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打波利盗贼属性点: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 全文及相关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9:47:55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新解释"便宜了谁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周文林)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一石激起千层浪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为何“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回归情感真爱才是真谛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
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一位网友留言。
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此外,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一部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
最高法发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
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夫妻一方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怎么办?最高法昨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细化规定了婚前按揭买房等婚姻纠纷的判决依据,将于今日正式施行。
1 共同还贷部分离婚应予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3 擅卖房产三条件下交易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4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
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这次解释 5 拒绝鉴定即可推定亲子关系
DNA鉴定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三)对此予以了确认。
6 一方老人病重可请求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强调,这两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中必须非常慎重,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不能分割财产。
7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取消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司法解释(三)由21条修改为19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条款被取消。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称,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有明知对方有配偶与之同居的情形,也有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与之同居的情形。结束同居的协议有以个人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也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另外,同居的时间也有不同,有的很短,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有的时间很长,10年甚至20年,情况非常复杂,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所以,在司法解释(三)中没有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8 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
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法之变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后进行首次修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首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001年
婚姻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继原有的“共有财产”、“约定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并对这三种财产的形式首次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2008年1月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法启动司法解释(三)的起草,昨日公布。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邢世伟 杨华云 陈博
最高法: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崔清新、王雪玮)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最高法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新婚姻法解释:婆婆战胜了丈母娘,房价因此大降
婚前不动产“动摇”了谁的婚姻?
2011年08月21日 10:05:59  来源: 法制日报
财产,婚前是各自的,婚后是共同的,解释三第五条将根本性地动摇这种婚后所得共有的局面
无论是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夫妻未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都是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制”。与之相应,任何一方婚后发生的债务,也都由夫妻共同承担。
当然,共同财产之外,也有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但公与私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财产,婚前是各自的,婚后是共同的。”正因为如此,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都是共同财产。但解释三第五条将动摇这种婚后所得共有的局面。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都是个人财产。
将孳息、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作一比较,便可看出其中的道道。假设张三婚前是一小民营企业主,婚后辛苦打拼,日进斗金,身家过亿。很遗憾,一旦离婚,法院将认定这婚后所得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因此上亿家财,他的妻子李四可分一半。但如果他婚前就将企业易手,换成现金存进银行,那婚后不断上涨的账面利息就依然是个人财产。但如果张三婚后忍不住随了大流,将存款从银行账户挪到了证券账户,在金融危机之前狠狠捞了一笔,这些低买高卖的获利以及相应的股份分红又将被认为是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是共同财产。
按照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个人的婚前财产转化形态的,比如从债权转化为物权,依然是个人财产。解释三对“婚后所得共有”原则的颠覆或许是根本性的,当事人不再汲汲于增加个人财富以“成家立业”,而是致力于个人财产形态、用途以及如何才能在婚后最大化个人财产的理性计算。本来温情脉脉的家庭变成了理性计算的市场。个人财产盈亏消长之道,不可不察,而在计算着财产盈亏消长之时,家庭温情已然没落。面对解释三,婚前无产者都会比较郁闷。当然,也有偷着乐的,自然就是婚前有产者了。(贺剑)
经营婚姻还是算计财产,这是一个问题
2011年08月15日 09:52:32  来源: 山西晚报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8月14日《北京晨报》)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所做出的解释说明。这一定义的涵义是,司法解释根本不可能是另立新法,只是对已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既然是法律适用解释,那么其只是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操作性细则,并不涉及法律价值的问题。《婚姻法》确定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对于归属某一方有明确规定或者赠与人特别指明赠与某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共同财产。以此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其并没有如被指责的那样偏袒“强者”一方,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原则进行解释。
比如,“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规定,实际上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至于说“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也只是说对于一方婚前已付首付的房子,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将其判给实际产权登记人名下,但是由于双方共同支付了之后的“按揭部分”,所有房屋扣除首付之外的价值,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财产,需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始终在强调《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对此进行延伸解读,意味着法律其实是在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婚姻”,因为即便出现“当感情的小舟遇到风浪,让我们说分手”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产出的财产越多,各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能多获取一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鼓励离婚。因为,任何试图通过婚姻来对原本属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巧取豪夺,都不是在用心“经营婚姻”,而是在变相 “买卖婚姻”,把婚姻本身当成了 “筹码”。而以确认“爱侣型”婚姻为目的的法律,自然不会鼓励这种把婚姻当成“筹码”的行为。
虽说婚姻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财产的因素,但现在的问题是,财产意识正在一点点侵蚀着“两情相悦”的感情空间,“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即为一例。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也反证了人们为什么会对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极度敏感。当在越来越多的人眼中,婚姻到了不事先给自己找条后路就没有更多安全感的地步,是社会支撑婚姻伦理价值的道德体系坍塌了,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其所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做好“分割财产”这一“善后工作”。
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和分割财产的标准需要不断明晰,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现代人需要真正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那么多的人不去把投入到算计财产分割份额上的热情,用在经营婚姻上,毕竟,今天你多一点对婚姻的经营,明天可能就少一分如何多分点的焦虑。(志灵)
离析家产与捍卫婚姻应兼顾
2011年08月14日 09:13:22  来源: 京华时报
婚姻家庭绝非单纯的财产关系,而是关乎个人幸福和文明培育的共同体。如何做好不得已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同时又发挥法律捍卫婚姻的社会价值,司法解释理应兼顾考虑、均衡决策。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最高法正式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与此前的意见稿并未发生大的变化。
大众对此的解读比较直白:“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在微博上“炸”开的话题,正是司法解释可能蕴含的价值偏向,偏向富人和男人,“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这些质疑不难理解,作为一种利益配置机制,司法解释定然会让在离婚中可能因此陷入不利的人不满。但更深的问题是:这样的司法解释会对未来的中国婚姻家庭带来什么影响?
无论是将婚姻描述成“爱情的结晶”,还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感情和财产都成为婚姻家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但经过市场经济的急剧解构,一种新的契约婚姻观开始流行,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诉讼日趋增加。为了给深陷家庭财产分割纠纷中的法官指出一条简易之路,10年间最高法颁布了3个司法解释,其基本精神就是为了明晰家产归属,减少分割难度,降低离婚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
司法解释首先当然是为了诉讼的便利,为了法官更一致、更高效、更符合立法目的地适用法律,化解纠纷。但对于我们“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而言,法律规则表面上方便了离婚财产的分割,也可能顺带地冲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导致一些法律专家所担心的摧毁家庭结构。
在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后,无数为结婚奔波的情侣及双方父母,就开始为“婚房”的归属而拟定“万全之策”,甚至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书》。一部司法解释闹出如此大的社会震动,可能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更让人担忧的是,在这种司法规则的指引下,一些人对婚姻、对家庭的想象会更加“理性”、更加“势利”。
司法解释会确立起人们未来行动的预期。家产的分割越容易,离婚的成本就越小,婚姻家庭关系也就可能越松弛。婚姻家庭绝非单纯的财产关系,而是关乎个人幸福和文明培育的共同体。如何做好不得已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同时又发挥法律捍卫婚姻的社会价值,司法解释理应兼顾考虑、均衡决策。(兵临)
婚姻房产分割:物权不是唯一考量
2011年08月15日 09:19:04  来源: 广州日报
8月13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引起公众极大关注,“失落的丈母娘”成为微博热议的话题。
客观地说,对婚姻关系中的物权归属进一步明晰,这是与当前我国一方面家庭财产增加,另一方面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现状相适应的,有着积极意义。一份曾经海誓山盟的感情,最终演变到赤裸裸的财产争夺,这种场景虽然有些冰冷,但却是难以回避的现实。婚姻关系固然是一种感情关系,但更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尤其是当感情关系破碎时,经济关系往往又成为首要关系、主要矛盾。
但与此同时,新的司法解释所引发的观念震撼,也给了我们对一些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的契机。新司法解释在婚姻财产分割上,很多地方体现出“物权优先”理念,比如“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这体现了对物权所有人权益的尊重,但不难预计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婚前买房时女方还未毕业,按揭贷款合同只能由男方签订,但首期款却由女方父母“部分赞助”,这样的房产离婚后如果归“产权登记方”即男方所有,显失公允;又如,今后结婚时越来越多女性一定会“强迫”在男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上加上女方名字,这种情况如何分割财产也恐怕会形成含混。
而更深层的反思是,新解释是否会形成对男方的过多“保护”,从而使得表面上的财产“公平”,带来新的、内在“不公平”。这种疑虑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其一,绝大多数婚姻都是“哥妹配”,既然男方乐于享受“男大女小”的N大好处——“倾斜的平衡”更易带来婚姻的和谐;女方更年轻,保持青春美丽容颜的时间也更长;年龄和社会阅历上的差距,男方的保护欲能得到更多满足——就应该承认进入社会、积累财富上的先后顺序。因此对大多数婚姻而言,男方在买房上更多付出,带有某种“义务性”、合理性。其二,男女双方对婚姻的贡献存在差异化或曰互补性的贡献,女方生养并教育子女、承担家务,对婚姻的“隐性贡献”必然导致她们中的绝大多数在婚后“显性财富积累”上相对吃亏。因此,对于财产(包括婚前房产)的分割,如果没有兼顾女方的这种贡献,难免有悖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两性分工。从而导致表面上的个体公平,可能损害社会学意义上的广义公平。
更不要说,司法解释(三)存在一个明显的硬伤,亦即对城镇居民的婚姻房产问题明察秋毫,对农村居民的婚姻房产问题则语焉不详。长期以来,农村的婚姻财产问题受到村规民约的调整,而正因“非法律因素”的长期介入,一旦发生婚姻变更,其情况也更复杂。比如“女随男”的嫁入婚姻模式,很容易导致女方的权益“两不靠”:婚前房产多为婆家置办,娘家的房产(宅基地)又因儿子继承制而失去权益。如果离婚,新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归属权的界定口径很可能强化这种不公,令女方进退维谷,催化相关社会问题。无怪乎有人称,这个司法解释多少有些“城市人的婚姻法”的色彩。面向全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却忽略了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徐峰)
"反小三联盟"能否打赢婚姻保卫战?
2011年07月27日 14:36:01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最近研究调查显示:影响婚姻破裂的头号原因就是背叛和出轨。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条文能让小三受到制裁,完全靠道德和良知的约束,妻子们忍无可忍,决定“绝地反击”——厦门一位深受小三之害的女士心娅成立了“反小三联盟”,7月17日,海峡导报报道一推出,立即引起热烈反响。“反小三联盟”目前有8个群均已加爆,甚至目前还有几万人在等待加入。记者反复联系心娅,终于加入其中一个群。(7月26日武汉晨报)
“反小三联盟”受热捧,无疑从一个侧面说明,当今“小三”队伍之庞大,一些深受其害或者担心将要受到伤害的女性,很自然地聚集到一起,并且在这里找到了“共同语言”,试图通过“抱团作战”,来达到保卫婚姻的目的。应该说,这种不甘向命运低头的互助精神,是值得赞赏的。
然而,只要稍加思量就不难发现,“反小三联盟”之所以一呼百应,折射的是现实社会的无奈和无助,假如在道德和法治层面能够寻找到救助路径,那么大家还会跑到这样一个虚拟的维权空间里来,同病相怜地倾诉各自的不幸,发泄心中的怨愤吗?
一段时期以来,随着金钱社会的发育,二奶、小三也悄然进入人们的视线,“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渐渐在一些人身上得到印证,也越来越有市场,少数先富起来的老板,个别先贪起来的官员,开始以包二奶、养小三为乐事,甚而作为炫耀的资本,更有极个别包养的小三队伍发展到令人咋舌的二位数、三位数。而少数年轻女性,为了走成名捷径,或者追求享乐,也甘于“被包养”,乃至有网传女大学生公开明码标价寻求包养。
这一社会现象的嬗变,固然有改革开放后受外来价值观、意识形态冲击的因素,但社会主流道德价值得不到坚守和张扬,纪律的、法治的约束力缺位则是关键所在。宁可坐在宝马里哭,不坐在自行车上笑的荣辱观颠倒,有钱就有一切的极端物欲主义,让二奶、小三越来越丧失了耻辱感;特别是极少数贪官包二奶、养小三,越来越从地下转入半公开,更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导向。而二奶、小三大多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重婚罪”往往鞭长莫及,更使得包养行为有恃无恐。
因而,要遏制二奶、小三遍地招摇现象,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一方面必须重塑文明社会的婚姻伦理,让忠诚于婚姻成为公民起码的道德操守;另一方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将包二奶、养小三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从而形成应有的法治约束力;同时,党政部门必须对官员生活作风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铲除二奶、小三赖以泛滥的腐败温床。
道德约束不给力,纪律、法律缺位,二奶、小三只会没有最多,只有更多。组建再庞大的“反小三联盟”也无济于事,充其量只能是个“怨妇沙龙”,一群受害者各自诉说共同的不幸,至多相互安慰而已。(作者:范子军)
法官称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女方不公
2011年08月22日 08:21:33 来源: 法制日报
各方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一周,女性反应很大。网络中最为集中的观点主要有3个。
@人×网:我跟我妈妈说了新婚姻法。我妈妈说:“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徐静蕾:当还有人在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房子而计较的时候,有什么资格谈“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田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的房子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的!姑娘们,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务实地活着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
记者发现,一些媒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般解读,触动了国人的神经,尤其是那些准备离婚的和正在办理离婚的人。
各地首案均涉房屋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江苏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均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颇有意味的是,这几起案件无一例外都牵涉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
其中“更悲剧”的要算南京第一案。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的委托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张出轨的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有朱女士的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石家庄孙先生的离婚官司也经历了这样一场“曲折”。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的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打定主意: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这些陆续被曝出的各地首例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们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有网友发帖子称。很多北京网友表示:“北京人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才公平。”
群众接受需磨合期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理首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有公证书。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类情况下房子的权属就很明确了。
她坦言,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令许多妻子很难接受。尤其是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等于回娘家也没有了房子,还要带着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据了解,宁波农村的房子以前每平方米一两千元,现在拆迁后变成商品房要七八千元。而按照农村风俗往往是结婚时男方出房子,女方出嫁妆。另外在农村的婚姻生活中,往往是男人挣钱,女人照顾家人。
“对涉及农村房产的离婚案件,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是对女方不公平的。”这位法官解释说,新司法解释第7条、第14条对房子权属分配的规定,更多的适用男女双方都有个人财产,经济上都独立的情形,对农村的这类情形还是应该强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做调解工作。
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要被群众接受,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李娜 袁定波)
婚姻法新规引发关注 法官解析热点问题
2011年08月21日 10:46:09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实施引发多方关注。其中,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针对新法实施后首府市民提出的一些热点问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结合审判实践,对此进行了解析。
有效保护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外企工作的杨先生说:“说实话,现在的女孩子,要嫁人就要有车有房,确实很愁人。想想我们自己辛辛苦苦挣钱买房,只要一领证,就意味着一半已经不是自己的了。新法一出,让我们这些辛苦赚钱买房的男人长出了一口气,只要想到这房子始终归自己,心里就踏实了不少。新法的实施其实更提倡了男女平等,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现如今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一直是难点问题之一。新法实施后,双方离婚时对于此类不动产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考虑到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要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种补偿要兼顾不动产增值部分及配偶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同时还要兼顾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配偶一方做出合理补偿。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它既让买得起房的男方放心,也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财产观、婚姻观,而且对配偶一方补偿时要兼顾“不动产增值部分”的规定。
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呼和浩特市的于先生说,2009年,他和妻子离婚,法庭根据房产证上的日期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于先生得到了房子却无奈支付给了对方20万元。“房子是我父母给买的,他们辛苦了大半辈子,几年的工夫就少了一半。这个房子,于情于理妻子都不应该分的。”他说新法的规定比较合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此规定也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对破坏家庭的小三是个打击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条新规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人觉得,这对现实生活中破坏家庭的小三是个很大的打击,对婚姻中的妇女和儿童是很好的保护。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虽然有了规定,但是现实中却很难遏制这种情况。媒体工作的高女士说:“我们经常会看到,有关小三索要分手费之类的报道。新法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共同财产,对弱势一方肯定是个保护。不过现实生活中,法律对那些始终有着明确目标的小三绝对形不成打击,他们一开始就是奔着钱财去的,要求对方明确赠予自己房产。”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新法中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却规定了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例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条确立了我国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女人首次拥有生育绝对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也是很多人关注的热点,互联网爱好者悠悠对记者说:“新法实施后,也就是说我们女人有权决定怀孕或者不怀孕,最重要的是,怀孕了,可以有自主解决处理的权利。”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规定女性有了生育自主权。第九条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充分体现了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女性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但第九条同时规定,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
可能对家庭主妇不利
《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可能会对婚后把主要精力放在家里的一方产生不利影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女性都有这样的担心。
家庭主妇,婚后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生育、家庭上,而减少了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如果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被“净身出户”的惨局。另外,男人的离婚成本降低了,出轨的可能将加大。因此,许多人认为这会催生许多女强人和不愿意结婚的单身女士。
媒体工作的高女士说,一般情况下,女人对家庭的贡献要大于男人,城市中这种情况还好一些,农村里的这种现象确实很普遍,但是新法的实施对家庭主妇确实有些不利。虽然,法律中也规定了,离婚时,按照实际情况给予未持有房产一方补偿,但是具体补偿多少还是个未知数。显然,现实情况中,女人的担忧要多于男人。再说,过去,男人要是出轨选择离婚,出于对财产问题的考虑,会有所顾忌,新法实施后,显然离婚也不必担心财产损失,那么一定程度上离婚就很容易了。
高女士说,其实女人原本就应该自尊独立,新法实施以后,那些一直处于弱势的女性们更应该和男人一样,努力地工作,以此来实现自己的价值,显然处于附属地位的婚姻一方,之后再也没有了足够的保障。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最大争夺目标,谁都不肯放手,最终只能以拍卖等形式来解决。有的当事人一方甚至非常霸气,干脆将对方赶出家门。现在不同了,产权明确清晰后,法院必须要求对一方进行补偿。不过,对于如何补偿,确实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难度。
爱我就房产证上写我名
面对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买房配偶没份这样的新条文,记者发现,不少年轻人在网络上喊出“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我名!”的呼声。一场对婚姻法解释引发的关注转而变成了许多人对情侣、夫妻感情的试探和拷问。
“如果两人准备要结婚,对方就主动将你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那么对方对你的感情的确是足够深。”呼和浩特市外语教师张琳艳对记者说。张琳艳和男朋友上大学时就开始恋爱,2007年两人准备结婚,首次买房,男朋友竟然将她的名字写在了房产证上,后来两人分手,她主动离开,但是每次想起男朋友的做法,心里还是感觉很温暖。不过,从事电视编导工作的黄女士觉得,虽然对方主动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是很感动,但是这样的事情不能强求,因为中国人还是讲究一个情字,还没结婚就要求对方在房产证上写自己名字,没准不仅伤了和气,还可能掰了,不如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营两人的关系上。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是好,但是毕竟更适合那些明星、富豪、富二代。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面对新法的实施,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以免婚姻出现问题后,因财产等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要慎重对待婚姻
对于新法的实施,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武飒老师说,当前高房价、高物价的大环境下,生活、工作压力非常大,选择婚姻对象时,这些因素也成为大多数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也诞生了不少有车有房的婚姻观。
她说,婚姻需要更为牢固的感情基础,比如心灵的沟通、相互扶持、共同爱好等。新法实施后,不少年轻人更应该慎重地选择对象,要考虑是否有和对方共同努力奋斗的信心,以及甘愿从零开始的勇气。如果觉得有了房子车子就有了幸福,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将会是一种很大的损失,也亵渎了爱情、婚姻的真谛。她觉得,新法实施后,双方共同出资首付买房是一种不错的选择,有利于体现婚姻中男女的平等。(记者郝少英)
专家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婚姻法重要原则
2011年08月21日 08:38:43 来源: 检察日报

利旭熙画
背景资料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据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登记数从2007年的320.4万对增长到2010年的451.6万对。2011年一季度,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离婚率高达14.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并于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在坊间引发了空前的热议,网友戏称婚姻由“房子时代”进入“AA制时代”。
虽然解释(三)的规定极尽翔实,但是对于很多不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术语的普通老百姓,仍需要法律专家对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和通俗阐释,明确一些现实婚姻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依照解释(三)该如何解决。为了方便理解,记者虚拟了一对结婚刚满一年的小夫妻,丈夫“小明”和妻子“小芳”,就让这小两口替所有夫妻问一问专家,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的那些事儿。
为小明、小芳夫妇解释疑难的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雷光明律师,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妇联执委葛珊南。
◇瑕疵婚姻可撤销,双方权利须明了
小明:各位专家,我看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假如我的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撤销婚姻登记后,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葛珊南: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可以要求撤销,但要求撤销的,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因为婚姻登记出现瑕疵,大多都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如没有亲自去登记、借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等,并非国家机关侵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该由弄虚作假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民事关系。
小芳:可是,撤销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不会也要按照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吧?
雷光明:当然不按离婚的财产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申请撤销的,应该参照同居情形来处理财产的分割,也即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孙若军: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前财产属个人,配偶侵权须赔偿
小明: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条规定我有点糊涂,假如我婚前买了一套房花了80万,在婚后又将这套房以100万价格卖掉,这100万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雷光明:房产卖掉变成了钱,仅仅是财产的形式变了,它的产权归属没有变化。卖房得到的100万属于自然增值,依旧是个人财产。
小芳:各位专家,我在婚前拥有一只古董花瓶,在婚后被粗心的小明失手打碎,他是否要赔偿我的损失?赔偿的财物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吗?
孙若军:应该赔偿,这种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但要注意时效问题,如果离婚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将不再保护。
◇婚前买房共还贷,离婚之后房归谁?
小芳:各位专家,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条该如何理解?
葛珊南: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丈夫婚前购买了价值100万的房产,其中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前还了10万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了40万,离婚时,还余20万的贷款,那么,这20万为丈夫个人债务。假如说,离婚时房产价值已经暴增变为500万,那么,对于共同偿还的40万和这40万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160万,一共200万,就应该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雷光明:这种补偿是有倾向性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其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婚姻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非常重要的原则。实际上,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时,并非是简单的对半分,仍应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这一点,在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时候不应该被遗忘。
◇一方擅卖共有房,“善意购买”追不回   小明:各位专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日常生活中,“善意购买”通常是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的。为什么夫妻共同登记共同共有的房子,可以存在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情形?
孙若军:我国物权法已将不动产纳入到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该条界定了适用的三个条件。本条解释主要是针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被“善意购买”的问题,但实践中也存在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同样被一方无权处分的情况,如伪造签名,找人冒充配偶等。
雷光明:这条解释是为了与物权法对接,但它忽视了应以婚姻法优先于物权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来处断房产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房产只登记在一方的名字下,那么就容易给“善意购买”留下空间,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已经要求婚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必须登记双方名字。应对这个问题,还是夫妻双方协商为主,现实中,解决的方法也是很多的。
小芳:感谢各位专家,原来婚姻法解释(三)还是照顾女方权益,不是传说中的“保护强者”、“偏袒男方”。
小明:老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法解释自然应该保障男女平等、不偏不倚。只有在平等之中,爱情才能无忧无虑、永远保鲜!
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妻子一半房产就这么没了
2011年08月18日 14:58:14 来源: 金陵晚报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面对自己亲笔书写的保证书,高先生在开庭时强硬地辩称这是夫妻开玩笑写下的,称这是妻子朱女士对自己的侮辱与诽谤。不过法庭是讲证据的,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那么最好,也是留给高先生的最后机会,当时高先生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 “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2011年08月18日 14:45:56 来源: 长沙晚报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昨日,知名网络交友网站世纪佳缘发布的《2010-2011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粉皮书》,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种种新观念引发市民热议。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 “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
裸婚?女人是时候真正自立了
根据该调查,对于“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达75%,而女性比例则只有38%。这个调查结果说明,女性在婚恋选择中常以弱者自居,觉得男方购房理所应当。这次新的婚姻法出来后,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过婚姻和一纸法律文书搞定房子,变得越来越不靠谱了。
“首先不可能通过结婚获得男人房产的所有权;其次婚后没付首付即使共同还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权。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么自己买,要么让丈夫变更房产所有权或写上共同名字。”世纪佳缘CEO、情感专家龚海燕认为,其实这也是对女人的一次集体警醒:女人是时候该真正的自主和独立了。
市民王小姐今年10月即将迈入婚姻殿堂,新房是男友家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对于今后即使离婚也不可能分到房产权,她一点也不在意:“我自己有不错的工作,不盯着那份钱。再说,结婚又不是为了分房!悉心经营家庭关系、和和美美过好今后的小日子才是重点。”
潜力股?择偶市场里的佼佼者
该调查还显示,大部分网友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后,择偶观念也开始产生动摇:婚前用父母钱购房的男人,优势无存;没房的男人,未来能买房的,婚姻需求将得到极大解放,他们再次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女人的选择。
“这很考验女人的眼光,潜力股将成为择偶市场里的佼佼者。”龚海燕认为。
年过三十后,市内一家网络公司的白领苏苏依旧坚持自己的“择偶标准”:受过良好教育,有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有责任感。“父母择婿往往首要考察男方家庭是否有钱有房,现在看来,这观点真的过时了。”苏苏坦言,为此,她拒绝了很多次父母安排的“最佳女婿”的相亲会,依旧寻寻觅觅和自己心灵契合的“他”,和“他”一起奋斗、一同开辟的新生活成为她对今后幸福的描画。
安全感?女人结婚动力会减弱
该调查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房子“谁买就归谁”似乎有些过于简单,假定感情破裂,那么婚姻内女方原来抱着“没有人了,还能落下点财产”的想法将会破灭,这只会让婚姻中的女人出于安全感,更多与男人争抢社会地位和资源,所以全职太太会变少。面对家庭、职场的双重压力,女人结婚的动力也会减弱,晚婚、不婚者也可能增多。
“我以前总梦想着,结婚后可以成为全职太太。”河西某高校大三学生小莉坦言,去年暑期,她曾参加过一些社会招聘,工作的辛苦和赚钱的艰难都让她对于迈入社会心有余悸。但看到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后,她曾经的目标开始动摇;“与其面对一份没有保障的未来,还不如现在自己辛苦点,命运毕竟掌握在自己手里。” (匡春林 刘婷玉)
新解释引婚姻功利化争议 专家称保护弱者尚欠缺
2011年08月15日 15:45:31 来源: 法制日报

图表: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 新华社记者卢哲编制。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次司法解释内容丰富,但最受公众关注的,在于“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两条解释。
新司法解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新解释引婚姻功利化争议
“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能改变‘为房结婚’的婚恋观”……
看着网页上不时蹦出的消息、评论,周薇说:“难道都是为了房子才结婚?有必要把婚姻弄得这么功利吗?”
周薇是位不折不扣的“剩女”,芳龄29,仍待字闺中。虽然在朋友看来,周薇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材有身材,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管理工作也算如意,但至今难觅“缘分”。
“坦白地说,我希望找个有房的,即便没房,两个人一起努力还房贷也行。不过,这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两个人必须有感情,能够一起生活。”周薇说,“如果现在出现一个有豪宅,但人品极差的男人,会跟这个男人结婚吗?我觉得,脑子正常的女人都不会同意。这也是不少女性‘剩’着的原因,毕竟物质和感情能够兼得的是少数。”
“这个新解释把婚姻算计得太清楚了,一些评论也把婚姻和房子画上了等号,甚至认为女性结婚就是为了找房子。”周薇说。
“虽然大家平时也会开玩笑说,找个有钱有房的女人可以少奋斗二三十年,但是谁愿意拿婚姻去赌一套房子,而且,男人还有个面子问题。”从英国留学回国后,许涛在北京一家通信研究院工作了两年,至今仍没看到房子的影儿,“不管别人会不会找个有房的女人,反正我是不会的。”
周薇告诉记者,她的女性朋友、同事都认为,不存在改变婚恋观的说法,结婚的时候还是希望有房,因为这不是为了分财产,而是希望有个稳定的“家”。
“新解释的一些说法,包括个别评论的说法之所以引起部分公众的不满,在于没有把一个家庭用于投资的房产和作为‘家’的房产区分开来。就一个婚姻而言,房子不仅是财产,更是一个‘家’的载体。”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存在一点不足,就是过多地用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忽视了夫妻财产对夫妻关系的依附性、忽视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领域中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正因为如此,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要适用特别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合同法等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李明舜说。
“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李明舜说
我的婚姻谁做主——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六大焦点
2011年08月14日 17:03:3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 题:我的婚姻谁做主――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六大焦点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周宁、涂铭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第三者是否受保护”“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记者进行了追访,让我们从中体会“我的婚姻究竟谁做主?”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婚姻问题还是房子问题
2011年08月15日 11:02:29 来源: 长江日报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引发口水战。“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有观点指出其保护了强势地位的一方,对家庭主妇有所不公。 “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媒体在报道中纷纷指出,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激起各方争论,是因为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婚姻法的新解释可能会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最直白不过的表达,是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社会学指出,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基于一种社会需要,婚姻法也是如此。出于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婚姻法调整的最终目的都是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家庭制度和婚姻模式。此次婚姻法最新解释共有19条,作为社会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导致只有房屋权属的调整条款关注度高,这话不错。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对这一问题作出调整和明确,确实是社会现实使然。
但目前从婚姻法新解释引发的争论来看,倒不仅仅限于婚姻中的房产权属,也不仅仅是个择偶观和婚姻观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哪派观点,无论是认为新解释保护了谁,损害了谁,其核心都是房子问题,与房产在婚姻中扮演的角色密切相关。
无论“丈母娘推高房价论”是出现还是消失,还是“建设银行”与“招商银行”的判断,又或是“富二代”还是“潜力股”的选择,这些对现有观念和习俗的冲击,与其说对婚姻中财产分配的焦虑,不如说仍然是对房子本身问题焦虑。这些争论的基础和背景,是房子成为婚姻中的一个首要的前提性因素,一个最重要的生活基础问题。这种因素和基础的形成,又在于房价的高昂使多数人无法轻松达到这样的前提条件,因而无论是在结婚或者离婚时都无法不去慎重计较和考量,成为不少媒体指出的“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其实无论法律怎样规定婚姻中的房产权属问题,都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心理的波动,继而是各种观点的争论。
因此,在看待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所引发的争论,不仅仅是个在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关系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择偶观和婚姻观的问题,将其放置在整个社会发展的大视野中,它其实折射的是房子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问题。即使择偶观会从“富二代”变化为“潜力股”,即使所谓“丈母娘推高房价论”会消失,房子与婚姻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从根本上说,婚姻中的有关婚姻的某些观念或许会改变,但它反映出的问题既不新鲜,也没有动摇,不仅整个社会没有解决好,更无法通过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由此引发的观念变更来解决好。(评论员 李琼)
法学者:婚姻法新解释体现若干制度创新
2011年08月19日 11:42:47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
刘俊海 尹红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发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许多内容值得称道。
非常夫妻财产制度闪亮登场
以制度适用的条件不同,夫妻财产制可分为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后者是相对于前者而言的,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法定事由出现时,依夫妻一方(或其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两种制度均有规定,而我国在《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立法仅规定了通常的夫妻财产制。通常的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诸如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与他人同居、行为能力欠缺、不履行家庭经济义务、破坏或恶意处分共同财产、违反道德的赠与、家庭暴力、拒绝告知夫妻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形欠缺考虑。在上述特殊情形下,没有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保护,夫妻受害一方要达到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只有一个代价极高的选择:离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缺失更使夫妻财产制度在立法结构上存在重大失衡。
此次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规定可看作是非常夫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立法中的初步确立。该制度的确立在形式上是对夫妻财产制的一种法定变更,有利于对夫妻较弱一方进行救济,使其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益。非常夫妻财产制与通常的夫妻财产制相辅相成,对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将更为周全。可以想象,随着我国夫妻双方经济地位趋于平等,个人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必将不断完善。
确定了离婚时不动产利益的析产规则
首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势必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该法条从现实出发,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理。该法条不但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其次,第十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决不能囫囵吞枣、断章取义。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离婚时首先由夫妻协商确定。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的,产权登记一方获得该不动产并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时首先是要考虑双方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应注意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不论是以一方的收入承担还是以双方的收入共同承担,都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对应的财产增值的处理与此相同。其次,补偿时还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认为该条规定会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该条规定不仅公平合理,而且易于操作,同时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为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以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银行是在审查贷款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贷款方属于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由其获得房产并承担继续还款义务是合理的。
最后,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便于裁判上的操作,另一方面也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相吻合,毕竟房屋产权的登记人不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得以明确  生育权究竟为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在《婚姻法解释(三)》之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定论。“身份权说”认为,生育权只能基于夫与妻的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双方共同享有。并进而认为生育权为配偶权的一种,因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合法的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人格权说”则认为,将生育权视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会导致生育权冲突。因为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当夫妻一方希望生育而另一方不希望时,就会出现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都可能构成侵权的不合理结果。另外也将导致丈夫拥有随时要求妻子同他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则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于是“人格权说”认为,生育权是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一种资格或自由。笔者赞成生育权为人格权的观点。因为人格权说也很好地解释了捐献配子(精子和卵子的合称)现象以及维护了无配偶者延续后代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前半段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实际上确认堕胎是妻子的权利。同时在后半段也为保护丈夫的生育权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丈夫有生育愿望,但妻子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样的离婚理由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也属首次。该条规定不但在实务上明确了妻子堕胎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且在法律上也使生育权是人格权的观点得以确立,使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这样的立法也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的做法相一致,说明了夫妻双方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房产,给家庭带来多少“纠结”?

婚姻法新解释让一些家庭很“纠结”。
制图:王络
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房产“加名税”的争论,打破了一些家庭平静的小日子
阅读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财产的增加,婚姻关系也面临着新的考验。说到底,婚姻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房产等家庭财产分配并不是最主要的。如果双方把家庭变成了“股份制公司”,过于斤斤计较你占多少财产,我占多少股份,那就本末倒置了。
“加名税”:收与不收的“纠结”
9月1日,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房产“加名税”终于尘埃落定,有了一个权威的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对婚前、婚后夫妻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婚前夫妻一方购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为儿子买的房子,儿媳妇没份儿”,这些扑面而来的新说法,打破了许多家庭平静的小日子,随后一些夫妻将婚前购买的只写有一方名字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然而,不少人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加名”并非在房产证上加上一个名字那么简单。南京、武汉等地传出消息,房产由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按照房产转让的房产份额缴纳3%或4%的契税。这意味着一套100万元的房子更名,需要缴纳上万元的契税,对普通家庭来说,确实是笔不小的负担。而在北京、上海等地,则对婚前房产夫妻一方加名不征收契税,只收百十来元的工本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房产“加名”,是婚姻法新解释出来之后引发的一个新情况。按照以前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相互之间转让的问题,契税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房地产契税属于地方税,地方有权根据新情况来调整政策。根据婚姻法新解释,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相当于50%的产权发生了转移,征收契税也不能算错。然而,这种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并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况且是很多人买房在前、新解释出台在后,房产权属上的这样一个变动,是他们根本无法预见到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家庭出现房产权属变更是可以理解的,但为此交那么多的税,确实不合情理。
刘尚希认为,现在,两部门出台“加名”免征契税的规定很及时,那些打算给房产“加名”的家庭可以松口气了。规定充分考虑了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情况,避免了地方税务部门各行其是,使征税在具体执行层面更加统一规范。
买房子:“独资”“合资”的“纠结”    新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一方以“分财产”为目的的结婚行为,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让很多已经步入或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女性增加了不少“危机感”。
已到谈婚论嫁年龄的东北姑娘小王说:“按照我们北方的风俗,结婚时由男方负责出钱买房子,女方出钱买车子和装修房子。按现在的规定,男方婚前买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跟女方没关系。将来万一离婚,女方买汽车的钱早贬没了,而男方却独享房屋的大幅升值,那女方岂不是亏透了?”
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林女士,与小王有着同样担心。已经结婚生子的林女士现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婚前交的首付,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在大多数家庭中,女方的付出并不比男方少。房子作为家庭最大的一笔财产,男方在份额上占那么多,我觉得不合理。”林女士说,为了心里踏实,她打算和老公沟通后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
相比之下,河北保定的王大妈则庆幸自己有先见之明。今年刚刚荣升“丈母娘”的她,前几年女儿大学刚毕业,就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女儿买了一套两居室。今年女儿结婚,男方家出钱买了一套大房子,将来有了孩子也够住了。给女儿的这套房子可以租出去,补贴小两口家用。万一将来婚姻发生变故,女儿也不至被净身出户没着落。    “我们结婚时很简单,每人每月的工资才50多元,两个人的铺盖卷搬到一起就完事了。如今日子好过了,家庭财产多了,但彼此的算计考虑也多了。”王大妈感慨地说。她认为,现在看来,结婚时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家电家具的这种“分工”不合理,对女方的权益有不利影响。结婚买房子与其让男方“独资”,倒不如双方“合资”更合适,男方的经济压力也会大大减轻。    限购令:一套两套的“纠结”    对女性来说,通过结婚获得男方房产所有权的可能性变小;婚前自己没付首付,即使婚后共同还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权。在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个家庭只有一套房就显得不够“分”了。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有七成的女性表示,要靠自己的能力买房子,并写上自己的名字才更可靠。
“过去有种说法,是丈母娘逼女婿买房结婚抬高了房价,现在丈母娘对房子销售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北京一家楼盘的销售人员说,这些日子女性看房者有所增加,其中一些是父母陪着女儿来看房的,希望能够资助女儿再买一套房,既可用于投资,也对女儿今后多了一份保障。
不过,在房地产调控越来越严、越来越多的城市出台“限购令”的情况下,已经有一套房产的家庭再购置房产,就会遇到不少麻烦。因为,虽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房子划归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从“限购令”政策的角度,是按照家庭来计算拥有房产的套数的。 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若要再买房,也将按照第二套房的政策标准来执行。“按规定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为30%,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高达60%,首付增加了一倍,贷款利息又没有任何优惠,确实让人吃不消。”家住青岛的刘女士很是犯愁。    刘女士坦言,其实她的家庭很稳定,孩子正在上中学,家里用钱的地方很多。再买一套房子经济压力很大,还要动用父母的养老钱,到底有多大必要自己也很怀疑。
刘尚希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财产的增加,婚姻关系也面临着新的考验。房产之所以给家庭带来如此多的“纠结”,主要还是因为房产在一般家庭中是最贵重的财产,加上近几年房价上涨较快,房产升值相当大,夫妻中拥有房产的一方更有财产优势。不过说到底,婚姻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房产等家庭财产分配并不是最主要的。如果双方把家庭变成了“股份制公司”,过于斤斤计较你占多少财产,我占多少股份,那就本末倒置了。(记者 李丽辉)
房产证夫妻加名免税 联名购房比例未来或增三成
2011年09月02日 16:27:37 来源: 北京晚报
“契税终于不用变‘妻税’了”。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82号文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此通知9月1日开始执行。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围绕房产证上“加名”该不该缴税短时间内引发了广泛的热议。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此后全国多个城市兴起效仿之风,纷纷对房产证加名征起税率不一的契税。
从几天后南京地税局重新表态称暂时不征收加名税,到今天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免征婚前房产加名契税,政策终于尘埃落定,市民心里悬着的石头也落了地,不过房产加名潮也将随之而来。
链家地产一位市场部经理认为,新婚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房产归属裁定的一系列讨论,使当前无论是准婚族还是已婚族都更加重视房产署名,甚至短时间就出现了“不加名就不结婚”的案例。但是房产更名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房产证更名只能是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即房屋无抵押,无未还贷款。因此,对于贷款购房的夫妻,在婚前“联名购房”最为稳妥合适。而对于全款购房的夫妻,则无此忧虑,只要是夫妻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加名。预计未来联名购房的比例可能增长至30%以上。(记者 熊焱)
婚后不征“加名税” 房产证加名潮将大范围到来
2011年09月02日 09:10:18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房产证加名税”争论尘埃落定。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评论认为,最终结果既考虑了“税理”,又考虑了“人情”。
“可能是两部委迫于社会压力及征管条件,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授权,做出的减免。”一位地方财税部门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可减免契税,正是这条给财税部门处理这类棘手问题留了一道门。
对于此次契税免征,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若发生了交易行为,本应征收契税,而交易行为也包括了赠与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征收契税,是合理的。现在婚后免征契税,有关部门可能是出于全面的考虑,但如果是婚前,依然要征收契税。通知中所指的免征只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言。
不过,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对《国际金融报》指出,此次免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税收管理制度弹性太大,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
但他也强调,税收应少涉及家庭内部的资金变化,家庭内部馈赠原本就不应属于税法调节范围。而就契税本身而言,早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此外,有人认为,免征“加名税”或将促使“婚房”成交量进一步提升,房产证“加名潮”恐将到来。
房产证加配偶名免征契税 此前如有征税予以退还
2011年09月02日 13:32:56 来源: 北京日报
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至此,婚期内夫妻中独立拥有房产的一方,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是否应当缴纳契税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地税局服务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此前对于房产证夫妻“加名”未有明确规定,但北京一直对这种情况免征契税。而新规中“加名”的房产范围包括夫妻中一方的婚前购房、婚后夫妻购房产权归属其中一方的情形。
前不久,南京有媒体报道称,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3%契税。记者拨打了南京当地的12366税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出台的规定,不论婚前还是婚后房产,“加名”均不收契税。此前如有“加名”征税的情况,将予以退还。办理部门为市房产局。
新《婚姻法》颁布后,夫妻房产权属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律师关键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不缴契税,减少了婚姻内因为房产署名的矛盾,预计近期可能有大量的这类需求。
答疑
婚前加名需纳税
网友曾先生:我与女友准备今年10月领取结婚证,父母去年给我买了一套房子,考虑到马上就要结婚,我想在房产证上添上未婚妻的名字,需要缴纳契税吗?
解读:如果双方在婚前就需要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需要按照产权过户的比例缴纳契税、营业税及个税,房屋产权的比例由双方约定。
市民刘先生:我与妻子结婚两年了,有一套房子,记在我的名下,首付和贷款都是我和妻子一块支付的,但是贷款尚未还完,此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缴纳契税吗?
解读:这种情况并非税收领域的问题。对于还贷过程中的房产,由于房产抵押权利已经转移,在此期间产权不得变更,如果要增加产权所有权人,只能采取公证的办法。如果房款还完,房屋产权明确之后,可以加名,无需缴纳契税。
市民周女士:我是本地人,丈夫是外地人,父母给我买了一套房子,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丈夫的名字,可他没有北京户口,加名要缴税吗?
解读:不论双方户籍状况如何,如果婚后双方任何一方已经拥有房产,加名都不用缴纳契税。目前北京对限购执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审核,如果婚后双方需要新购房产,则必须按照限购令中的户籍和房产数量要求来购房,只要有购房资格并成功交易,婚后加名均不受限制。如果未拥有购房资格,或购房资格受限,则不涉及到加名的问题。
链接
加名需携带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夫妻结婚证;无结婚证的需到民政局或当地派出所开婚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夫妻关系材料;
3、夫妻双方合法性身份证件:
本市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外省市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
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外国个人:外国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和中国公证机构公正的护照中文译文、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注意:夫妻双方需本人到场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实习记者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