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主播妮酱结婚:北海律师团开始全面收网揭示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9:23:09
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为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
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不幸死亡是真实的外,本案指控我当事人的一切证据,都是伪造。
一、从裴金德自己供述和相关证据看,裴金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一)时间的论证与分析
1、关于被告人裴金德有关供述和通话记录问题。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其之前下述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金德上述供述能够确定以下事实:
(1)被告人裴金德在离开洪记大排档遇到别人对其殴打逃跑后,曾经与宋啓玲连续多次通电话,并多次因为手机没电接通后挂断;其接到宋的电话,后断线,裴金德又给宋啓玲打过去。如此几次反复;
(2)被告人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话连续多次因手机没电后,其手机关机几分钟后,又有电后,其接到杨业勇打来电话。
(3)、杨业勇给被告人打电话的目的是告诉已经抓住殴打裴金德的人,请他去辨认;
(4)、被告人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的电话正从玛莉亚医院往明都大酒店走的路程中;
(5)、从杨业勇给裴金德电话内容看,杨业勇给裴金德打电话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水产码头杀人案。
2、裴金德手机13807792990、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如下信息:
宋啓玲、杨业勇、李警和的手机通话记录、裴金德的供述完全印证了上述通话记录。
上述裴金德的手机通话记录与裴金德多次关于其与宋啓玲、杨业勇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通话记录的分析,与以下的讯问笔录对应,完全可以揭示出裴金德编造的所谓“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时间起止点。
(1)
(2)
(3)
(4)
(5)
(6)
(7)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
通过上述的手机通话记录、供述,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1)、 裴金德在案发前最后一次使用自己的手机通电话,就是宋啓玲见到他正在打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杨业勇打给裴金德,要求裴金德去辨认殴打他的人的那个电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裴金德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宋啓玲多次供述:(裴金德)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宋啓玲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是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的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那么,根据上诉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所说真正实施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该案只能从第一时刻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之后的时间开始发生,而根据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其必然应当在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前的时间结束,最迟应当在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前的时间结束。
(二) 为什么会是这样?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供述,他亲自参加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但以下事实我们无法忽视:
第一时刻,即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前与宋啓玲汇合,其刚刚在6分钟前接到杨业勇电话,让其去辨认殴打他的人,因此,第一时刻,“水产码头杀人案”绝对尚未发生。第一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宋啓玲、杨业勇供述相互印证。
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根据裴金德供述,其作案后,即“水产码头杀人案”已经做完,“凶手”之一裴金德已在第二时刻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本辩护人认为,第二时刻是严重存疑的,因为其仅仅有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而其参考的监控录像图像,完全看不清楚!当然,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时刻距第一时刻仅仅13分钟38秒的时间,裴金德等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是裴金德与宋啓玲到幸福街开房后,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第三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李警和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第三时刻距第一时刻也是仅仅由26分钟24秒的时间,裴金德等也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
换言之,被告人裴金德在13分钟38秒的时间内,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或者在26分钟24秒的时间内,裴金德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被告人裴金德的2011年8月30日的“供述”从第一时刻的顺序开始推演裴金德是如何与裴日红等人共同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过程的(括号内时间为辩护人反复往返验证的参照时间数据)。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
(300米步行3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
(3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
(1.5公里3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分30秒)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10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1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
(200米1分30秒)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
(50米,3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
(2.2公里4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3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
(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
(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
(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
(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
(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至少需要1小时。也就是说,从凌晨2点58分42秒开始,在凌晨3点25分06秒前,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自己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那么,结论也只能是:在
二、本案最合理的解释,真凶必须查清,李警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谁是真凶?
我们注意到案卷中如下细节:
1、
2、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
问题一:裴金德使用宋啓玲手机给谁打的电话,他所指的“打伤,不要打死”会和本案有重大关联吗?
3、
问题二:裴金德163秒钟对李警和谈了什么?他让李警和打伤谁?不要打死谁?
问题三:在警方对李警和后来4次讯问中,李警和为何都对此次通话有意隐瞒,讳莫如深?
4、裴金德电话记录显示,从
问题四:裴金德与李警和的上述8次通话非常反常,他们究竟说了什么?会和黄焕海之死有关吗?
5、裴金德与宋啓玲在幸福街住宿,作为各有家室的男女青年,必然发生什么?但为什么裴金进入房间后的第一件事情偏偏是要给李警和打电话,而内容竟然是关心李警和是否吃完夜宵!(裴金德
问题五:对裴金德而言,李警和,难道比宋啓玲还更值得裴金德关注吗?这不寻常的关心背后,意味着什么?裴金德究竟要关心什么?
6、
问题六:李警和为何撒谎?有何目的?他需要隐瞒什么吗?
7、
思想教育10分钟后,答:紧张、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10分钟;问:你有啥什么思想顾虑?没有什么顾虑的,只是有点紧张,你们让我调整一下(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继续思想教育:答: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裴金德)是什么时候(给李警和)打得(电话)?说了些什么内容?答:有所顾虑,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约10分钟。
问题七:李警和为何如此紧张?正常吗?难道裴金德打电话安排李警和殴打了黄焕海?
8、杨炳燕在前进路口遇到的两个人,没有形影相随,而是先后相距10分钟时间(见
问题八:对于李警和当晚行踪,警方为何没有深入全面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裴金德指示李警和打死黄焕海的重大嫌疑。也许,有人已经知道本案的真凶,但为了掩盖一个巨大错误,而不惜放纵真正的凶手!正如,北部湾广场摄像头如此之多,却都不予调取;正如,涉案车辆有出租车、摩托车3辆之多,却都无法查证。非不能也,实根本为凭空捏造!
综上,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根本没有直接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客观真实外,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一切证据,显系伪造。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以及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必须立即当庭予以释放,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到稍微安慰,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稍微慰藉,
开释蒙冤者,让他们享受阳光与自由!
正义,必在当下,我们无需等待!
杨炳棋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