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谦哪个朝代的诗人:水泥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8:00:53
水泥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目     录
编写说明... 3
第一篇 行业介绍... 5
1.1行业概况... 5
1.2工艺简介... 5
1.3企业类型划分... 7
1.4行业特点... 7
第二篇 纳税评估方法... 9
2.1 水泥厂纳税评估方法... 9
2.1.1投入产出法... 9
2.1.2能耗分析法... 14
2.1.2.1 电耗测算法... 14
2.1.2.2 煤耗测算法... 17
2.1.3 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 19
2.1.4仓储规模分析法... 21
2.1.5 计件工资分析法... 22
2.2 粉磨站纳税评估方法... 24
2.2.1 投入产出分析法... 24
2.2.2 电耗分析法... 27
2.2.3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 29
2.2.4仓储规模分析法... 29
2.2.5计件工资分析法... 29
第三篇  案例赏析... 30
3.1 水泥厂纳税评估案例... 30
3.1.1阜新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30
3.1.2锦州市某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34
3.1.3葫芦岛某水泥厂纳税评估案例... 42
3.2 粉磨站纳税评估案例... 47
3.2.1辽阳灯塔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评估案例... 47
3.2.2沈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52
附录资料... 58
附件1  水泥生产企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目录... 59
附件2  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61
附件3 省局实施方案及相关通知... 66
附件4 辽宁省2007年度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评估工作报告... 78
2008年6月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开展了水泥生产行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全省各市借此契机进一步探索行业纳税评估道路,并总结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方法。
开展行业纳税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评估,摸清行业规律,固化方法指标,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形成纳税评估与税源监控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
为使本次专项纳税评估成果得以有效应用,并为下一步我省开展行业评估摸索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框架,遵照局领导的指示,省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会同流转税管理处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指导手册,希望能够为广大评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辅助。
本指导手册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行业介绍、评估方法、参考案例和附录资料。各位编审组成员在编审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终于使本指导手册成功完成。在此向所有参与和支持《辽宁省国税系统水泥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编撰的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与本次指导手册编撰的人员有: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王镇、刘启星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威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肖连军、赵学礼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李华刚、王雷、陈皓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戴劲、王剑
辽阳市国家税务局:张卫东、朱晓倩、齐鑫、吴春奎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陈曦、陈兴才、刘红军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此次指导手册的编写提供了大力协助,在此表示感谢。
在本指导手册发行之际,感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局领导的鼓励和鞭策。希望本指导手册的发行能够为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衷心欢迎各地税务干部对指导手册中的不足之处予以批评指正。
行业介绍
行业概况
我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11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8户,小规模纳税人33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80户。目前正常经营的196户,其余企业由于停产、转产、空壳等原因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2007年度一般纳税人申报销售收入643,032.26万元,应纳税额44,403.65万元,增值税税负6.91%。从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看,我省自产熟料生产水泥的企业约占总体数量的70%,其余为粉磨站企业。从生产规模来看,我省年产50万吨以上企业占总体数量的6%左右,其余为中小规模企业。
工艺简介
简单的讲,水泥的生产工艺可概括为“两磨一烧”,它们即是:生料制备、熟料煅烧、水泥粉磨。就其中的一些工艺要求,本指导手册作一些收集、整理,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般来讲,水泥生产有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生料准备
(一)石灰石是水泥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大多数工厂都位于石灰石采石场附近,以尽量降低运输成本。
(二)通过爆破或者使用截装机来进行原料 ( 石灰石、页岩、 硅土和黄铁矿 ) 的提取。
(三)原料被送至破碎机,在那里经过破碎或锤击变成碎块。
(四)压碎的石灰石和其它原料通常覆盖储存,以防受外界环 境的影响,同时也可最大程度地减小灰尘。
(五)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石场和水泥厂会需要分离的或单独 的电源设备。
二、生料磨制
(一)在该阶段原材料配比情况如下:石灰石70%-90%;粘土(炉渣可作为替代材料)10%左右;铁粉(或铜渣)3%左右。
(二)生产工艺:石灰石等原料->烘干->原料罐->微机配料->生料磨->生料罐
三、熟料生产
(一)煅烧是此工序中的核心部分。经煅烧将生料转化成为熟料。
(二)在此阶段生料和一定比例的无烟煤(大约占15%左右)混合煅烧形成熟料。旋窑采取烟煤粉碎成煤粉直接喷入窑内燃烧煅烧生料形成熟料。
(三)生料、熟料配比系数为:(含物料烘干损耗)1.35-1.75,一般每1.45-1.65吨生料可生产出1吨熟料。
(四)生产工艺:水泥窑煅烧->熟料->熟料罐
(五)熟料储存能力可以基于市场考虑,一个工厂通常可以储 存熟料年产量的 5-25%。
四、水泥制成
(一)形成熟料后,一定比例的熟料(因生产水泥品种不同,比例也不同,具体可查阅不同水泥的生产规范)与矿渣、石膏及其他混合材粉磨形成水泥。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在此阶段进行掺入废渣。
(三)生产工艺:熟料+混合材料+石膏->水泥磨->水泥->水泥罐->包装->成品入库->检测->水泥出厂
企业类型划分
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行业特点
通过行业调研总结,我省水泥生产企业主要有以下行业特点:
一是受北方气候影响,水泥生产行业具有周期性,属于季节性生产行业,每年的生产销售旺季在3月至10月份,冬季基本没有库存产品。
二是冬储行为较为普遍,近几年,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导致水泥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为了能有充足的货源,在水泥生产企业停产的期间,各建筑商就与水泥生产企业进行预购水泥产品。各水泥生产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通常采取预收帐款的方式进行冬储。
三是水泥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大多为自有矿山或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原料购入较难控制,因此在税收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难。
四是水泥产品的下游销售市场为主要为建筑企业等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在增值税链条上出现断裂。
受以上行业特征影响,水泥生产企业在税收上较易出现下列问题:
一是将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赠送的过程中,由于受赠方不需开具发票,管理差一点的企业不会主动将赠送产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所以应交的“税”也赠送了。
二是企业对预收货款的核算不及时,延后计算销售收入,造成税款后移。由于近几年水泥是抢手货,企业在每年的秋冬季节,都会收到一部分预收货款,一些用水泥企业以当时的低价购买水泥进行所谓的“冬储”,从第二年的春季起开始提货,由于货物未全部发出,或这些企业不及时索要发票,企业就不及时结转销售并核算相应的税金。
三是部分企业外购原材料有意不取得或少取得发票;主要原因为了降低外购原材料价格,人为控制水泥产量,有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取得进项税额。
四是水泥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建筑单位或个人以及消费者个人,所以水泥生产企业在销售水泥过程中,不开具发票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企业往往会采用生产不入帐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进而逃避纳税义务。
纳税评估方法
本手册第一篇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工艺不同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我省绝大多数企业为水泥厂或粉磨站,而且熟料厂、配制厂的评估方法与前两类基本相通,因此本篇仅就水泥厂及粉磨站分别介绍纳税评估方法。
水泥厂纳税评估方法
2.1.1投入产出法
一、原理描述
投入产出分析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熟料耗量测算
1、正向测算
生料干基量=∑[生料原材料量×(1-含水率)]
立窑企业:熟料产量=生料干基量×(1-生料烧失率)
立窑企业燃煤作为原材料投入
回转窑企业:熟料产量=生料干基量×(1-生料烧失率)+耗煤干基量×煤灰分
回转窑企业燃煤作为燃料投入
熟料耗用数量=测算熟料产量+期初库存熟料量-期初库存熟料量-帐载熟料销售数量
2、逆向测算
熟料耗用数量=∑(各品种水泥申报产量×各品种水泥熟料配比比例)
3、差异值
差异值=正向测算熟料耗用数量-逆向测算熟料耗用数量
(二)水泥产量测算
测算水泥产量=测算耗用熟料量或其他辅助材料量÷熟料或其他辅助材料配比比例
熟料或其他材料配比比例=∑(各通知单熟料或其他辅助材料配比比例)/通知单数量
(三)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标准值参考范围
(一)熟料生产阶段生料配比比例:
石灰石(%)
粘土(或者炉渣、粉煤灰)(%)
铁粉(铜渣)(%)
70~87
10~17
3~4
(二)根据水泥等级不同,水泥生产阶段熟料、石膏及其他辅助材料配比比例具体范围如下:
水泥等级
熟料(%)
石膏(%)
其他辅助材(%)
22.5
25~45
2~4
53~73
32.5
40~65
3~4
31~47
42.5
60~75
3~4
21~35
(三)生料烧失率的行业指标经验值范围:回转窑生料烧失率为31%—38%,立窑生料烧失率为43%—45%。
(四)一般情况下进厂原材料的含水率不超过1%,另外原料在破碎、生磨过程中可能会有少量损失(比例同样不超过1%)
(五)一般情况下粉煤的含水率高一些,为6%-14%;原煤和块煤的含水率低一些,为2%-3%。
四、数据获取途径
(一)从供应部门的《企业进场原材料明细表》及化验室的《生料配比通知单》取得企业生产熟料的原材料品种,并将其与企业原材料明细帐反映的各种原材料实际消耗的品种核对,以确定生产熟料的原材料品种。
(二)评估期各品种生料原材料量是指评估期内各种原材料的实际消耗重量,将企业原材料账记载购入各种生料原材料重量与企业原材料入场台账及入场汽车衡、地上衡及其他计量器具电子数据报表进行比对,以数量多的为准。
(三)水泥生产企业购进外购石灰石、煤、熟料、石膏、其他辅助材料等原材料或生料配料、熟料配料过程中,都通过电脑地磅称重,可调取电脑地磅称量数据,运用投入产出法测算熟料及水泥产量。
(四)从企业进场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采集各批次进场原材料的含水率,计算企业在评估期生产中投入的生料干基量。
(五)从企业生料配比台账采集生料干基原材料的配比平均比例,计算各生料干基原材料进场质量比例,察看是否与《生料配比通知单》平均比例相符。
(六)从企业实验室的《化学分析日报单》中采集生料的烧失量和煤灰分,直接计算熟料量。
(七)从实验室的《水泥配比调整通知单》中采集不同品种水泥制成阶段各原材料的平均配比比率。
(八)从企业财务账采集各品种水泥产销量、期初期末库存及销售单价。
五、疑点判断
(一)若测算熟料耗用差异值大于零,则企业可能存在原料核算不准确,销售熟料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隐瞒水泥产品销售收入等问题。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可能存在销售应税产品熟料的收入与销售免税产品水泥的收入相混淆的情况。
(二)若测算熟料耗用差异值小于零且差异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原料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在没有外购熟料的情况下,要注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存在把销售的熟料数量混记入销售免税产品水泥的数量中,以此来享受税收优惠。在有外购熟料的情况下,要注意判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的利废产品废渣掺入量合理性,是否存在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情况。
(三)将企业财务原材料账购入各种生料原材料重量与企业原材料入场台账及入场汽车衡、地上衡及其他计量器具电子数据报表进行比对,如财务数据小于上述两项数据,可能存在购入原材料不入账问题。
(四)查询企业生料配比台账,取得生料干基原材料的配比平均比例。计算各生料干基原材料进场质量比例,察看是否与生料配比通知单平均比例相符,分析与财务数据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可能存在隐瞒进场原材料量,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五)查询企业财务销售账各品种数量,与出厂水泥台账及出厂通知单进行比对,如不符,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开发票的可能。
(六)计算并判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量是否合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废渣掺入量+熟料阶段废渣掺入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原材料量+熟料阶段原材料量)〕×100%。此比例小于30%,则存在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六、应用要点
(一)应用本方法的重点在于核实各种原材料和燃煤投入量真实性,可结合能耗测算及第三方信息判断原料及燃煤投入的真实性。
(二)在原材料和燃煤投入量真实的情况下,经过评估模型的测算,可推算出评估期水泥产量,将评估测算的水泥产量与企业帐载的水泥产量核对,并将评估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核对,找出问题值。
(三)对于个别含水量超高的进场原材料,可查询企业进场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取得其批次进场原材料的含水率,并对评估指标做个别调整。
(四)水泥制造企业存在隐瞒销售熟料数量的可能,特别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制造企业,因销售熟料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可通过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辆调查核实取得销售数据,或通过购货方取得销售数据。
(五)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帐目、辅助材料等多方印证、分析。
2.1.2能耗分析法
能耗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此法以产品生产工艺不变为前提,对于水泥制造企业,可分为电耗测算法和煤耗测算法。
2.1.2.1 电耗测算法
一、原理描述
电耗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电耗情况,利用单位产品电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在对核算相对不完善,无法确认账载原料投入真实性的企业实施评估时,利用来自第三方的电耗指标测算税收差异为首选方案。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生产耗用电量测算
生产用电量=总耗用电量×(1-非生产用电比例)或=∑(各生产环节耗用电量)
(二)产品产量测算
测算产品产量=生产用电量÷单位产品电耗定额
(三)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标准值参考范围
(一)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电耗限额限定值
单位:kw.h/t
分    类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限额限定值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限额限定值
4000t/d以上(含4000t/d)
≤68
≤105
2000~4000t/d(含2000t/d)
≤73
≤110
1000~2000t/d(含1000t/d)
≤76
≤115
1000t/d以下
≤78
≤120
表中电耗限额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水泥行业生产水泥综合电耗的上限值。
(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级定额
单位:kw.h/t
窑  型
国家特级
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
及格级
预分解窑
110
115
120
130
旋风预热器窑
立筒预热器窑
立波尔窑
余热发电窑(扣除余热发电)
80
85
90
110
湿法窑
115
中空干法窑
115
机械化立窑
80
85
90
115
普通立窑
115
(三)各生产环节单位电耗标准:
非生产用电量比例
熟料生产阶段电耗标准
粉磨阶段电耗标准
占总电量1~10%
60~90kw.h/t
30~45kw.h/t
水泥生产用耗电量约占全部耗电量比需深入企业根据其非生产用电实际耗用情况进行确定,正常情况下生产规模越大比例越大,行业标准为90%以上。
四、数据获取途径
(一)各生产环节装有分电表的,直接从供电部门取得各生产环节表示用电量相加,即得评估期生产用电量。
(二)各生产环节没有分电表的,可从当地供电部门取得评估期总耗电量,再乘以水泥生产用耗电量约占全部耗电量比,即得评估期生产用电量。
五、疑点判断
(一)评估期测算产品产量与企业帐载产品产量进行比对,如测算产量大于帐载产量,企业可能存在生产产品不入帐,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如测算产量小于帐载产量,企业可能存在外购熟料的情况,需进一步查证是否存在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二)将从当地供电部门取得的供电信息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供电信息核对,看是否存在存根联滞留票的问题。
六、应用要点
(一)评估期单位产品电耗标准值是指每生产一吨水泥从原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生产过程所消耗的电量
(二)利用烘干设备进行原材料烘干的,该批次电耗标准值增加1瓩时/吨;自然风干的电耗标准值不变。
(三)可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情况,实地测算出电耗标准值。也可根据账面熟料或水泥产量及设备类型反推出单位水泥电耗数据是否在电耗指标范围内,从而测算出问题值。
2.1.2.2 煤耗测算法
一、原理描述
煤耗测算法根据企业所耗用的用煤能耗数来测算企业的产品产量。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熟料耗量测算
测算熟料产量=∑{月耗煤量(t)×月平均煤热值(kcal)×1,000 kg}÷7,000 kcal /耗煤定额
熟料耗用数量=测算熟料产量+期初库存熟料量-期初库存熟料量
(二)产品产量测算
测算产品产量=测算熟料耗用量÷熟料配比比例
(三)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标准值参考范围
(一)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煤耗限额限定值
单位:kg/t
分    类
可比熟料综合标煤耗限额限定值
4000t/d以上(含4000t/d)
≤120
2000~4000t/d(含2000t/d)
≤125
1000~2000t/d(含1000t/d)
≤130
1000t/d以下
≤135
表中煤耗限额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水泥行业生产水泥综合煤耗的上限值。
(二)可比熟料烧成标煤耗分级定额
单位:kg/t
窑  型
国家特级
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
及格级
预分解窑
2000t/d以上(含2000t/d)
105
115
125
160
2000t/d以下
115
125
135
旋风预热器窑
120
130
140
175
立筒预热器窑
140
160
180
立波尔窑
125
155
165
185
余热发电窑(扣除余热发电)
165
175
230
湿法窑
180
190
200
230
中空干法窑
250
机械化立窑
100
115
125
150
普通立窑
180
四、数据获取途径
评估期耗煤量可以从企业原材料帐上获取, 煤热值可根据化验室的验质单或销货方提供的煤验质单注明的煤热值。
五、疑点判断
评估期测算产品产量与企业帐载产品产量进行比对,如测算产量大于帐载产量,企业可能存在生产产品不入帐,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如测算产量小于帐载产量,企业可能存在外购熟料的情况,需进一步查证是否存在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六、应用要点
(一)运用本方法分析关键在于耗煤数量是否真实,可通过第三方信息核实,部分企业存在购煤代开发票行为的,要引起重视。
(二)可运用本方法测算的熟料耗用数量与投入产出法测算的熟料耗用数量相互印证,确定实际耗用数量。
2.1.3 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
一、原理描述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
设备生产能力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产品产量测算
测算产品产量=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二)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数据获取途径
(一)根据企业提供生料生产设备、熟料生产设备说明书注明的设备生产能力。
(二)通过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生产能力,或采集生产车间的生产日报表或月报表数据,取得正常情况下企业设备实际生产能力。
(三)通过网络查询或行业专家咨询方式,取得企业设备生产设计能力和实际能力,可计算出日或小时生产能力。
(四)根据同行业同等设备标准数据。
(五)工作时间可从企业生产日记台账中采集。
四、疑点判断
(一)分析、测算企业的最大或者最小生产能力。通过最大生产能力的测算,可发现企业是否有虚开发票的问题;反之,对最小能力的测算,可发现企业是否有销售不入账的问题。
(二)在运用设备生产能力法测算时,评估人员要同时对企业日产熟料的生产能力和月产水泥的生产能力分别进行测算,若企业生产熟料设备的生产能力远远大于生产水泥设备的生产能力,则企业存在销售熟料的可能,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销售应税产品熟料和销售免税产品水泥相混淆的情况。若企业生产熟料设备的生产能力远远小于生产水泥设备的生产能力,则企业存在外购熟料的可能,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外购应税产品熟料的情况,若有外购应税产品熟料的情况,要注意计算并判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量是否达到减免的比例。
五、应用要点
(一)设备生产能力是指主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下实际产出的能力,可能与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一致。当产品畅销时,实际生产能力的发挥可能大于设计能力,反之小于设计能力。根据同行业情况,可以推算正常的差异幅度,一般在20%以内。
(二)评估时不一定需要同时测算最大和最小生产能力,根据评估重点可以选择测算最大或者最小生产能力,也可以二者都测算。
2.1.4仓储规模分析法
一、原理描述
仓储规模分析法也叫库存合理性分析法,是指用企业仓库存储能力,来判断企业账面存货是否真实、合理,进而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评估模型
实际判断或者根据第三方数据、同行业数据,测算企业仓储能力,并与企业账面库存比较。
问题值=评估仓储能力-企业核算数据
三、数据获取途径
(一)企业账面数据,库容说明书;
(二)评估人员实际测算;
(三)仓储行业数据。
四、疑点判断
重点分析企业实际仓储能力与企业账面库存的差异。
五、应用要点
由于水泥产品本身性能特征,所以企业的仓储量不易过多、过大。
2.1.5 计件工资分析法
一、原理描述
计件工资分析法是指在生产单位产成品工资定额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一定时期的计件工资总额,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并与纳税人核算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产品产量测算
测算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资总额/单位产品工资定额
(二)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数据获取途径
(一)企业申报表、账簿、凭证、车间生产记录。
(二)评估人员现场测算、询问有关人员。
(三)同行业标准数据。
(四)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
四、疑点判断
通过查阅企业核算数据、评估人员实地调查等方式,确定纳税人发放的计件工资总额和生产单位产品的计件工资标准,测算评估期产量,与企业帐载产量相核对,寻找二者的差异。
五、应用要点
(一)要考虑企业的生产单位产品计件工资定额标准的变动情况;
(二)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单位产品计件工资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
(三)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一致。
(四)采用计件办法计算工人工资,适用于单位产品工资标准相对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的企业。
粉磨站纳税评估方法
2.2.1 投入产出分析法
一、原理描述
投入产出分析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按照计算的投入产出比(水泥平均配比比率),测算出企业评估期投入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耗用量,与企业账面记载材料投入数据进行对比,计算出熟料差异量;从而测算出评估期水泥差异产量及问题值的评估分析方法。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熟料耗用数量测算
测算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耗用量=∑(各型号水泥账载产量×该原料配比比例)
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比例=∑(各通知单某型号水泥该原料配比比例)/通知单数量
(二)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差异量测算
测算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差异量=账载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投入数量-测算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耗用量-
(三)产品产量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产量差异=测算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差异量÷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综合比例
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综合比例=∑(各通知单该材料配比比例)/通知单数量
(四)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差异+账载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水泥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标准值参考范围
根据水泥等级不同,水泥生产阶段熟料、石膏及其他辅助材料配比比例具体范围如下:
水泥等级
熟料(%)
石膏(%)
其他辅助材(%)
22.5
25~45
2~4
53~73
32.5
40~65
3~4
31~47
42.5
60~75
3~4
21~35
四、数据获取途径
(一)从化验室《水泥配比通知单》中采集各品种水泥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比例,测算出各品种水泥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平均比例和综合比例。
(二)从企业会计账簿中采集各品种水泥账载产品产量和账载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投入量。
五、疑点判断
(一)若测算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差异量大于零,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产品产量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二)若测算熟料耗用差异值小于零且差异较大,要注意判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的利废产品废渣掺入量合理性,是否存在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情况。
(三)根据计算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差异量和综合配比比例,,测算出产品产量差异数量。
(四)计算并判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量是否合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废渣掺入量+熟料阶段废渣掺入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原材料量+熟料阶段原材料量)〕×100%。此比例小于30%,则存在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六、应用要点
(一)要充分考虑辅助材料干湿程度,正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损耗;对于个别含水量超高的辅助材料,如:使用高炉水渣作为辅助材料,可查询企业进场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取得其批次进场材料的含水率,并对评估指标做个别调整:材料耗用量=材料出库数量×(1-含水率)
(二)企业购进外购熟料、石膏、其他辅助材料等原材料或配料过程中,应通过电脑地磅称重,可调取电脑地磅称量数据,采集实际投入数量,运用投入产出法测算水泥产量。
(三)熟料质量越好,熟料配比指标越低;若高炉水渣作为辅助材料,熟料配比指标越低。
(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生产企业,可根据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水泥中炉底渣比例,直接测算水泥产量。
2.2.2 电耗分析法
一、原理描述
电耗分析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耗用电量,利用单位产品电耗定额测算企业水泥产品产量,与纳税人账载产品产量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数据可从第三方电力部门取得,相对较为客观。
二、评估模型
数据期间均取自评估期
(一)生产耗用电量测算
生产用电量=总耗用电量×(1-非生产用电比例)或=∑(各生产环节耗用电量)
(二)产品产量测算
测算产品产量=生产用电量÷单位产品电耗定额
(三)税收差异测算
测算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测算产品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测算销售收入=测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销售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标准值参考范围
项目
现有粉磨站电耗指标
新建粉磨站电耗指标
非生产用电量
1~2%
1~2%
熟料磨型号
电耗指标
电耗指标
φ183~φ220
35~45度/吨
35~40度/吨
φ220以上
35~40度/吨
30~35度/吨
四、数据获取途径
(一)总耗用电量直接从第三方电力部门取得。
(二)非生产耗电量需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根据其非生产用电实际耗用情况进行确定。
五、疑点判断
评估期测算水泥产品产量与企业帐载产品产量进行比对,如测算产量大于帐载产量,企业可能存在生产产品不入帐,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
六、应用要点
(一)利用烘干设备进行原材料烘干的,该批次电耗标准值增加1kw.h/吨;自然风干的电耗标准值不变。
(二)非生产用电比例与生产规模大小、磨机新旧程度有关,可通过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了解非生产用电量,水泥粉磨站行业标准为2%以下。
(三)可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情况,实地测算出电耗标准值,测算过程中,应考虑功率损失,比如:雨季原材料湿度较大,造成磨机工作时间延长。
(四)要充分考虑粉磨站企业生产设备新旧程度、磨机型号等实际情况,正常情况下设备越旧、磨机尺寸越小电耗指标越高,最高不超过45kw.h/吨。
(五)可根据账面水泥产量、熟料磨型号,反推出单位水泥电耗数据是否在电耗指标范围内,从而测算出问题值。
2.2.3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
参照 “2.1.3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
2.2.4仓储规模分析法
参照 “2.1.4仓储规模分析法”
2.2.5计件工资分析法
参照 “2.1.5计件工资分析法”
案例赏析
水泥厂纳税评估案例
3.1.1阜新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评估单位:阜蒙县国税局
案例评估人员:张立堃、陈明义
案例评估时期: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31日
案例评估时间:2008年7月
案例评估行业:水泥制造
一、企业基本情况
阜新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为私营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在原有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企业现有职工595人,主要生产22.5#、32.5#、42.5#水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22.5#、32.5#水泥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07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08年不享受税收优惠,32.5#水泥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80%。主要生产设备为4.7M*7.0M回转窑,2007年8月试车,10月份基本达产,设计产量为日产熟料2000吨。
二、数据采集
(一)申报表数据
1.2008年1-3月收入及税负情况:(单位:元)
项目
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
税负
2007年1-3月
14,405,797
488,337
3.5%
2008年1-3月
16,822,888
186,545
1.1%
2.2007年末预收款账贷方余额为33,278,867.15元,2008年3月末的预收款账贷方余额为39,982,014.65元。
(二)生产经营数据
1.生产能力:全年生产熟料70万吨,水泥100万吨。
2.账载各品种产品产销量及价格:(单位:吨,元/吨)
项目
熟料
32.5#
22.5#
42.5#
产量
113807
53451
6947
854
销量
41552
43377
6972
412
不含税单价
169.03
192.88
168.1
272.51
3.2008年1-3月熟料期初库存 15170吨,入库(产量)113807吨,出库(本期领用及销售)70573吨,期末结存58224吨;2008年1-3月水泥期初534吨,期末结存11024吨。
(三)第三方数据
从电业部门采集的该企业耗电数据:2007年1-3月4508310度,2008年1-3月19068518度。
三、确定疑点
评估人员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梳理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存在下列疑点:
1.2008年1-3月增值税税负为1.1%,远低于6.8%的全省平均税负及4.08%的全国税负预警下限。
2.2008年1—3月和去年同期比:销售收入变动率16822888.40-14405797.80/14405797.8=16.8%;应纳增值税变动率186545.97-488337.79/488337.79=-61.2%。二者比值为负数,可能存在少转收入问题。
3.2008年1-3月份熟料113807的账载产量与熟料日设计产量2000吨推算实际产量应为18万吨,差异较大。
四、实地核查
锁定以上疑点后,评估人员考虑到单纯从账面无法看到明显的漏洞,决定从工艺流程入手,寻找突破口。该企业生产工艺可简单称为“两磨一烧”,原材料(主要是石灰石炉渣或粉煤灰铜渣)投入后,经生料磨进行混合粉碎后形成生料,再入窑烧制形成水泥熟料,经过添加石膏、矿渣等混合材,入水泥磨粉磨后,最终形成水泥(水泥=熟料+混合材+石膏)。
据此评估人员决定从购进原材料开始取得最原始的资料,再用投料指标,换算出产量。经实地核查取得了几项很重要的资料:
1.供应科数据:
从实际的电子秤数据和保管员记账数据相核对,2008年1-3月石灰石的实际购进数量为161860吨,财务账载购进量为91570吨。
2.化验室数据:
(1)生料配比通知单中的石灰石占熟料比例为70%-78%之间;
(2)生料的平均烧失量确定为34.64%;
(3)32.5#水泥的耗用熟料比例为48%左右,22.5#水泥的耗用熟料比例为38%左右,42.5#水泥耗用熟料比例为78%左右。
3.根据企业巨额的预收账款情况和实际的经营情况来分析,该企业发出货物没有及时入账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关于预收水泥的有关结算情况,并要求提供各户水泥发出情况及预收水泥各户明细账,企业有关人员解释为没有按各户设置明细账,也不能准确提供各户水泥发出情况。
五、案头分析测算差异
(一)投入产出测算:评估人员根据取得的第一手资料,经过深入研究该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道生产工序—磨制熟料生产成品水泥,确定了“利用原材料投入比、申报产量分别推算熟料耗用测算税收差异”的行业评估总体思路,其具体方法:
1.根据石灰石耗用量正推出熟料的生产量及耗用量:
生料的平均烧失率确定为34.64%;
生料的理论料耗系数=(1-熟料中的煤灰掺入量)/(1-烧失量)=(1-0.3%)/(1-34.64%)=1.47
生料重量=石灰石重量/石灰石占生料比例=161860/73%=222161(吨)
熟料产量=生料产量/理论料耗系数=222161/1.47=151130(吨)
熟料销售及耗用量=产量+期初库存熟料-期末结存=151130 +15170 -58224 =108076(吨)。
2.用水泥配比通知单,根据不同品种水泥申报产量反推账载熟料耗用量。
42.5#:熟料耗用量=水泥产量×耗用熟料比例=854×78%=666(吨)
32.5#:熟料耗用量=水泥产量×耗用熟料比例=53451×48%=25656(吨)
22.5#:熟料耗用量=水泥产量×耗用熟料比例=6947×38%=2639(吨)
评估期账载销售水泥产品耗用熟料量合计为666+25656+2639=28961吨,再加上账载熟料销售41552吨,总计为70513吨。
3.评估期熟料销售及耗用量和账载熟料销售及耗用量的差异:
108076-70513=37563吨
(二)设备生产能力分析:日生产熟料2000吨,月生产6万吨,三个月应大致为18万吨,经与企业技术人员交谈得知由于设备检修、原材料的供应短缺及春节放假的原因,平均每月生产25天左右,这样三个月75天×2000吨,应为15万吨左右,与评估人员利用投入产出法测算的熟料产量大体一致。
六、评估约谈
根据以上案头分析找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约谈,用数据以及企业的生产工艺对企业实际的熟料及水泥的产销量进行推算,企业主动表示要求自查。
七、自查结果
企业经过自查补提收入12980571元,补提销项税额2206697.07元;进项税额转出102,506.57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通过评估,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8.38%。
3.1.2锦州市某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评估单位:凌海市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高丽艳、王雷、陈浩、姚会敏
案例评估属期: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
案例评估时间:2008年7月
案例评估行业:水泥制造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
锦州市某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民经济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细目:水泥制造,主要产品有22.5水泥、复合硅酸盐32.5水泥、普通32.5水泥、复合硅酸盐42.5水泥。
二、生产工艺流程:
根据该企业采用机械化立窑生产特点可分为:熟料生产工艺和水泥生产工艺。
(一)熟料生产工艺:石灰石+煤+其他原材料(根据生料配比通知书)→生料磨→机械立窑烧制→熟料罐
(二)水泥生产工艺:熟料+混合材料+石膏(根据《水泥配比调整通知单》)→水泥磨→水泥→水泥罐→包装→成品入库→检测→水泥出厂
三、根据第三方信息,确定评估模型及标准值
根据凌海市水泥制造业企业全部为机械立窑生产实际情况,评估人员通过网络查询广东省、江苏省同行业标准及年度水泥生产行业报告,结合省局纳税评估标准案例中评估标准值,确定凌海市同行业评估模型及标准值。
凌海市水泥制造行业评估标准值
评估方法
项目
标准值
说明
投入产出法
石灰石
1.25~1.35吨
充分考虑原材料质量。
标准煤
100~125kg
投入产出法
熟料
40~85%
根据生产水泥品种确定
石膏
1~3%
整体物耗
1.45~1.65吨
根据质量确定
包装袋
20个/吨
电耗法
熟料生产电耗
50~60度
充分考虑购进原材料、天气干湿度。
水泥生产电耗
40~50度
整体电耗
90~100度
四、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型
(一)投入产出法模型:
各种配比比例=∑各通知单(石灰石、煤等原材料生料或熟料、石膏、其他辅助材料)配比比例/通知单数量测算熟料和水泥产量=原材料、其他辅助材料及包装物出库数量/各种材料配比比例
包装物配比比例=20个/吨
测算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水泥数量+评估期测算水泥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测算评估期水泥销售数量×评估期水泥销售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二)电耗测算法模型:
测算评估期熟料或水泥产量=评估期生产电耗量/评估期单位熟料或水泥电耗定额
测算评估期水泥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水泥数量+评期
水泥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测算评估期水泥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设备生产能力法模型:
测算评估期水泥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水泥数量+测算评估期水泥产量-期末库存数量)×评估期水泥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五、运用评估方法分析,发现疑点问题
(一)运用投入产出法分析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模型,采集了该企业2007年1月-2008年6月份生料中石灰石、煤等原材料数量以及熟料、包装袋等评估数据,结合《生料配比通知单》配比数据,计算得出该企业原材料、熟料、包装袋耗用比例,情况如下:
数量单位:吨
品名
期间
生产数量
期初库存
期末库存
熟料
2007年度
72,180
14,450.24
2,169.24
08年1-6月
35,435.54
2,169.24
1,936.6
水泥
2007年度
120,520
260.4
148.15
08年1-6月
59,729.05
148.15
10,668.15
品名
期间
出库数量
耗用比例
标准值
石灰石
2007年度
93,072.88
1.29
20~1.35

08年1-6月
46,278.56
1.31

2007年度
17,719.17
折合标煤141.29
折合80~100
kg/吨标煤
08年1-6月
8,098.2
折合标煤129.42
包装袋
2007年度
2,410,400
20个/吨
20个/吨
08年1-6月
1,172,981
20个/吨
总体物耗
2007年度
122,768.43
1.70
45~1.65

08年1-6月
60,271.07
1.70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存在疑点问题:
1.2007年度煤耗差异率:41.29%,08年1-6月煤耗差异率:29.42%
2.2007年1月-2008年6月物耗差异率:3%
(二)运用电耗法分析
1.取得第三方评估数据,实地调查核实:
评估人员采集了第三方凌海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公司2007年1-2008年6月耗用电量数据,并对该企业生产情况及库存货物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耗用电量明细表
期  间
耗电量(单位:度)
2007年度
12,225,520
2008年1-6月
5,360,000
经实地调查核实,2008年6月末熟料、水泥无库存。
2.测算2008年1-6月份电耗比例及问题值:
(1)扣除电量情况:
根据调查核实该企业管理部门、化验室及设备维修等非生产耗用电量全年大约在10%左右,1-6月份管理部门、化验室等非生产用电大约3%左右。
非生产用电量=5,360,000×3%=160,800度
(2)生产耗用电量情况:
2008年初库存熟料:2,169.24吨;
可生产水泥:2,169.24吨÷56.11%=3,866.05吨
需耗用电量:3,866.05吨×40度/吨=154,642度
2008年1-6月份生料生产水泥耗用电量:
耗用电量=5360000-160800-154642=5,044,558度
(3)测算生料生产水泥情况:
期初熟料存货可生产水泥:3,866.05吨
期末熟料数量:1,936.6吨;
可生产水泥:1,936.6吨÷56.11%=3,451.43吨
账面出库熟料生产水泥:59,729.05吨;
生料生产水泥数量=59,729.05-3,866.05+3,451.43=59,314.43吨
(4)测算2008年1-6月份电耗比例:
耗电比例=5,044,558÷59,314.43=85度/吨
(5)测算2008年1-6月份应补增值税:
销售量差异=59729.05+156.45+3451.43-49217.35=14,119.58吨
销售收入差异=14,119.58吨×176.43元/吨=2,491,117.50元
问题值=2,491,117.50元×17%=423,489.97元。
3.根据电耗标准值,测算2007年度问题值:
(1)计算扣除电量情况:
非生产用电量=12,225,520×10%=1,222,552度
2007年初库存熟料数量:14,450.24吨
2007年末库存熟料数量:2,169.24吨
2007年度销售熟料数量:6000吨
库存熟料生产水泥数量=(14,450.24-6,000-2,169.24)÷62.32%=10,078.63吨
2007年度库存熟料生产水泥耗电量=10,078.63吨×40=403,145.度
(2)测算2007年度应补增值税情况:
2007年度总耗电量:12,225,520度;
2007年度生产耗用电量=12,225,520-1,222,552-403,145=10,599,823度
2007年度生产水泥数量=10599823÷90度/吨+10,078.63=127,854.44吨
销售数量差异=127,854.44-120,520=7,334.44吨
销售收入差异=7334.44吨×175.06元/吨=1283967.26元
问题值=1,283,967.26元×17%=218,274.43元
根据电耗分析法分析,该企业存在主要存在疑点是2008年耗电比例85度/吨,低于标准值,问题值423,489.97元;2007年度问题值218,274.43元。
(三)设备生产能力法分析
评估人员结合该企业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为20万吨,根据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测算结果如下:
日生产能力=200,000吨÷365天=548吨
根据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记录2007年度实际生产为233日;2008年1-6月份实际生产114日。
2007年度生产数量差异=233×548-120,520=7,164吨
2007年度问题值=7,164吨×175.06元/吨×17%=213,202.07元
2008年1-6月生产数量差异=115×548-49217.35=13,802.65吨
2008年1-6月问题值=13,802.65×176.43元/吨×17%=413,984.26元
通过设备生产能力法分析,该企业2008年1-6月份问题值413,984.26元,2007年度问题值213,202.07元,与电耗法分析结果基本一致。
六、评估约谈及自查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测算结果,与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企业对于电耗标准85度/吨低于正常标准的原因进行自查。
七、评估结果
该纳税人经过自查共补缴增值税税款641,764.4元,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了滞纳金。评估后,该纳税人2007年、2008年1-6月份的增值税税负分别达到10.35%、 10.50%,超过全省平均税负。
八、管理建议
通过对该企业纳税评估,评估人员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一)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通过网络查询其他省、市地区的行业标准及年度行业评估报告,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设定行业评估模型及标准值,测算出实际产量和销售收入与申报数据对比,有效监控纳税申报情况。
(二)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各种材料耗用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经常对库存数量进行核实,避免销售不及时入账问题的发生。
(三)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法律法规等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纳税遵从度。
3.1.3葫芦岛某水泥厂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推荐单位: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杨宝林、唐宝群、陈曦、邵玉祥、韩福余、郑波
案例评估时间:2008年8月10日
案例评估所属期:2007年—2008年6月
案例评估行业:水泥制造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水泥厂成立于1999年3月,地址在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岘镇团山子村,注册类型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韩瑞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共有职工150人,年产量在10万吨—15万吨左右,主要原材料是利用石灰石参兑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矿渣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材料,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火山硅酸盐水泥32.5#、22.5#两种规格,32.5#水泥主要用于标准高一些的建筑表层等,22.5#水泥用于砌筑,生产过程主要是磨—烧—磨,即“两磨一烧”,生产设备主要有“锷式”破碎机和立窑等,增值税征收方式是先征后退,目前22.5#水泥平均单价120—140元/吨左右,32.5#水泥平均单价180—220元/吨左右。
二、数据采集情况:
该企业2007年度申报销售收入为20,178,224.30元,实现增值税1,021,073.36元,平均税负5.06%,与全市平均税负7.46%相比低2个多百分点,也低于全市同行业预警下限(5.64%);2008年1—6月份共申报销售收入7,462,562.79元,实现增值税332,215.15元,平均税负为4.45%,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7.10%相比低近3个百分点,也低于全市同行业预警下限(4.56%),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带着疑点,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实地核查,测算税收差异
由于本地区的大部分水泥生产企业都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水泥行业购进材料和销售情况(即该行业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分析:购进材料主要是石灰石、煤、各种辅助材料(矿渣、粉煤灰、磷石膏等),自掘黏土,由于这些材料的取得有的时候,并非能够全部开具和取得发票;销售对象大部分是建筑部门和民用,如果仅就企业的帐册数据看,不会存在太多的问题,企业是否存在“体外循环”的产量?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所以我们通过上述的分析后,确定了我们进行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将评估的重点锁定在了企业的一些有效指标因素的监控上:
1.投入产出法测算产量:
抽取2007年6月份生料配比调整通知单附表(一)、水泥配比调整通知单附表(二)和2007年度企业各种耗材情况表(附表三):
附表(一):
生   料
配比(%)
原材料名称
石灰石

石膏
铁粉
黏土
配比(%)
70
19
3
3
5
附表(二):
水泥配比
物料名称
熟料
混合材
(粉煤灰)
混合材
(炉底渣)
石膏
助磨剂(元明粉)
22.5#
各种料占水泥比
44
57
3
32.5#
55
32.7
6.3
5
1
附表(三):                               单位:吨
材料名称
石灰石
各种矿渣
煤矸石
增强剂
铁粉

数量(T)
65653
48020
400
476
3047
17550
由于该企业2007年帐载水泥产量22.5#水泥10500吨,32.5#水泥103,500吨,按照行业标准生料与熟料产出比1.7:1(即生产1吨熟料需1.7吨生料)计算,剔除该企业当年外购熟料5,000吨影响因素,该企业的生料可产出熟料71,000吨左右([(65653+48020+400+476+3047+17550)/1.7×(1—10%烧失率)=71000],而该企业生产22.5#水泥所需熟料应为4200吨(10500×40%=4200);生产32.5#水泥所需熟料56,925吨(103500×55%=56925),该企业生产两种水泥共需熟料61,125(56925+4200=61125)吨,企业帐载熟料量(由于该企业没有核算中间产品科目)测算应在76,000吨(含企业外购熟料5000吨)左右,按照投入产出法测算,扣除年末在产品结转因素(熟料)影响,该企业的产量应在110,000吨左右,而该企业实际产量为114,000吨,相差-4,000吨左右,这里就出现了问题,企业有可能存在“体外循环”产量,我们应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确认。
2.分析上述因素后,我们运用收集的其他信息对该企业的庞杂数据进行了有效的梳理,继续寻找新的突破口:
1)根据企业的工资测算水泥产量:
我们在实地核查时获悉,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按照水泥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按劳取酬:
计件工资情况明细表
车间名称
单位工资额(元/吨)
磨生料车间
2
煅烧车间
5
水泥研磨车间
2
包装车间
1.1
考虑到企业的整个产品都必须经过成品——水泥环节,抽查了该企业2007年度共发生水泥研磨车间工资228,000元,据此测算其产量为114,000吨(228000/2=114,000),与企业的实际产量114,000(10,500+103,500)正好吻合,抽查企业2007年度共发生水泥包装车间工资125,400元,据此测算其产量为114000吨(125400/1.1=114,000)
也与企业的实际产量114,000(10500+103500)正好吻合,这里出现了问题,企业的罐存散装水泥作何解释?
2)采集第三方数据
从电业部门采集的该企业2007年度耗电数据13,125,528度,产量114,000吨,单位电耗115度/吨;2008年1—6月耗电数据6,208,953度,产量43,000吨,单位电耗144度/吨,单耗明显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按照同行业平均单耗(即100—105度/吨)测算,产量2007年度应差14,000吨左右,2008年1—6月份应差17,700吨左右。
3)、设备能力估算:
该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有生料磨机3台,规格和型号分别为∮2.2*7.5m1台,∮1.83*7.0 m2台,按照正常功率看∮2.2*7.5m型号功率为15—16吨/小时,∮1.83*7.0 m型号功率为10吨/小时,水泥磨机1台,规格型号为∮2.2*7.5m,功率为13—14吨/小时,为了增加效益,该企业又上了1台选粉机,使企业的生产水泥能力增加30%左右,据此测算该企业2007年产量应为单位功率*24*300*(1+30%)=13.5*24*300(一年内有效生产日)*1.3=126360吨,与企业帐载产量114,000吨相差12,360吨;同样2008年相差产量为17,700吨左右。
四、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疑点告破
根据上述相关数据的测定,我们找到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保管员,负责生产技术人员等进行了约谈。在约谈时,我们向企业宣传了相关政策,通报了同行业各相关指标,并对我们提出的疑点情况进行了说明,原来是企业由于部分原材料的发票未能及时取得,造成成本无法入帐,会计对该部分产量未入帐造成的,并欣悦地接受了回去后进行认真自查。
五、纳税评估结果:
该企业通过对2007年度和2008年1—6月份进行认真自查,共补计产量14,304.3吨和31,996.85吨,按照同期加权平均售价计算补计收入4,124,411.52元,补缴增值税701,149.96元,课征滞纳金44,997.17元;其中2007年度补计收入1,775,592.76元,补缴增值税301,850.77元,课征滞纳金35,014.69元,2008年1—6月份补计收入2,348,818.76元,补缴增值税399,299.19元,课征滞纳金9,982.48元,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于2008年8月29日组织入库。调整后该企业2007年度的增值税负已于原来的5.04%上调到6.03%,单位电耗由原来的115度/吨下调到目前的102度/吨;2008年1—6月增值税负已于原来的4.45%上调到7.45%,已超过了全市的平均税负;单位电耗由原来的143度/吨下调到目前的103度/吨,基本符合行业标准。
六、纳税评估后的体会:
通过开展对水泥行业的纳税评估,建立相应数据指标体系,比如生料熟料产出比(1.7:1)、单位能耗(电量)(100—105度/吨)、设备生产能力(详见本案例)等等,将该行业“体外循环”产量,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内,形成“隐形”监督手段进行监控,进而达到规范了该行业的目的,所以在今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可以参照此指标体系进行宏观监控。
粉磨站纳税评估案例
3.2.1辽阳灯塔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评估案例
案例评估单位:辽阳市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齐鑫、魏星、罗晓莉、张金华、吴春奎、 朱妍、祁忠利
案例评估时间:2008年7月
案例评估期间:2007年1月-12月
案例评估行业:水泥制造
一、企业基本情况
灯塔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是灯塔市铧子镇灰窑村,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职工人数40余人,经营范围为水泥的生产制造,行业代码:C3111。该企业生产流程为半成品生产,即外购熟料再添加矿渣、高炉水渣、石膏、添加剂入水泥磨粉磨后形成水泥。该企业生产工艺较为简单,企业规模较小。
二、案头分析,发现企业疑点
(一)该企业2007年税负偏低:
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
实际税负
全省平均税负
13102992.37
226330.37
1.73%
6%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该公司2007年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个4.27百分点,但考虑到该企业为粉磨行业,同全工序水泥行业税负相比应低一些,但仍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进项的问题。
(二)通过CTAIS及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结合企业特点,我们确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设备生产能力来测算水泥产量。
2.通过包装袋的使用和库存情况来核算企业水泥产量。
3.通过投入产出法,即通过熟料及辅料的投入产出来确定水泥产量。
4.通过调取企业用电情况来测算水泥产量。
三、实地核查
该企业账面2007年产量7.25万吨,有三套生产设备,分别为2.2M×11M、2.4M×11M、3M×11M的球磨机。功率分别为570kw、630kw、1400kw,企业有五个成品水泥存储罐,每个存储能力为1500吨。辅助生产设备传送机、升降机等,这些设备的运转对电能的消耗较大。通过了解其中2.2M×11M、3M×11M为企业2007年新上的设备。企业共两台变压器,分别为315千伏和630千伏,电力全部从灯塔市农电局购入,2007年共计469kw/h。
该企业水泥熟料主要从辽阳天宇水泥有限公司、辽宁铧子新生水泥厂、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厂购进,矿渣、炉渣等辅料主要从本溪购入,熟料成本每吨170元左右。运输方式主要为公路运输,结算方式主要为现金。该企业水泥主要销售给地区建筑公司和建材经销点,购货方自提自运,结算方式为银行转帐或现金。水泥分PO325、PS325,平均售价188元左右,全部为袋装水泥,包装物主要从海城市治成编织袋厂购入,共计145万条,每吨水泥耗用包装袋20条。
企业工资主要为管理人员工资和生产工人工资,管理人员比较固定,生产工人多为临时工,流动性较强,分日工资和计件工资,5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10人,其余为生产人员。
四、评估约谈,分析税收差异
(一)根据设备生产能力测算
通过实地调查和约谈得知,企业2007年前7个月只有一台设备生产,因没有原料烘干设备,原料潮湿,企业在2007年上半年产量不高,并且灯塔市农电局每月有6-7天限电也会影响其产量,日产量200吨左右。2007年下半年新上设备后日产量在700吨左右,我们根据水泥生产企业季节生产的特点:每年一月、二月、三月、十二月停产;四月、十一月为淡季;五月至十月为旺季。据此测算该企业2006年产量约为7-8万吨。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1.四月、十一月产量约为:
200吨/天*24天=4800吨
700吨/天*24天=16800吨
淡季产量为(4800+16800)*70%=15120吨
2.五月至十月每天生产24小时,产量约为:
200吨/天*24天×3个月=14400吨
700吨/天*24天*3个月=50400吨
全年合计产量:79920吨
(二)通过包装物测算企业水泥产量。
评估模型:
水泥每吨耗用包装袋20个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包装袋/20=(期初库存包装袋+当期购进包装袋-期末库存包装袋)/20
1450000个÷20个/吨=72500吨
(三)根据投入产出比例评估
从账面上看,该企业2007共购进熟料42618.06吨,领用41935.3吨,通过调取企业《水泥配比调整通知单》,其中各月基本均衡,比例最高为59%,比例最低为55%。测算后PO325、PS325熟料平均比例为57%,据此测算该企业2007年水泥产量约为73570.70吨。
评估模型:
熟料配比比例=∑(各通知单熟料配比比例)/通知单数量
水泥产量=熟料产量/熟料配比比例
2007年水泥产量约为:41935.3/57%=73570.70吨
(四)根据单位电耗评估
根据灯塔市供电局用电量小票,2007年用电合计469万度。扣除基建和新设备的调试用电(由于无法准确核实这两项的耗电量,只能大致估算)生产用电410万度左右,经请教专家及查阅相关资料,由熟料生产水泥,1吨水泥约耗电50度左右。据此测算该企业2006年水泥产量约为8.4万吨。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4100000/50=82000吨
(五)评估约谈,取得评估成果。
通过上述四种方法,我们发现从包装物和投入产出法测算的产量和企业账面基本一致,很难发现企业问题,而通过产能法,由于企业并不连续生产,无法有力的说服企业,最后我们把电耗作为约谈的突破口,通过测算企业单位产量为58度/吨,和我们掌握的标准值相比,指标偏高。约谈时企业解释由于熟料露天存放,设备老化,频繁限电等原因,单位产量始终上不去。对此我们表示并不完全认可企业的解释,但可以在标准值的基础上,上浮5%,测算结果为
4100000度÷52.5度/吨=78095吨
通过反复交锋,企业开展自查,经自查补记销售额1,052,800元,补交增值税178,976元。
五、纳税评估结果
该企业在评估约谈后,经过自查,共主动补缴税款178,976元,滞纳金同时补缴入库。补缴税款后,该公司税负由1.73%提高到2.86%。
六、启示及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经过税务机关的多次检查与评估,企业已知道税务机关对水泥行业的评估方法,企业进项上的各项数量和水泥产量配合的很好,账面上的马脚已经很少。例如从包装物法和投入产出法测算后,基本和企业账面产量一致。现在只有用电量企业很难做手脚,并且税务机关也易取得,在分析和约谈中能作为一项有说服力的依据,所以在通过评估后一定和企业确定标准值,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按月对其产量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3.2.2沈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评估单位:沈阳市东陵区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薛丽梅、吴凤春、庄 哲
案例评估时间:2008年6月6日
案例评估所属期:2007年1月—12月
案例评估行业:水泥制造
根据我局税源办关于落实市局开展对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要求,通过综合数据平台我们对水泥制造业纳税人疑点分析的结果,初步判断我局辖区内水泥制造业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异常,为进一步掌握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征管漏点,规范行业纳税行为,提高征管质量,我们于2008年6月6日对该行业中的沈阳某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1-12月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该企业补缴增值税49.6万元,滞纳金4.1万元。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纳税人自然情况
沈阳某水泥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鲍彤艳,2004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水泥(散装水泥)及水泥制品加工、制造、批发、零售。生产经营规模:设计年产量为40万吨。2006年年销售收入3,015万元、年缴纳增值税102万元;2007年年销售收入2,904万元、年缴纳增值税63万元;现有从业人员49人。经营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小羊安村,财务核算方法:权责发生制。
(二)行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为水泥制造业,生产经营特点是有季节性,其销售范围主要是沈阳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少部分销售给其他混凝土公司和其他用户。其销售价格及年生产销售计划参照市场情况有合同约定。
二、案头分析
(一)评估数据来源
通过综合数据平台对该公司2006年和2007年增值税税负分析,发现该公司2006增值税税负为3.38%;2007增值税税负为2.17%;2007增值税税负比2006增值税税负下降1.2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达到35.8%。
(二)疑点分析
通过合理性的数据分析比较和相关性分析,该企业2007年1-12月销售收入2904万元,缴纳增值税63万元,税负2.17%。2006年1-12月销售收入3015万元;缴纳增值税102万元,税负3.38%。2007年税负较上年同期下降1.2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达到35.8%。该公司2007年的增值税税负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较大。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增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于是我们采取多种评估方法对企业进行进一步分析。
1.设备生产能力法
我们采取设备生产能力法估算企业的07年水泥产量。该企业设计两条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40万吨,实际投入一条生产线,生产能力20万吨。企业在评估期实际生产将近10个月,评估期产品产量=20/12×10=16.67万吨,与企业财务报表产量16.33万吨基本吻合。
2.投入产出分析法
我们又采取投入产出法进行测算,用企业投入主要原料熟料测算公式:水泥产量=原料投入量/原料配比比例,企业07年投入熟料92826.93吨,测算07年水泥产量=92826.93/56%=16.58万吨, 与企业财务报表产量16.33万吨基本吻合。
3. 能耗测算法
我们用水泥能耗测算法能耗标准值进行测算,该企业07年耗电7144423度,水泥产量163250吨,每吨水泥耗电量=7144423/163250=43.76度,符合水泥企业行业标准现有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值耗电≤45度。
我们认为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测算企业07年水泥产量与企业帐载产量基本一致,企业帐载产量应是真实的。那么问题出在哪呢?很可能出在企业的库存上。企业07年末帐栽库存23047.94吨,接近企业年产量的15%,如此大的库存占用企业资金达550万之多,对于一个注册资金1200万元的私营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分析我们确定应该把评估的重点放在企业库存的真实性上。
三、约谈举证
经案头分析及相关资料的数据分析,带着疑问我们约谈企业财务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我们通知该公司财务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携带有关资料到我局进行了约谈。在告知法律责任后,讲清了纳税人存在的疑点,约谈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解释2007年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下降较大的主要原因,该公司会计就2007年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下降较大的主要原因进行积极举证。增值税税负下降较大的主要原因:
该公司生产特点是水泥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水泥生产简称“两磨一烧”)粉磨,企业获利空间小,利润率低,与全线水泥生产工序的水泥厂无可比性。
生产的水泥产品定向销售给沈阳泰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基本无对外销售。产品销售价格是参照水泥市场上的出厂价格来确定,随着季节性生产上下调整幅度不超过4%。
原材料价格存在季节差价。由于资金短缺,不能在生产淡季进行原料采购,只能现时采购,使生产时采购的价格远远高于淡季采购价格。使材料成本增加,增值空间较小。
评估人员就企业07年末水泥库存偏大提出质疑,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水泥厂进入冬季就停产为了应对客户需要从11月起就要大量进行冬储,所以年末库存就大些。
四、实地核查
通过对该公司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约谈,掌握了该公司税负下降的主要原因。但是,该公司存在的疑点并没有排除。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摸底式的实地核查,详细了解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并针对该企业库存能力进行核查。企业07年末帐栽库存超过了企业实际储存能力,我们又一次向企业财务发出质疑,企业财务人员要求积极主动的配合我们认真搞好自查。
五、评估结果
该企业自查补缴增值税49.6万元,滞纳金4.1万元。评估后该企业税负达到3.54%,达到行业平均标准。
六、分析及建议
(一)对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辅导活动要切实有效地进行下去,要对各个纳税环节进行细致辅导。
(二)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加强于销售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产品出入库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的销售时限申报纳税,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也使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税收经济负担。
(三)加强对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充分发挥管理员的直接管理监督的职能,注意发现企业纳税上存在的疑点,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七、纳税评估工作小结
我们这次纳税评估主要的特点是:先经纳税评估数据平台行业明细税负预警最低数据的采集,发现增值税税负下降较大疑点。再进行案头分析及相关资料的数据分析后确认是否进行约谈举证环节。在约谈工作中首先交代好政策,征得纳税人配合;通过企业经营行业特点和疑点之间的关联关系,先弄清事实,力求用数字说话,再用税法衡量。税负疑点是切入点,进一步取得判断企业真实生产情况的线索。
(一)我们在约谈企业人员时,首先告知他们:我们纳税评估工作是纳税服务行为,是降低纳税人税收风险的行为。我们每个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就承担着税收风险,可能会因为某个税收政策没有用好,而承担行政、刑事处罚,是更加和谐地解决征纳矛盾。由于纳税评估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纳税人有权沉默,但在我们“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下,加上强大的信息化手段,是不会放过任何“坏人”的。从评估后的处理方式看,只补税、交滞纳金,没有罚款,完全是为纳税人服务。政策交代好了,使纳税人感到我们评估人员是跟他们站在一起的,不是他们的对立面,赢得了纳税人的积极配合。
(二)对纳税人税收业务知识应及时宣传辅导,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辅导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在细节上下功夫。
1、政策法规列表
2、总局评估方法
3、省局实施方案及相关通知
4、辽宁省2007年度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评估工作报告
水泥生产企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年08月20日 财税〔2008〕1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2007年04月25日 国税函〔2007〕446号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09月07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02月04日 财税[2004]2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01日 财税[2001]198号
6、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日05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7、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国经贸资[1996]80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02月16日 财税字[1996]020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04月28日 财税字[1995]044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03月29日财税字[1994]第1号
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一、能耗分析法
(一)电耗分析法
1.平均电耗分析
测算的水泥单位平均电耗=评估期生产用电量÷评估期水泥产量。
评估期生产用电量可从当地供电部门开具给水泥生产企业的购电发票取得。
对比分析:测算的水泥单位平均电耗与《国家能耗等级》电耗数据(见附件二)对比分析,如测算的平均电耗高于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问题。
2.生产设备平均电耗分析
水泥产品单位电耗(千瓦时/吨)=(生料磨电耗+窑电耗+水泥磨电耗+其它设备电耗)÷90%÷水泥产品本期产量合计。
水泥生产企业主要设备耗电量约占全部耗电的比例一般在90%,此比例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生料磨电耗=生料原料耗量(干基)÷生料磨生产能力×功率。
生料原料耗量(干基)数据采集方法,参见本方法第二条“投入产出分析法”第(2)条。
窑电耗=〔生料实际耗量(干基)+煤耗量(回转窑)〕÷窑生产能力×功率。
水泥磨电耗=〔A产品熟料实际耗量+A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B产品熟料实际耗量+B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C产品熟料实际耗量+C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水泥磨生产能力×功率。
熟料实际耗量和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数据采集方法,参见本方法第二条“投入产出分析法”第(4)条和第(7)条。
其他设备电耗计算方法同上。
对比分析:将采取上述方法计算的企业水泥产品单位电耗(以下简称A电耗)与根据企业账目计算的企业水泥产品单位电耗(以下简称B电耗)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差异,如A电耗>B电耗,企业可能少列电费,生产产品未入账的问题。如A电耗<B电耗,企业可能存在原材料或外购熟料及其他外购半成品未入账导致产成品未入账的问题。
(二)煤耗分析法
利用企业煤耗推算企业熟料产量,与企业实际熟料进行对比,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熟料不入账或外购熟料的情况。
评估期耗煤热值合计数(kcal)=∑{月耗煤平均热值(kcal)×月耗煤量(kg)}。
评估期标煤耗量(kg)=评估期耗煤热值合计数(kcal) ÷5000(kcal)。
评估期测算的熟料单位煤耗(kg/t)=评估期标煤耗量(kg)÷评估期熟料产量(t)。
对比分析:根据企业窑型,与《国家能耗等级》煤耗数据(附件三)对比分析,如测算的熟料单位煤耗高于《国家能耗等级》煤耗,企业可能存在生产熟料不入账,如熟料单位煤耗低于《国家能耗等级》煤耗10%,企业可能存在外购熟料不入账情况。
二、投入产出分析法
利用投入产出法对水泥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可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 企业财务原材料账购入各种生料原材料重量与企业原材料入场台账及入场汽车衡、地上衡及其他计量器具电子数据报表进行比对,如财务数据小于上述两项数据,企业存在购入原材料不入账问题。计量器具数据如与原材料入场台账不符,以数量多的为准。
(二) 查询企业进场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取得各批次进场原材料的含水率,计算企业在评估期生产中投入的生料干基量。如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无含水率,要求企业提供。生料干基量,即:经过烘干、粉碎后生产形成的各种生料原料重量。在本环节,生料干基量=生料原材料-生料原材料×含水率。
(三)查询企业生料配比台账,取得生料干基原材料的配比平均比例。计算各生料干基原材料进场质量比例,察看是否与生料配比通知单平均比例相符,分析与财务数据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可能隐瞒进场原材料量,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四)查询企业生料配比台账或其他企业化验室数据,取得生料干基原材料的烧失量,直接计算熟料量。
立窑企业:熟料量=干基原材料量×(100%-生料烧失量)。
立窑企业燃煤做为原材料投入。
回转窑企业:熟料量=干基原材料量×(100%-生料烧失量)+耗煤干基量×煤灰分。
回转窑企业燃煤做为燃料投入。
(五)查询水泥配比通知单,取得不同品种水泥制成阶段各原材料的平均配比比率。
(六)查询企业财务销售账各品种数量,与出厂水泥台账及出厂通知单进行比对,如不符,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开发票的可能。
(七)根据比对后的各产品产量,计算熟料耗用总量,具体公式为:A产品产量×熟料掺入比例(取自水泥配比通知单)+B产品产量×熟料掺入量+C产品产量×熟料掺入量等。与步骤(四)计算的熟料量进行比对,如大于计算的熟料量,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如小于计算的熟料量,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也可以利用各种混合材料或石膏在制成阶段进行验证计算。
(八)通过第(七)项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水泥产品外其他产品的废渣掺入量。
将第(一)项中已经核实的企业购进原材料中废渣量,减去生产熟料耗用的废渣量及其他产品耗用的废渣量,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耗用的废渣量进行比对,如小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量,则可能存在废渣掺入量不够,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
(九)计算并判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量是否合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废渣掺入量+熟料阶段废渣掺入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原材料量+熟料阶段原材料量)〕×100%。
此比例小于30%,则存在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以上计算及分析,应考虑原材料结余、库存、销售及熟料结余、库存、外购及销售等情况。
省局实施方案及相关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07年度所有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评估期间
2007年度至2008年上半年度。
三、评估内容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规定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销货退回或折让不按规定处理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等。
(二)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其他抵扣凭证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等。
(三)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市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行业调研的通知》(2008年5月30日下发)要求,认真开展行业调研,摸清本地区行业状况,制定专项评估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
1、制定分类型评估模板
不同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其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必然有所区分,各市在充分参考总局提供的《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总局通知附件1)及《水泥行业能耗标准》(总局通知附件2、附件3)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进一步科学划分企业类型,选取典型企业,有针对性的研究评估方法,确定评估指标参考值,制作分类评估模板。
企业类型划分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阶段不同(自产熟料生产水泥与外购熟料生产水泥)、生产设备不同、水泥包装形式(袋装与散装)、企业规模大小等。
分类评估模板应涵盖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评估方法及模型描述
(3)评估指标数据来源或采集途径
(4)评估指标参考值
(5)测算结果说明
(6)数据采集表式。
2、评估信息采集
各市结合本地区企业分类,参考省局抽取数据,全面采集企业评估信息,进行案头分析,确认企业疑点情况。
省局抽取数据下载路径: ftp://72.16.16.10/ /省局发布/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数据抽取
3、评估实施
原则上要求所有评估任务于2008年8月25日前结束,各市应与稽查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移交稽查的案件结果及时反馈本地区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三)总结阶段
各市国家税务局对专项评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本地区行业基本情况填制《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总局通知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总局通知附件5),同时形成本地区专项评估工作报告。
专项评估工作报告应包含内容:
1、本地行业概况(企业数量、企业构成、当期行业纳税申报总体情况、行业税负状况、本地行业特点等)
2、纳税评估开展情况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成因分析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5、归纳总结偷逃税企业的偷税手段及方法
6、针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形成的行业监控指标及方法。
8、成果情况(重点体现评估后行业税负变化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做好专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8〕172号)文件精神,各市局要抽调业务骨干人员,迅速制定本地区评估模板,确定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参考值,引领和带动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行业评估,探索专业化的行业评估道路,基层局也要相应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专业化评估。市局对于基层局的评估进度、质量要高度关注,并及时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在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信息、国家公布的水泥行业能耗标准等),运用能耗法、投入产出法等评估方法,正向、逆向多角度推算原料投入量、水泥产品产量、销量,与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对比,验证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审核其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问题。
(三)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材料报送要求:
1、各市于2008年7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评估实施方案上报省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上报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实施方案。
2、各市于7月30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分类评估模板、《水泥生产企业明细表》(本方案附件1)、采集的全部企业评估信息以及专项评估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省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上报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工作进展。
3、各市应于每月月末通过tras系统逐户上报已经评估完毕的专项纳税评估任务,并在信息表中“备注指标1”中填写数字“1”,分户纳税评估报告内容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4、各市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及评估方法要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及时予以发布,为全省水泥生产企业的评估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上报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典型案例及方法。
5、各市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行业基本情况填制《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总局通知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总局通知附件5)及专项评估工作报告上报省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上报路径:ftp://72.16.16.10/ /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总结反馈。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行业调研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要求,省局拟于2008年6月至9月期间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为了确保本次专项评估顺利进行,取得良好效果,在省局统一布署开展实质性纳税评估之前,要求各市立即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展开行业调研,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准企业户数,摸清经营状况
各市要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的征管户数进一步核实,确认其行业明细鉴定是否准确,对于不准确的数据要及时在ctais系统中予以修正,同时要摸清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与附件所列企业名单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存在已经停产、转产或实际为“空壳”企业等现象,并对名单中未列明而实际为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补充。
二、深入调研,掌握行业生产特点及经营规律
各市要组织有水泥行业评估经验的人员深入实际,请教业内人士,了解水泥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行业生产特点及经营规律,在本地区内召开座谈,研究探索水泥生产行业的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为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三、科学合理划分企业类型,选取典型企业确立评估指标参考值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各市应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的构成进行合理划分,按照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模大小、生产工艺等方面对企业类型进行分类,在同类企业中选取典型进行调研,确立评估指标参考值。
四、了解前期水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状况
各市应对2007年以来开展的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情况进行了解,总结经验、成果。
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行业调研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本次专项评估的成败,各市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省局将在适当时间统一部署专项评估具体工作步骤及要求,并听取各市对本地区行业调研情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数据分析应用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采集上报水泥产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
为了做好全省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掌握水泥产品售价情况,并在全省范围内信息共享,供各地参考,现要求各市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数据进行采集,并填制《水泥产品售价情况采集表》(附件1)、《水泥产品售价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08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局。
上报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工作进展/信息采集/销售价格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布水泥生产企业异常数据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不发大连):
根据各市前端时间上报的《水泥生产企业明细表》及《水泥产品销售价格统计表》,省局仅就单位电耗及销售价格两个指标筛选出部分数据异常企业(异常数据说明见附件),现将数据下发,供各地在开展水泥专项评估工作中进行参考,因数据涉及企业产品销售价格信息,请各市注意保密。
异常数据下载地址:
ftp://72.16.16.10/省局发布/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信息发布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水泥企业异常数据说明
一、数据来源
1、各市上报《水泥生产企业明细表》
2、各市上报《水泥产品销售价格统计表》
二、有关指标说明
1、单位电耗
单位电耗=年耗电量/年产量
此处未考虑企业非生产用电,实际核实时要予以考虑。
2、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年度销售额*1.17/年产量
此处未考虑期初期末库存,实际核实时要考虑库存因素。
3、参考价格
数据来源于各市上报的《水泥产品销售价格统计表》,取2007年度各品种的最低价格。
三、疑点说明
1、单位电耗过高
根据企业生产工艺不同,分别设定参考值,水泥厂综合电耗参数为110kw/t,粉磨站厂综合电耗参数为55kw/t,对于计算的单位电耗高于以上参数的,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疑点。
2、平均单价过低
根据各市上报的企业水泥产品售价情况及市场公允价格,衡量计算的平均单价是否正常,对于计算平均单价过低的,要结合企业库存情况进一步核实疑点。
关于上报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进度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不发大连):
按省局领导要求,为在省局局长办公会汇报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进度,现要求各市将本地区水泥评估工作进度填制《水泥生产企业评估进度表》(见附件)上报省局。
上报时间:2008年8月20日下班前
上报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工作进展/进度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不发大连):
省局于2008年6月部署了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经进入总结反馈阶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8〕233号)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文字材料。
二、对各市经评估无成果的纳税人,要求逐户说明情况。对经评估有成果的纳税人,要求逐户说明评估后各项指标变化及账务调整情况。以上情况说明于2008年9月15日前随同各类报表及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上报路径:ftp://72.16.16.10/ /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总结反馈/情况说明
三、各市上报的水泥生产企业电量信息要从第三方获取,如果为企业自报电量要与第三方信息核对,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四、对经评估无成果但疑点未消除,疑点较多的纳税人要移交本级稽查部门处理,省局将根据各市上报情况选取疑点纳税人移交省局稽查局处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编写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的通知
鞍山、锦州、阜新、辽阳、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于2008年6月部署了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各地在评估过程中也都相应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方法,为及时总结经验、提炼方法,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省局拟着手编制《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以上各市在水泥行业评估中取得了较为突出成效,经省局研究决定,特委派以上各市协助省局完成本次编写工作。
二、请以上各市结合自身评估实际情况,按照水泥生产企业工艺、经营模式、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不同,撰写2-3个水泥生产企业分类评估方法。
三、评估方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说明适用企业类别,如:适用粉磨站等。
(二)企业特征描述
针对适用范围,对该类别企业工艺特点及经营模式进行描述。
(三)方法描述
1、概述
对评估方法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方法原理、计算公式等。
2、方法应用说明
说明方法如何应用,利用该方法能够推导出何种结论等。
3、评估指标及指标参考值范围
对方法中涉及的评估指标进行解释,同时提供指标参考值范围。
4、数据指标的取数口径及来源
对方法中涉及的各类数据指标要说明取数口径及数据来源,介绍数据可从何种渠道获得,例如:企业内部的数据可以从那些部门取得等等。
(四)重点评估内容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结合其工艺特点及经营模式,介绍需要重点评估的环节。
(五)编写单位、编写人员、联系电话
四、请各市组织精英人员参与此次编写工作,并将拟撰写的企业类型、主笔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8年9月9日下班前上报省局。
上报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纳税评估管理中心/水泥专项评估/指导手册编写组。
五、以上方法请各市于2008年9月16日前完成初稿撰写工作,并在参加省局组织的纳税评估专家培训时将上述材料一并携带,省局将适时组织研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辽宁省2007年度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评估工作报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要求,我省于2008年6月至9月期间开展了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截止2008年9月末,我省共对196户水泥企业进行了评估,其中有问题户131户,评估有问题率达66.84%,纳税评估成果3231.4万元,2007年度全省平均税负由原来的6.91%上升到评估后的7.16%。下面将我省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地行业概况
我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11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8户,小规模纳税人33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80户。目前正常经营的196户,其余企业由于停产、转产、空壳等原因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2007年度一般纳税人申报销售收入643,032.26万元,应纳税额44,403.65万元,增值税税负6.91%。从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看,我省自产熟料生产水泥的企业约占总体数量的70%,其余为粉磨站企业。从生产规模来看,我省年产50万吨以上企业占总体数量的6%左右,其余为中小规模企业。
二、纳税评估开展情况
我省在接到总局通知后,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由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省局纳税评估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两部门联合协作,深入开展行业评估,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任务。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开展行业调研,摸清行业现状及规律。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礼记.中庸),为了确保本次专项评估顺利进行,取得良好效果,我省在统一布署开展实质性纳税评估之前,组织全省各市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展开了深入的行业调研,以摸清行业现状及规律。
一是核准企业户数,摸清经营状况。由各市组织人员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的征管户数进一步核实,确认其行业明细鉴定是否准确,同时摸清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确认其是否存在已经停产、转产或实际为“空壳”企业等现象。通过普查,使我省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对象选取范围更为准确,为下一步行业数据测算及同业规律的探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深入调研,掌握行业生产特点及经营规律。我们组织有水泥行业评估经验的人员深入实际,根据水泥生产中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选取典型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请教业内人士,了解水泥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行业生产特点及经营规律,研究探索水泥生产行业的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为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科学合理划分企业类型,确立评估指标参考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省各市对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的构成进行了合理划分,按照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模大小、生产工艺等方面对企业类型进行分类,在同类企业中选取典型进行调研,初步确立了评估指标参考值。
(二)召开“诸葛亮会”,集合众人智慧攻坚。
集思广益是一种高效的解决问题方式。我省在正式开展行业纳税评估之前,由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与纳税评估管理中心联合召集各市具有水泥行业税务管理和评估经验的人员进行行业评估研讨会,以“头脑风暴”的形式,共同对行业特征、评估方法及指标进行研讨交流,通过交流,求同存异,使我省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的总体思路初步确立。
在专项评估工作进行了一段时间后,省局再次召集各市相关业务骨干进行研讨,将各地区在实践中证明较为实用的方法和参考指标进行交流,拓展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工作重心和方向。
实践证明,集中众人的经验与智慧,可以较为迅速的掌握行业评估的关键环节,避免少走弯路,效果事半功倍。
(三)严密组织,多层次、多部门联合互动。
周密的计划、良好的组织是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为了做好此次专项评估工作,我省流转税管理处与纳税评估管理中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总局方案的基础上,两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就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步骤进行了周密的筹划与部署,将整体工作划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并对工作内容提出了明确和细致的要求,例如:对分类型评估模版的主要内容和专项评估工作报告应涵盖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要求。
省局在开展本次专项评估工作中建立了诉求渠道,利用我省“纳税评估诉求互动管理系统”,将各地在评估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以最短时间反馈省局。同时,要求各地市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切不可孤军奋战,一定要紧密联合本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共同开展,打破部门界限,在协同作战的基础上再分工负责,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联合互动态势。
(四)多元化采集数据,确保评估信息完整、准确。
纳税评估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数据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一个关键因素。为了确保我省各地市评估人员在本次专项评估中能够全面、准确地获取评估信息,我们采取了省局、市局和基层单位联合多元化采集数据的方式,从不同角度、途径最大化的获取所需信息。
一是省局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依托综合数据平台的基础数据,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有关征管信息数据和金税发票数据进行了统一抽取和加工,按照企业类型的不同分别测算行业平均税负等相关指标,并在部署开展行业评估时将数据一并下发,供各地市参考使用。
二是省局在总局方案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了《水泥生产企业明细表》随同方案下发,要求各市对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环节 、主要产品  、年产量、  年耗电量、产品包装形式等关键性数据进行采集并上报。
三是各市局按照省局方案要求,制定水泥生产企业分类评估模版,设计数据采集表式,组织本地区基层单位到企业或第三方对产量、电量等数据进行实地采集。
通过以上措施,使我省评估人员对水泥生产企业的评估信息掌控的较为全面、准确,为下一步评估测算做好了充分准备。
(五)信息共享,提高评估效率及透明度。
我省在开展水泥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时,为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透明度及效率,将掌握的评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把同类型评估对象的关键指标、指标值放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综合比较,进而查找纳税差异,收到良好的效果。
例如:在我省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与市价相比差距较大,同时,部分地区反映由于缺乏参照,界定企业售价是否合理较为困难。为此,省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水泥产品按照时期、型号的不同,逐户采集价格信息,省局将各地价格信息汇总整理后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发布,从而使各地在开展评估时可以互相参照,也使那些销售价格不正常的企业在同类型企业的比较下,很容易就暴露出了疑点。
(六)跟踪指导,统筹掌握工作进度。
我省在本次专项评估工作中,注重跟踪指导,统筹掌控全局,省、市两层流转税管理部门及评估管理中心对于基层局的评估进度、质量高度关注,并及时予以指导和协调。
一是抓好指导工作。我省在制定本次专项评估实施方案时就明确要求:“各市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及评估方法要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及时予以发布,为全省水泥生产企业的评估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在专项评估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省局将各市在评估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和方法集中整理,专门发布了一期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案例专刊,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引和参考作用。
二是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为了确保专项评估工作能够按时完成,我省流转税管理处和纳税评估管理中心对于工作进度十分关注,一方面要求各市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局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状况,另一方面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际工作状态。省局在此基础上统筹调度,确保工作进度按计划完成。
三是严格监控工作质量。为确保评估工作落到实处,我省确立了省、市、县多层次监控机制,对疑点企业的筛选不仅依托基层单位,省、市局也要结合相关数据指标筛选疑点对象,从而使疑点企业有了多层监督,通过非正常渠道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逐渐缩小。例如:省局在本次专项评估工作中,根据各市上报的水泥生产企业明细表及销售价格信息,通过产品单位电耗和推算价格两项指标的相互印证,筛选了部分数据异常的企业,下发各市予以核实,经评估,其中70%左右的企业均不同程度上存在涉税问题,说明这种多层监控的工作机制的确能够收到较好效果。
(七)总结经验,固化评估成果。
开展行业纳税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评估,摸清行业规律,固化方法指标,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形成纳税评估与税源监控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我省开展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评估也是以此为中心目标,通过评估,全省各市就该行业基本都确立了后续监控指标体系,为强化行业税源管理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我省对本次专项评估中各市总结的经验、方法和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已着手编制《水泥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
三、成果情况
(一)评估户数情况
截止2008年9月末,我省共对196户水泥企业进行了评估,其中有问题户131户,评估成果户率达66.84%。
(二)评估成果金额
总体纳税评估成果3231.4万元,其中:补税3015.9万元,罚款215.5万元。
(三)税负变化情况
水泥生产企业的全省平均税负由原来的6.91%上升到评估后的7.16%,提升幅度为3.65%。而在剔除冀东水泥、渤海水泥等大型水泥生产企业的权重影响后,我省中小规模企业的平均税负由原来的6.43%上升到评估后的6.85%,提升幅度为6.52%。
四、行业普遍性问题
通过行业调研总结,我省水泥生产企业主要有以下行业特点:
(一)受北方气候影响,水泥生产行业具有周期性,属于季节性生产行业,每年的生产销售旺季在3月至10月份,冬季基本没有库存产品。
(二)冬储行为较为普遍,近几年,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导致水泥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为了能有充足的货源,在水泥生产企业停产的期间,各建筑商就与水泥生产企业进行预购水泥产品。各水泥生产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通常采取预收帐款的方式进行冬储。
(三)水泥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大多为自有矿山或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原料购入较难控制,因此在税收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难。
(四)水泥产品的下游销售市场为主要为建筑企业等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在增值税链条上出现断裂。
受以上行业特征影响,水泥生产企业在税收上较易出现下列问题:
一是将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赠送的过程中,由于受赠方不需开具发票,管理差一点的企业不会主动将赠送产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所以应交的“税”也赠送了。
二是企业对预收货款的核算不及时,延后计算销售收入,造成税款后移。由于近几年水泥是抢手货,企业在每年的秋冬季节,都会收到一部分预收货款,一些用水泥企业以当时的低价购买水泥进行所谓的“冬储”,从第二年的春季起开始提货,由于货物未全部发出,或这些企业不及时索要发票,企业就不及时结转销售并核算相应的税金。
三是部分企业外购原材料有意不取得或少取得发票;主要原因为了降低外购原材料价格,人为控制水泥产量,有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取得进项税额。
四是水泥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建筑单位或个人以及消费者个人,所以水泥生产企业在销售水泥过程中,不开具发票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企业往往会采用生产不入帐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进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工作建议。
一是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通过此次专项评估工作发现,如果日常管理到位,企业不正确的纳税行为以及对政策存在的盲区会得到及时制止和提醒,会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
二是抓住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水泥生产企业的材料投入与产出相对一定,一般情况下,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原材料的投入比例和投入量,能正确掌握企业的产量,进而准确掌握企业的销售量。征管部门应在生产企业停产后对库存进行核对、确认和备案,并及时在停产后月份里与电费、申报销售收入等数据进行比对;针对企业冬储问题,建议征管部门核实每年的冬储数量,冬储金额,有无扩大范围,低价出售,少记销售收入问题;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供货渠道的监控管理。
三是要积极探索专业化评估队伍的建设和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管理员的精力有限,对五花八门的行业的了解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集中优势兵力,行业有专攻,才能有效克服目前专业化评估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弊端。才能更有力的推动纳税评估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