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疹子怎么办:壶公评论:人与法 (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2:35:35

人与法

法律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决定于一定的哲学观,因此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法律的合法性在于它是否符合人性。

检验中国法律,包括制订和实行,必然受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制约,也决定于社会主义观与现实主义的制约。

人性是抽象的概念,自然而然地归纳为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的部分。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现实化,任何违背人性的法律都不具有合理性。这是笔者思考法律的基点。在这里所说的人性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主义观是吻合的。

集粹数年来关于社会热点案件的思考和评论,是笔者自己的理论在接受现实的检验,对与否将在今后的思考中予以纠正,这些观点的发表也仅仅只是为了接受网评的检验:

一、崔英杰案;

二、山西黑奴案;

三、张茵案;

四、周正龙案;

五、邓玉娇案;

六、陈国君案。

关注着这些案件的发生和处理,也清醒地看到中国政治社会的进步。

一、崔英杰案

崔英杰案发生于06年,这是笔者探讨了孟德斯鸠法学的基本性之后对现实案件的一点观感,写了一些文章。

后来崔英杰没有被判死刑,这是很意外的事情,因为被崔所杀的城管李志强是第一时间被北京市委定性为烈士的。

法是人民制定的,人民制定的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处于发展中的中国社会很难避免农民进城所造成的混乱,如何面对这种混乱?当恶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需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即要考虑到城市管理政策上的存在缺陷,也要把握法律的尺度。这一点是与印度等国家对城市管理取放任的态度,又对法律生搬硬套的方法方式相区别的。

在这一事件上,中国法律表现出的人性令人佩服。收集这一时期写出的几篇文章:

1、谋生权高于市容整洁权

在讨论孟德斯鸠的时候,笔者在《南方周末》读到一个算不上稀奇,却典型地反映了现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的案子:
20061212,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摊贩崔英杰伤害城管李志强的生命案。起因是一群城管没收了崔某用于谋生的三轮车,引起崔某的激愤而过失杀人。
这一案件引发社会的深度的思考,尤其是法学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强调,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
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举行专题讨论会,学者们认为,崔英杰案。。。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法律缺陷;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表示,城管把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予以没收,禁止他们再从事这方面的经管活动。。。涉及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夏霖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时说出一段震撼人心,足以名垂青史的话,记住它,我们因此可以更容易地理解孟德斯鸠的法: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注定是一个杰出人物发挥聪明才智的时代,只有那些勇于正视生活的人们,或者说只有那些尊重社会自然演变的规律的人们,才能够在一个伟大的民族的历史上留下自己的印记。律师夏霖的言论为自己留下了足迹,财富与权势是暂时的,只有那些揭示社会自然演变的规律的人们才能与天地一样永恒。
无数的人都在即将而来的判决中注视着崔英杰的生死。崔英杰的父亲崔瑞武收到来自各地陌生人的汇款和安慰的话。历史在这里凝聚,面临五千年之大变革的中国,山雨欲来风满楼。
这一个案件深层次的命题就是法律的意义,法律的自然属性。

天理何在――崔英杰案法辩续

在《法辩:谋生权与市容整洁权之辩》上笔者写到:
时代要求中国人,对于法律的认识应该深化至科学与道德的范畴。泛泛之谈于世无补。
谁也不会反对市容整洁的维护,但是任何行为,也包括法律都存在一个度,也就是说当市容整洁权冲击了人的谋生权,也就越过的自身度的约束,或者说这种冲击就是在犯法。
人的谋生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天赋人权。这个斩钉截铁的说法并不来自那一部法律,更不是来自那个权威的言论,它只是决定于宇宙存在的根本理论--平衡说。城管李志强的问题就出在他冲击了他人的生存权,断了摊贩崔英杰的生路,那么他付出自己的生命只不过验证了天理。

古语曰,盗亦有道,因此在对人家实施抢劫的时候,可以抢走所抢的所有东西,但是用于煮饭的锅是不能抢的,因为人家在一无所有之后,还可以借米下锅,以维持生存。
城管李志强的问题就在于他抢走了人家的锅,他也许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因为我们的法律并不健全,但是他触犯了天条。
任何一个人在做任何一件事情的时候都应该明白:苍天在上,天理昭昭。
在这里,我们一再讲到天理和天条。天理何存?天条何在?
壶公评论在《孟德斯鸠法学的基本性》中谈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天理,自然法就是天条。
自然属性是法的基本性质:
孟德斯鸠指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的法律。例如希望和平、谋生和社会生活。
关于和平:孟德斯鸠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最初的思想决不会是推理的思想,而是先想着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由于最初的人是软弱、怯懦而自卑的,所以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而是想着和平。关于和平的祈求最典型地反映在中国人宁为太平犬,不为乱离人的命题上。对于西方而言,关于和平的祈求更强烈地表现为孟德斯鸠之后的两次世界大战。也迫使思想家和历史学家不懈地探讨战争的成因,以至于完成了《历史研究》和《人类与大地母亲》的汤因比希望来生生为中国人――和中国人一样见异思迁。
关于谋生:孟德斯鸠指出,这是人们的需要,也是人们软弱所造成的。中国人的表达式即民以食为天。不过这个欲望与动物的需要也基本一致,可怕的是中国顽固的封建专制迫使人们在生存权的基点上无法前进一步,中国的文化尽管丰富多彩,但是中国的文明就现实而言是低层次的,这一点为中国的革命和现代的改革开放以寻求民族的解放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邓小平把它归纳为名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关于社会生活。孟德斯鸠认为,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它是社会性实现的基础。中国关于仁的内涵的亲和力就是这种情感的体现。这一点与动物的形态相似,但是当它体现为社会生活也就与动物性划出了鸿沟。

孟德斯鸠进而指出,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之外,又逐渐获得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其他动物没有的第二种联系,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孟德斯鸠把社会和国家的产生归结于民智的开发,不同君权神授或上帝创造国家,也有别于阶级斗争论。我们当然也注意到孔子的学就是一个以家族伦理为雏形的完美社会的构建。
对自然法的承认事实上也就是承认了法律是最为基础性的部分,这里是道德充斥的空间,与科学和理性不是一个是范畴。对于西方而言,关于自然法以及对它的认同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英法百年战争和宗教战争。这两场战争给予人们的固然是血腥和破坏,但是也锻造了社会的平等意识和民主意识。如同孔孟之道的仁义之学,同样是来源于三代之英的政治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现实。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即不是人的理性,也不是具体的法律的前提和价值尺度,只是孟德斯鸠进行政治学和法学思考的逻辑起点和主线,它包含各国的自然条件,精神条件和制度条件等。孟德斯鸠的思维方式相似于清代在史学重本朝掌故,在地理重边疆舆地的今文经学家魏源,尤其是以变易态度认识事物上,是二者互通之处。
这种思考和概括的方法是历史的和经验的,而不是演绎和思辩的。这一观点带有深刻的弗兰西斯-培根――也是来自英国的经验主义的烙印。它揭示了以某种理论和教条作为社会指导的肤浅,也证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应该透彻至其本源的自然法则。 

壶公评论 07年写于麒麟山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