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在绪论部分载明: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五)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北海公安侦查案卷材料显示,本案从2009年11月19日发现黄焕海的尸体到2010年9月北海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北海公安局的法医对黄焕海的尸体只进行了这一次检验鉴定。北海市检察院就凭着这一次的鉴定结论对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否完成了“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的鉴定要求?杨金柱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解剖检验”全文如下:
头部解剖: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 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分析说明”全文如下:
(一)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 鉴定结论”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杨金柱认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违背了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的一般常规,没有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
1、没有对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的致死物进行认定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但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的一般常规,还应当对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的致死物进行认定。即进一步确认黄焕海是被拳打脚踢致死还是被铁棍木棒等其他钝器击打致死。因此,该鉴定结论是一个不确定的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具备证据效力。
2、没有对黄焕海由于受到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进行说明
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和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第四份起诉书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在北海市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吃完宵夜后,在前进路和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口和裴金德发生口角。凌晨3时前,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将黄焕海拳打脚踢致死,并随即将黄焕海抛尸入海。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尸表检验”载明:“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根据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和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第四份起诉书以及黄焕海“尸表检验”的情况,黄焕海在头部外表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的情况下,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能否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该鉴定书事实上确认了这种情况,但为什么不对这种情况作出说明呢?因此,由于【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能否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作出说明,该鉴定书不能作为确认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的定案依据,不具备证据效力。
3、不能排除黄焕海因为意外情况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
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
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除了存在以上三个问题之外,没有进行毒物鉴定,不能排除黄焕海中毒死亡的可能。还有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即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胃进行死亡时间推断。黄焕海当晚凌晨2时许和黄祖润、陈溢瑞一起吃了宵夜并且醉酒,凌晨3时前被人打死抛尸海中,完全可以根据黄焕海的胃内容物消化情况进行死亡时间推断。北海公安法医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胃进行死亡时间推断是一种严重渎职行为,导致没有及时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影响了案件的侦破,没有及时抓住杀人真凶。
二、没有对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进行说明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在”死者衣着情况”中载明:“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对侦破本案至关重要,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做出解释:
1、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形成的时间,是陈旧性的红色油漆痕,还是前几天的红色油漆痕。
2、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形成的地点,即黄焕海的死亡现场是否与油漆有关。
3、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的种类,是防锈漆还是其它漆。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没有进行任何说明,不能排除黄焕海的最后死亡现场存在红色油漆。而本案中的水产码头是没有红色油漆的。
综上所述,【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由于没有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也没有对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进行说明,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据效力。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载明: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本次复检的时间是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检验地点在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复检的鉴定要求是: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本次复检的“胸腹部解剖”载明:“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2011年5月20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由此推断死者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为6天左右。”
如果北海公安局法医对黄焕海死亡时间的推断属实,即黄焕海的尸体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漂浮了2至3天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发现黄焕海的尸体离岸边只有30米远,岸上的人肉眼所见,北海市渔轮厂码头船来船往,怎么会出现2至3天时间没有发现黄焕海尸体的情况?
本案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事实,即根据黄焕海“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情况来对黄焕海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进行推断,从而确定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载明:“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这一段话是北海法医和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铁证!
本案有以下四个客观事实是确定的:
第一,确定了黄焕海最后进餐的时间: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左右
与黄焕海当时一起吃宵夜的黄祖润2009年11月15日下午3时在北海市西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凌晨1时40分许,我和黄焕海、阿宝(陈溢瑞)去三中路张妹大排挡吃完宵夜后,我们三个就搭摩托车到前进路找旅社开房睡觉。”2011年8月8日,黄祖润在北海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再一次证实:当晚吃完宵夜后的时间“大概是凌晨一点四十至五十分”。
与黄焕海当时一起吃宵夜的陈溢瑞2009年11月17日日上午10时在北海市西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12时许,我和黄祖润、黄焕海在三中路张妹大排挡喝酒吃宵夜。大概到了0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陈溢瑞2009年11月19日13时在北海市西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再一次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23时许,黄祖润请大家同乡到三中路张妹大排挡喝酒吃宵夜。喝酒一直到凌晨2时许,大家吃饱,我和黄焕海也喝不少酒。”
黄祖润和陈溢瑞的上述证言证实:黄焕海当晚吃了两个小时的宵夜,喝了不少酒,也吃饱了。这一事实已经不能更改。
第二,确定了黄焕海死亡和抛尸入海的时间: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以前
北海市检察院的四份起诉书都认定黄焕海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前在水产码头被裴金德等五名被告人拳打脚踢致死后抛尸入海。无论北海市检察院再变更多少次起诉书,这一事实也已经不能更改。
第三,确定了黄焕海的口腔和食道内没有“死后呕吐”的残留物的事实。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2011年4月16日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没有载明黄焕海的口腔和食道内存在“死后呕吐”的残留物。无论北海公安局法医对黄焕海尸体进行多少次补充鉴定,都不能改变这一客观事实。因为黄焕海的尸体还在。
第四,确定了黄焕海“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的事实
黄焕海“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记载于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2011年4月16日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白纸黑字,不容更改!何况黄焕海的尸体还在,北海公安法医总不可能再给黄焕海的胃和十二指肠放一些东西进去。
确定了以上四个客观事实以后,杨金柱在此告诉网友们一个全世界法医通用的一个鉴定标准:胃内容物排空的时间需要四个小时,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时间需要六个小时。这是人的生理规律,任何人不能改变!全世界的法医都知道这一点。因为全世界的法医学教材都对此有明确说明。
杨金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看了杨金柱的这篇博客以后,也许又会去找几个证人证实,黄焕海当晚喝酒喝醉了,所吃的东西全部吐掉了,故胃里面全部排空了。杨金柱在此奉劝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不要去打这个主意。因为呕吐是不可能把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这也是人的生理规律,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即使有通天的本事也不能改变人的这一生理规律!
杨金柱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北海检察院的四份起诉书都认定裴金德等五名被告人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前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以后即抛尸入海,这就堵了北海检察院的一条后路。因为人的大脑因颅底骨折形成重度颅脑损伤后不一定立即死亡,可以形成重度昏迷或者变成植物人,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消化功能仍然存在,即人在昏迷状态下是可以将胃内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但本案则完全排除了这种可能。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
通过上述已经确定的四个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和杨金柱的两个特别说明,我们可以认定: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说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最早在2009年11月14日早晨8时左右。这一客观事实是北海公安法医用“瞒天过海”的鉴定结论改变不了的、也是北海检察用风衣作为物证改变不了的、更是北海检察用裴金德等人的认罪供述以及吴富劳次等证人的证言改变不了的!
黄焕海到底是在距离最后一餐(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什么时间死亡的,还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由于北海公安的两次鉴定和广西公安厅的一次鉴定都没有解剖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故需要解剖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如果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都已经排空,根据人的生理规律和全世界通用的尸体鉴定标准,则说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最早在2009年11月15日凌晨2时左右。
通过以上分析, 足以认定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和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使用“瞒天过海”的手法,故意不去查清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使用。本案真相大白以后,应该追究相关鉴定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