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童学张安华无赖:陕西省政府发密函给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果很严重 -雅虎新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7:39:42

陕西省政府发密函给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果很严重

2010-08-03 09:27 杭州日报 我说两句(加入讨论)#bd .main .title span img{opacity:0.6;filter:Alpha(opacity=60);margin-right:5px;}#bd .main .title span a:hover img{opacity:1;filter:Alpha(opacity=100);}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这封写给最高法的政府函件说,“如果维持省高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

合作勘查

利益8∶2分成

2003年初,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这条信息说,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看到信息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进行了接触。随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

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2004年底,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2010年7月30日,赵发琦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陕西省国土厅第一次发文

“同意你们合作”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

此后,双方进行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西勘院又以合同与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为由,再次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

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陕西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报告中说:“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陕西省国土厅再度发文

“你应该跟别的公司合作”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

当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拒绝了凯奇莱公司的提议,复函中说:“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更离奇的事是,不久前才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又将矿权“协调”给了别人。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给陕西省政府的“请示意见”中说:“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合作勘查协议。”

知情人说,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此前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共同开发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矿”也在波罗井田范围内。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上告到陕西省高院

省高院判回矿权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书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法

维持原判后果严重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一知情人说,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几点意见和请求:

第一,“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

第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

第三,“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法学专家联名抵制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针对这封密函,2009年2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

在这份建议书中,法学专家说:“密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造成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当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

不过,侯欣一教授说,他只是听当事人介绍了函件内容,并没有亲眼见到函件。

这起矿权纠纷案上诉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于案件本身,裁定书中仅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表述。

密函由陕西省国土厅起草?

国土厅否认

赵发琦说,他从一些内部人士了解到,这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说,这是一份内部文件,时间已经很长了,需要查档看是否已经归档,当被问及文件起草单位时,他说“应该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

然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手此案的工作人员说,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并对起草“报告”一事予以否认。

赵发琦说:“如果法律上说我不对,那我认,我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据中国青年报(返回报摘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