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世之魔卡txt全集下载:胡泳: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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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2)

发布时间:2011-10-25 09:26 作者:胡泳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873次


  作为“反权力”的谣言,反抗的是经济上的剥削,政治上的压迫,以及社会关系上的不平等。


  被“妖魔化”的谣言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需要对谣言的定义的细微之处加以仔细的辨别,方能全面认识谣言这一人类社会挥之不去的现象。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谣言却几乎一边倒地被视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惑众之言,听信谣言者是受“蒙蔽”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而谣言的初始传播者常常被指为“别有用心的一小撮”。官方一向视谣言为不稳定因素而大加制止和弹压,在很多时候,公民因为传谣信谣而而遭受训话、监视甚至拘捕。


  不能不说,在谣言问题上学术视野的逼仄是造成和助长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周裕琼统计说,中国内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发表的近百篇相关论文,无不对谣言持否定态度(周裕琼,2008)。同一时间出版的传播学与舆论学著作,其中涉及谣言的内容也对其多给予负面的评价,甚至认为谣言就是谎言。例如,刘建明认为谎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假话,谣言也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虚假消息,谣言和谎言都是虚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把假的说成真的,以假充真,以假乱真,以欺骗他人(刘建明,2001)。郭庆光认为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有自发产生的,有人为制造的,但大多与一定的事实背景相联系;而谣言则是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郭庆光,1999:99)。


  姑且不论对流言与谎言的这种区别是否准确,我们看到,郭庆光在国内流传最广的传播学教材之一当中在给谣言下定义的时候,引入了一个更加富有争议的参数,即“动机”因素。除了传播学,谣言研究亦是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内容之一,邓文初曾以两部影响极大的教科书为例,指出国内学者始终强调“动机”(特定意图)与“真实”(缺乏事实根据)两个因素。


  由沙莲香主编的《社会心理学》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其中对谣言进行如下界定:“谣言是某些人或团体、组织、国家,根据特定的动机和意愿,散布的一种内容没有得到确认的,缺乏基本事实根据的,通过自然发生的,在非组织的连锁性传播通路中所流传的信息。”(沙莲香,2006:283-284)


  周晓虹主编的《社会心理学》是“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学专业主干课系列教材”之一,其定义说:“根据传言制造者的动机不同,传言可以细分为流言和谣言,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无意识传播,后者则是有目的地捏造,一般怀有恶意,为的是造谣生事。”(周晓虹,2008:236)


  在这里,“动机”二字都直接进入了谣言的定义中,周的定义甚至还突出了“恶意”的目的。邓文初指出:“在这种溢出学术界之外的‘研究’中,以‘真实性’为标准,‘谣言’成了‘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消息。依据‘动机’标准,谣言就不仅仅是‘有意捏造’而且成了‘毁谤中伤’。谣言定定义过程中的情感色彩进一步强化,学术的中性完全丧失,‘谣言’被完全‘妖魔化’了。”[1]


  “动机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由春秋曲笔生出的“诛心之论”,就是在批评对方之时,不针对对方的行为、语言谈问题,而是绕过行为、语言去指责对方此行为、语言的目的和动机。这种重动机判断(其后紧跟的是价值判断、道德判断)的思维方式长期成为桎梏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的障碍。尤其在极左时期,“动机论”曾经是一根万能的棍子。把“动机论”应用在谣言上,极其容易将谣言涂抹上伦理色彩,视同捏造、挑拨、诽谤、诬蔑,进而产生一系列可见的恶果:


  一是当权者常以此为标签,“妖魔化”反抗和持不同意见的群体,化解和打击对方的舆论攻势,抹杀抗争和质疑的正当性。


  例如,2007年,在厦门市民对PX化工项目进行抵制时,政府控制的《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接连发表文章,称在市民中群发的手机短信所散布的有关PX危害的内容为“谣言”,[2]并把市民因在正常渠道无法获知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而私下互相流通的传闻鄙视为“‘路透社’消息”,指责它们后面“有双无形的、肮脏的手在操纵”,“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或蛊惑人心,或煽风点火,或惟恐天下不乱,总有着其不可告人的目的。”[3]


  在这方面,官方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义正辞严”的话语,被一位知名博客讽刺性地总结为“情绪都是煽动的,真相都是不明的,群众都是一小撮的”。[4]2008年6月28日,贵州瓮安县城发生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新华网于6月29日发出的电讯即称,按照当地警方的说法,事件缘起于一名女学生溺水死亡,其亲属对瓮安县公安局作出的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其中,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被认为是事件的起因,群众的“不明真相”则是导致事态扩大的原因之一。[5]


  这些词语和句式已被官方沿用多年,凡是出现社会运动就必然有“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它们成为执政者处理公共危机时必不可少的话语策略,不是没有理由的。对于国家层面的执政者而言,这里关系到政权的合法性这一致命的问题。现存政治哲学的基础在于设定了一种能够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群体,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政府也就顺理成章地具有了先验的正当性。然而,在实践中,这套正当性推理日益瓦解。政府既难以推行一个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的国家赖以建立其合法性的价值观,又由于现存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仍然是绩效型的而非法律-选举型的,难以确立国家镇压的合法性,只有使用一套“冷战”的话语策略才能勉强维系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在这套话语策略之下,任何对于政府的抗议,都会被用一种敌对的思维作出解读。


  对于地方层面的执政者来说,这套话语则是官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必然结果。最近若干年里,中央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负责制,一旦出现公共事故,当地领导人就很可能被撤职。其结果一方面促进当地领导人去防止公共事故的发生,但另一方面也促使他们在发生公共事故时,第一反应就是如何封锁事故的传播,争取时间和空间去自己处理、自我消化。在地方政府不需向民众负责、而是向上级负责的政治传统下,官员被激励去选择封锁消息。民间将此称做“惟上不惟下,瞒外不瞒内”。一旦瞒不住了,内部无法消化了,地方政府就会转而把社会运动说成是有计划、有组织的行动,甚至具有“反党反政府”的性质,这样政治上的“上纲上线”在构陷群众的同时,可以把上级党委、政府也绑架进来,从而掩盖地方吏治的极度恶化和自身的严重失职。


  二是动辄动用法律手段,对一些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又不甚准确的说法,以谣言视之,强力打压,导致在重大社会和安全事件中,中国公民的言论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第1款,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和明知编造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就谣言在新媒体当中的发布和传播,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称,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这些条款,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不清。例如,要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怎样才算“扰乱了公共秩序”,始终是相关案件中的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而且,法律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或她并非出于“故意”而发布或者传播了一些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信息,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2006年的“张志坚事件”,[i]到2007年的“红钻帝国”,[ii]再到2008年的“SS山地师”,[iii]各地接连出现因在网上“转载”或“跟帖”,当事网友被公检法机构逮捕或拘留的案例。另外一种情形是因短信而获罪,例如,2007年1月,北京警方称,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5年以上徒刑;[iv]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向130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手机短信,被无锡警方处以治安拘留。[v]


  根据法律规定仔细辨别这些案例,不难发现,政府存在明显的滥用法律行为。首先,政府倾向于把凡是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传言都定性成法律意义上的谣言。“SS山地师”在转发帖子时,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信息庞杂,虽转贴伤亡人数有误,但仍可证明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实上,在大的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即便政府也往往没有能力马上判断言论的真假。当局严重混淆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传播小道消息的区别,后者根本不属于违法行为。在重大灾难之后,许多人都曾传播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他们中几乎每一个都可能被抓起来。


  其次,谣言是否“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假,才应该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红钻帝国”和“SS山地师”的帖子是转载和引述,虽然态度激烈,但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则需要视帖子的影响面以及造成的客观结果而定,比如,帖子的传播范围有多广,是否激发了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公众有权质疑、批驳任何报道乃至政府公告的真实性,公民发短信或者转发相关帖子,即使有不实之处,也应被视作自保或者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只能用更加公开透明的信息来平息大家的忧虑,消除不实之言。一场灾难过后,人们尚未获知政府部门关于预警系统、抗灾能力和救援措施的检讨,却先发现普通市民因为参与灾难后果的讨论而被警方拘留,这不能不使网络民意的焦点集中在权力是否滥用、言论是否自由等问题上。


  杨支柱指出:“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杨支柱,2007)之所以要对媒体在灾难和事故方面的报道以及公民的关注采取宽容态度,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这样可以及时避免更大的危害、抢救更多的生命,与之相比,“可能的恐慌混乱仍然属于较小的恶,是不得已的容忍”(顾肃,2006)。从补救措施上看,对于言论者可能产生的偏向,政府通过公布真相进行解释说明、揭露言论者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就能消除影响,并不应因批评采用虚构方式就予以强力打击。


  一方面,公权机关常常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谣言案件中,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2008年7月,在上海闸北袭警案发生后不久,网上就流传,犯罪嫌疑人杨佳因遭民警殴打导致丧失生育能力才伺机报复。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称,郏啸寅于7月2日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是,此条规定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不可否认,郏的造谣对上海警方和办案民警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不一定就是应该动用国家强制力处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把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以诽谤罪入刑,其结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对公权实施监督,公民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


  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这就要求公共官员面对批评甚至夸大事实的捏造时,不能动辄以诽谤为由主张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不能以国家暴力机器来满足个人的私利。而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获罪的案件,却多次显示一些地方长官借助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习惯性地把一切未经官方认可的信息当作谣言来打击,甚至不惜顶着挟私报复的恶名钳制言论,由此制造了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i]2006年3月,身为海口一家制药企业工作人员的张志坚,在制药领域的专业网站小木虫网站(http://emuch.net)和丁香园网站(http://www.dxy.cn)上转帖了一篇揭露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和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多名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进行“官药勾结”的网文。康力元公司因此向海口警方“报案”,4月26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拘留了张志坚,6月1日,检察院批准将张志坚逮捕。2007年2月6日,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并准许取保候审。2007年4月12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已撤案为由取消取保候审。2007年7月,在案发近一年三个月之后,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张志坚获得24000元国家赔偿。7月6日,张志坚转帖网文中的当事人曹文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7月10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ii]2007年7月18日,济南特大暴雨,水位迅速上升的护城河完全没过银座购物广场的排水出口,这座济南最大最繁华的标志性商场成了一个巨大的蓄水池。数天后,银座发布官方消息,称“由于疏导及时,超市内无一伤亡”。这成了后来在网络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一个注册名为“红钻帝国”的23岁的女孩在济南舜网(http://www.e23.cn)回帖参与论坛的济南暴雨讨论,声称听亲友说大水涌入银座广场而死了不少人。济南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为罪名对其予以治安拘留,认定她的跟帖“内容有明显的唬人噱头,营造了暴雨过后的恐怖气氛,里面有灾害造成多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当地一家媒体报道说:“暴雨可怕,谣言更可怕!”


  [iii]2008年4月28日,一场近10年来中国铁路行业罕见的列车相撞事故在胶济铁路上发生。当天,21岁的山东高密网民“SS山地师”在百度高密贴吧转发了一条名为《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内容严重歪曲了正规广播电视媒体关于4·28 事件的真实报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拘留。警方同时警告网民“不要相信网上的一些虚假信息,更不要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这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一旦发现散布这种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严惩”。“SS山地师”不仅遭到了治安处罚,还被当地电视台以反面事例曝光,以教育观众。


  [iv]《北京警方: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刑5年以上》,《北京日报》2007年1月16日。


  [v]新华网南京2007年6月6日消息。


  谣言与大众媒体的对立


  2008年5月12日,北京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在会议要求中,“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依法处理”谣言是在同一个句子中出现的,这也是官方长期一贯的做法。由于政府垄断着媒体资源,“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往往是新闻封锁、新闻限制的同义词。毋宁说,正是官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的行为,导致了官方信息的匮乏和不可信,才为“谣言”的传播培育了丰厚的土壤。官方一方面给谣言留下传播的空间,另一方面却又声色俱厉地打击谣言,从而令自身陷入一种难以破解的矛盾当中。


  自2003年非典以来,突发事件中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压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危机的扩大,一次又一次地证明着,媒体或者失语、或者成为强势话语的代言人,往往是造成谣言扩散、社会恐慌和危机加剧的主要原因。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在发生爆炸的当天,吉林市环保部门就已经发现松花江水体受到污染,后来还递交了相关污染的监测数据。但几天内吉林市委、市政府仍未做统一安排去向公众进行解释与澄清;一周后,吉林省有关部门仍坚称没有听说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污染松花江水源的说法。甚至在下游的哈尔滨市于21日早晨宣布停水时,石化厂和吉林市仍然拒不承认苯流入江水对人和环境造成剧毒性危害。


  哈尔滨市政府宣布停水的原因竟然是“对市政供水管网全面检修”。在这关键时刻,官员们采取了鸵鸟政策,拒绝回答媒体和公众的质询,甚至把环保部门的对外报道权也控制起来。居民们既无法从政府部门、也不能从当地媒体报道获得明确、真实和完整的信息,令哈尔滨市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饮用水、啤酒、牛奶等统统遭遇抢购。小道消息不胫而走,甚至出现地震的流言,事情愈闹愈大,市政府才在十小时后不得不再出公告,解释停水原因是由于日前吉林化工双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


  在“正确的舆论导向”之下,传统的主流媒体对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实行选择性报道,选择的标准完全由他们来掌握,他们认为是反面的、消极的、添乱的、抹黑的就按下不表,确定为正面的、积极的、鼓劲的、添彩的就公开宣扬,而区分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对抽象的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丝毫不管是否对民众的知情权造成损害,是否可能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险。


  当正常的社会传播系统功能被削弱,非常态的传播机制就会活跃起来。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有关“水污染”和“地震”的传闻多是通过口口相传、手机短信、互联网论坛等传播的,而且流传时间比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正式发布的时间早得多。人们与其相信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的正式新闻报道,更倾向于相信来路不明的谣言,导致“新闻像谣言,谣言像新闻”的怪象出现。在政府的权力控制下,被行政力量扭曲了的传播手段在谣言广泛散布的环境里,最终取得了相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