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视剧昨夜星辰:因时效问题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如何引用条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19:14:58
因时效问题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如何引用条文 周健辉

    1997年刑法修订后,目前已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对法律条文的大量修正,引发了起诉书等司法文书中如何引用法条的问题。对刑法修正案涉及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释〔2007〕7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但对于相关条文已经被刑法修正案修改,可对某行为因时效等原因只能适用修改前的刑法而不适用刑法修正案的情形应当如何引用,迄今“两高”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仍直接援引刑法条文,而不进行额外注释。笔者认为,此做法欠妥,因为起诉书中一般不出现被引用条文的具体内容,这将无法判断对起诉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引起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的混乱,亦有损起诉书的严肃性和明确性。 

    有人认为,普通群众由于对刑法修正案的信息难以及时全面掌握,在起诉书中最好引用法条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起诉书是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书,不同于普法文书,期望对大多数群众而言都通俗易懂显然是不现实的,其直接送达对象是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官,理解自然没有障碍,至于被告人的认知问题则可以通过辩护人的帮助、公诉人的阐述及法官的释明来解决,因此,在起诉书中不引用法条的具体内容的司法习惯无须改变。 

    笔者认为,对不适用刑法修正案的情形,应当引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为宜,具体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施行前)第×条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其表述通常是“将刑法第x条修改为”,或者“刑法第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条之一”,或者“在第x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x款”。无论哪种形式的修正,都表明自刑法修正案生效时起,刑法已修改,因此,我们目前直接引用的刑法法条都是指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对于不适用刑法修正案的情形,必须进行必要说明。可能有人提出,刑法修正案颁布后,立法机关并没有对刑法重新编排加以公布,刑法典并没有被修改,因此引用刑法条文时应当指的是修正前的刑法。笔者认为,对于应然问题和实然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目前虽然没有公布新的法律文本,但“两高”在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时,都是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法条,因此,对于不适用刑法修正案的,采取上述引用方式,既可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也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司法现实和立法现状。 

    第二,采取在括号中注明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前的刑法条文的方式,法条指向明确,不会发生理解上的歧义,符合法条引用“明确”的原则,也比较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 

    第三,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情况较为复杂,譬如可能会发生一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六)而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形,如此表述,既简单明了,也能满足刑法修正案适用的不同情形。 

    第四,可以预测,为适应我国治安和经济秩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继续采用修正案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上述引用方式可以满足法律不断变化的需要,不会因为修正案数量的变化而出现不能适用的情况,符合法条引用方式“稳定”的原则。 

    最后需要指出的,对上述情形如何引用法条最终有赖于有权机关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