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等静压机: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于振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56:43
〔2011〕8号
当事人:于振涛,男,1954年10月出生,时任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岛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纪元家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寰岛股份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寰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刊登《关于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公告》),称拟与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7,593.76万元收购万恒置业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力源)45%的股权”。该公告还称,“2007年3月,王光伟先生与万恒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光伟将其所持沈阳力源45%股权转让给万恒置业,由于时间较短,沈阳力源的股东变更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完毕”;“万恒置业向本公司做出了书面保证:保证其取得的股权的合法性;保证在与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股权顺利过户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在审议本次股权收购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此次公告载明沈阳力源的股东情况为:“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自然人王光伟持有其25%的股份、自然人王英持有其20%的股权、自然人王福祯持有其10%的股份。”
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但《关联交易公告》却显示,万恒置业已经持有沈阳力源45%的股权,且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沈阳力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7月13日,万恒置业仍不是沈阳力源的股东。寰岛股份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
以上事实,有寰岛股份董事会公告、沈阳力源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寰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于振涛。同时,于振涛为万恒置业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万恒置业事实上未收购沈阳力源45%股权的情况下,于振涛亲自向寰岛股份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并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万恒置业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欺骗董事会,性质十分恶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已对于振涛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于振涛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于振涛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