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自带视频播放器3.0:法制日报报道工商局“作为太慢”被判“限期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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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举报淘汰车一年不见结果起诉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工商局“作为太慢”被判“限期作为”
( 2011-10-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近期,各地发生多起市民向政府部门送“不作为”锦旗事件。摄影/戴查  制图/陈晓英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曾庆朝海霞
  四川籍农民工张克兵误买了一辆由内蒙古乌海市一家公司销售的国家淘汰汽车,因此而遭受了巨额损失。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淘汰车,然而,等了近一年的时间,仍未见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于是一气之下将乌海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公堂之上工商局解释自己并非“不作为”,而是正在查处。
  这种长达近一年时间的缓慢“作为”是否允许存在?近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给出了答案:工商局在判决生效后应“限期作为”。

误购淘汰车外地被查扣
  2010年4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民韩仓向乌海市坤元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5辆“北方奔驰”牌ND3250S型自卸货车。
  此后不久,韩仓又将车辆转让给当地的朋友徐亮,徐亮又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马家坝乡险峰村一组的张克兵等人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承包合同》,将其中一辆车转归张克兵所有并使用,由张克兵向徐亮预付车款6万元,其余车款共计29.82万元分为15个月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克兵开始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一家煤矿拉货。此后,张克兵发现,由于工活很少,加上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所挣运费扣除燃油费、司机工资、修车费及生活费后,连每期的购车款都还不上。
  为了扭亏为盈,张克兵与其合伙人任秀英请求徐亮应允其到其他工地干活,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任秀英自行联系了河南省的一处工程,并带车离开徐亮的工地。徐亮发现后劝说任秀英返回内蒙古,但返回途中车辆于2010年6月19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交警查扣。
  这一查扣让任秀英一下慌了神,因为交警告诉他,该车有可能是拼装车辆,网上查不到,不能上户口。任秀英赶忙在南阳找了一名律师,并和律师一同到车辆生产厂家即包头市北奔公司查询,此时他才得知,该车属“国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二号标准)排量,早在2005年就已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并淘汰,根本无法办理上户手续。
  为进一步证实,张克兵于2010年8月16日向乌海市工商局投诉,请求该局对坤元公司和徐亮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受理近一年始终“正在办”
  在递交投诉材料后,乌海市工商局立案受理,但3个月后仍无结果。
  2010年11月1日,见没有任何动静,张克兵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乌海市工商局邮寄了一份投诉材料。其间张克兵的律师王长建曾前往问询,得到的说法是:“我局正在处理。”
  直到2011年5月12日,距张克兵第一次举报已9个月之久,赶往乌海市催促等候了10多天无果的律师王长建,受张克兵委托,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坤元公司、徐亮一并告到了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工商局对第三人的这种非法销售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庭审中,被告乌海市工商局承认,原告先后两次举报本案第三人乌海市坤元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举报称涉案车辆为拼装汽车,经他们调查得知,第三人出售汽车系包头市北奔汽车销售,不属于拼装汽车,因此第一次举报已结案处理。
  对于第二次举报,乌海市工商局解释称,在接到原告举报后,经初步审查,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调查取证,但是该案属于两地办案,涉案人员联系困难,原告从来没有出过面,涉案多人都无法找到,联系十分困难。由于案情复杂,且涉案数额较大,乌海市工商局在立案3个月后的2011年2月1日经该局分管局长审批,将案件延期至2011年3月1日;但到期后,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又进行了延期。
  “该案已经查明事实,均在处理中,我局在两次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均认真履行了职责,故原告诉我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起诉。”乌海市工商局最后称。

工商局败诉判“限期作为”
  根据张克兵的代理律师王长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这起案件中,工商局认为自己并非“不作为”,只是因为案件复杂而一再延期,那么这种“作为太慢”的行政态度,是否能够被法律所允许?
  2011年8月12日,这起特殊的告行政机关“不作为”案,被延期3个月。2011年9月28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乌海市工商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查处违法行为。被告受理原告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等处理决定,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乌海市工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乌海市工商局负担。

■案意点击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作为太慢”的现象屡见不鲜。说白了,“作为太慢”只不过是“不作为”的遮羞布而已。如果举报者不采取诉讼的形式,或许这起案子就将永远“正在处理中”。
  这些“不作为”背后往往有多重原因。行政腐败、不同部门的职能交叉、工作人员的傲慢和私心……而要根治这些顽疾,只能靠制定法规、有力监督、明确责任和奖惩分明。
  “权力即责任”、“责任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理念。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相关部门的作为与态度也须跟上时代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