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设计周:《公司法》及登记实务讲稿(中)--小米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19:02
《公司法》及登记实务讲稿(中)

三、公司登记事项与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内资与外资公司的规范和登记基本是一致的。

就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主要有三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而招商引资工作,着重点应当在为开业登记提供服务,在事中也有可能为变更登记提供一定的服务。这里,就围绕开业登记作些介绍。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法》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纳入法律规定,而围绕着这些法定记载事项,公司法及登记管理条例,还有配套的规章,都作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一)公司名称

公司要成立,首先必须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称,而公司名称,须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简称: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股份公司。另外,前面已经提及了两个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这是对公司取得名称的具体规范。

公司名称由四个部分依次组成: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主要有三个层面:

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中国”、“中华”、“全国” 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其二、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如我们省局核准带浙江的企业名称,市局核准带杭州字样的公司名称,本局只核带本县名称的公司名称。

其三是外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杭州市工商局可以办理外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比较简单,应当提交如下规范材料:

1、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对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有十天的核准期;在本县审批中心,只要提交的材料齐全,即时予以办理--当然挂浙江和杭州的除外。

挂杭州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按农业、工业、商贸的行业分类,分别为100200300万元;挂浙江省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万元。挂杭州、浙江的企业名称,提交的材料没有变化,都可以到我们的窗口办理,其中挂杭州的,由窗口传真到市局批准;挂浙江的,经窗口和市局两级审查后报省局核准。

内资企业名称查询收费60元一次(服务性收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收费60元一次,外资企业名称核准费100元一次――没有钱可不办,哈哈。

(二)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在申请开业登记时,住所的使用证明是必须提供的材料,提供的要求是: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81条);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是指实收股本总额。实行分期缴付认缴资本制度后,增加了实缴资本的概念,并作为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7条)。

关于注册资本,要求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权属证明的,如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首次出资。

(四)经营范围

关于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旧《公司法》规定改变经营范围的前提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新《公司法》规定改变经营范围的前提是公司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12条),同时取消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过去,对经营范围限制比较严格,同时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作为一种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在公司法修改后,经营范围只作为一项登记事项,公司改变其经营范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不办理这,将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而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为当事人约定。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有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特别说明一下:目前,有许多企业因为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2]123 号《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在开业登记中,还涉及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组织机构、公司类型等相关内容,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就总领一下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规范材料: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前来投资的,也可能设立分公司,新《公司法》不再区分在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和公司设立后再设立分公司两种设立方式。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开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开业登记,收取登记费,标准为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超过的部分按0.4‰;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不再收取;工本费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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