了。可见,语言的规范、词汇的规范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仅是语言交际使用需要规范。实际上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只是没有引起注意就是了。

不少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为使用何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往往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出现分裂倾向。例如美洲有个国家,大部分地区都通行英语,但其中有个省通行法语,结果法语区与英语区格格不入,以致水火不相容,法语区甚至要求全民公决独立。欧盟和欧洲共同体诸国,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上都是步调一致的,但唯独在工作语言上,至今没有一致意见,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都有成为工作语言的理由,由于无法统一意见,欧盟会议至今仍然使用多种工作语言,翻译工作文件为各种语言就成了一件大事,结果是浪费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还有一些国家,语言问题至今没有很好解决,有些跨国语言因为语言地位的规定问题,成为民族之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争斗的导火线。

据报载,2000年,7月,印度曾经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绑架案:印度全国著名的坎纳达语电影明星拉杰库马尔被泰米尔走私集团绑架,有关地区负责人紧急采取营救措施,与绑架者进行谈判,而绑架者开出的释放人质的10项条件中,有一条竟然是要求将泰米尔语定为卡纳塔克邦泰米尔人聚居区的官方语言!

我国香港、澳门在被西方殖民主义强占的时期,汉语除了日常交际使用外,在政治、行政、司法以及学校教育等方面都没有地位,尽管港澳同胞在当地占绝大多数。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日本占领台湾以后,为了达到把台湾彻底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罪恶目的,禁止台湾同胞学习汉语,强制推行日语,实行皇民化教育。二次世界大战日本被中国人民打败,台湾又回到了中国人民的怀抱,当时语文生活的一件大事就是推行国语(即普通话),这一举措极大地激发起了台湾同胞的爱国热情,所以国语在台湾很快就得到了普及;而现在,台湾当局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主张台湾要实现本土化,不讲国语,主张讲本土语言闽南话,妄图从语言、文化上割断台湾与大陆的密切联系,达到最后实现台独的罪恶目的,这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所不能答应的。

为什么看起来平常而又平常的语言,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又是如此重要,如此敏感呢?这是因为,语言中蕴藏着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内容。你接受一种语言,无疑就接受了它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行为方式不知不觉就受到其影响,这种渗透不像军事、经济等的渗透那样直接那样明显,它完全是不知不觉的,是潜移默化的。正因为语言民族或国家之间的交往中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所以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本国语言的规范与推广,甚至出钱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免费提供给它国播出,因为这种随着这种节目的播出,随之而来的是潜藏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这些效益是无法简单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

正是因为如此,有很多国家都把全国通用的国语看作是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看作是国家民族的荣誉,在宪法或专项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语言的使用作出规定。据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有142部成文宪法,其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官方语言,但也对教育、行政、司法中使用的语言作出了规定。目前有十多个国家制定了语言方面的专项法律,用以确定语言的地位,调节语言之间的关系和使用范围。

法国非常重视语言问题,把推广法语视为国策,设立有专门的语言机构,在总统、总理的直接领导下,研究法语问题,制定语言政策,并于1975年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法语使用法》,以维护法语的地位,限制外语的使用,禁止全部使用外语词或外语表达产品介绍、使用说明、保证条款、服务项目等,规定经济活动中不使用法语将以诈骗罪起诉。法国1994年通过了一部保护法语、限制外语使用的《托宾法》,规定法国本土生产的产品必须以法语命名,而进口商品上的说明必须翻译成法语,比如录音机上的放音键英文标志是“play”,按照《托宾法》的规定,这种录音机要进入法国市场,放音键上的字母必须改成法文。欧元刚开始流通的时候,法国人还就“欧元”一词的拼写是采用英语拼写方式还是法语拼写方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加拿大1969年通过了《官方语言法》,确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二者享有平等权利。加拿大下属的省和地区有的还颁布了自己的语言法。例如魁北克省法语人口占80%,英语人口占10%,其他人口占10%,所以该省1974年通过了《官方语言法》,规定法语为该省唯一的官方语言;该省1977年通过了《法语宪章》,全面规定了法语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地位,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法语应该成为工作语言,使企业法语化。

俄罗斯规定俄语为国语,是各民族交际的基本工具。1995年成立了俄语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提高俄语的国际地位,提倡俄国人在国际场合使用俄语。

还有12个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制定了本国的语言法,但都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官方语言,但英语实际上起着官方语言的作用。英语的推广和传播主要依靠教育。

英国主张不成文法。18世纪的约翰逊词典把英文的拼写规范规定了下来,一直延用至今,词语规范主要依据牛津大词典,标准音由BBC广播电台的语音委员会加以推荐。

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就非常重视语言文字的应用问题,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至今,由国务院、国务院各个部委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有八十多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十多个。这些法规是专门针对普通话、汉字、汉语拼音方案在各个领域的推广、推行与应用而发布的,在现代汉语共同语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进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又颁布了国家标准十七个,国际标准三个,规范六个,主要涉及到词汇、汉字和汉语拼音运用的规范与标准。其中有的涉及到计算机信息交换用汉字规范,例如《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字符集汉字部件规范》、《字符集汉字笔顺规范》;有的涉及到汉语拼音使用标准,如《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有的与日常书写汉字标准有关,如《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8281日通过、实施的《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则完全确立了汉语拼音方案在国际上的地位。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 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通用语言文字法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行业以( )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星夜一( )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行业以( )为基本服务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是普通话,通用语言文字是规范汉字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什么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文字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为拼写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文字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是什么? 提供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资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目 南京大学语言文字方面的导师及科研能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缓刑,假释,减刑的区别及解释是什么? 十万火急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是普通话 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对不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是普通话,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