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二手车销售的话术:天涯观察第5期:“两级同审”能给司法疲软“壮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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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 天涯观察第5期:“两级同审”能给司法疲软“壮阳”吗?
作者:狱中天  发表日期:2010-11-21 0:25:00回复


如何减少职务犯罪轻判率
数据显示,2003-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2005-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这些数据均表明,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将民间尤为痛恨的官官相护之积弊暴露无遗。
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对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职务犯罪者的幸福生活

职务犯罪投入小产出大!
原湖南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8400元,2005年底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东方早报》披露,出狱当天晚上,文建茂就在家里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某国家部委派驻干部被办案机关查出勾结当地企业涉嫌受贿100万元、50万元的小车一部,公诉时变成受贿37万,车辆属于借用,判决时又降到10万余元,最后又因“双规”期间“如实交代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意味着不用蹲监狱;原国家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一审法院判处徒刑15年,并没收大批相关财物。被告上诉至北京高等法院声称其中有自己“积攒多年的100多万存款”,这一没收就“断了晚年的经济支持”。北京高院在维持原判刑期的同时,却采纳被告要求,认为没收过多,将“与贪污无关”的100万元发还被告,其中包括名贵手表六只 …………
公安部官员披露: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
让人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职务犯罪成“特权主义”?

官民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差距巨大
缓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缓刑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权贵被告人觊觎的“热馍馍”,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但这“悔罪情节”却很值得玩味,也很有操作空间,在法庭上“死不悔改”的被告人有但不多,但对于这些深谙权衡利弊的“老江湖”来说,认罪态度“好”那是必须的,连文强都后悔自己“没听薄书记的话”,彭长健在法庭上也是六次流泪。显然,法官审查悔罪情节,到头来促成了被告人的“表演秀”,谁表演得煽情,谁就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普通人盗窃一两千元就构成犯罪被判刑,而官员贪污受贿5000元才构成犯罪;普通人犯罪动辄“刑讯逼供”或者“从重处罚”,而职务犯罪却“缓免刑过半”——官民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差距巨大, “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充分体现权力对权力的同类相亲,正如辛子陵在《论衡》节目中说的一样:“白猫看着花猫,最后都去吃鱼了!”
高免缓刑的背后是“权权联合”

“两级同审”给同级司法的疲软态势“壮阳”?
职务犯罪被告人大多是拥有一定“能量”的机关工作人员,背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于是,司法实践中总会有意无意的、主动或被动的对其网开一面、法外留情。
诚然,高免缓刑率有“职务犯罪案件刑期起点低、范围宽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悔罪表现”作用,片面认识“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等等因素……究其根源,其实很简单:法律的不确定性与过于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某种程度上成了“护官”与“互护”的寻租资本。权力与权力通过“权权联合”的方式形成了默契的“战略同盟”,而让法律尊严和权力私利站在了对立的位置上。
有鉴于此,最高检也承认,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遏制这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现象已成为公开的司法目标。然而,包括最高检新近颁布的“两级同审”在内,系统内的这种“加级疗法”能否根除造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真正病根?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两级同审”,究其实质是以检察系统的层级监督来给同级司法中的疲软态势“壮阳”,从而增加公职犯罪分子对司法审判的“勾兑”成本。这固然是一种积极进取的姿态和行动,但仍然只是现有体制之内的一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为陷于权力干预窘境中的司法解困。
结束语:当一地司法机构地位隶属于地方政府,再要求司法能摆脱一地公权力的游说和干预,无异于让法官揪着自己的头发身体脱离地面。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背后,其实是长期存在的司法不独立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检察机关的两级同审显然是扬汤止沸,还需要更深入的体制改革才有可能跳出这个制度性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