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李晨的婚礼视频:上海医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36:57

1.问:我从上海单位辞职离开上海了,请问我的医疗保险怎么办理?里面的钱可以提取码?

答: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享受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医保待遇。由于本市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尚在制订中,暂无法按新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根据现行政策,若您需把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在办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可申请清算个人医保帐户内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不转移至外地医保帐户。届时,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至就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根据您的实际缴费情况办理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手续(当年帐户资金按月清算,历年帐户资金全额清算)。清算前,如有医疗费用尚需处理的,应先进行相应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或减负,再办理帐户资金清算。清算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需预约办理,预约后10个工作日方可办理。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您可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另外,本市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于近期出台,若您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建议可在该办法出台后具体咨询,或届时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询问。

2.问:看到在职医保待遇,“门急诊先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1500元,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我想知道这1500元是否含医保卡里面费用,还是医保卡费用用完后再使用1500元现金才能报销50%,这50%报销是需要到指定地点办理,还是在医院付费的时候自动承担50%?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目前享受本市城保在职新人医保待遇。在2011医保年度内(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若您在享受待遇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需个人承担门急诊自负段1500元,超出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另外,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上述医保待遇,您在就医时,持医保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医院结算即可当场享受,无需事后报销。

3.问:我是外来务工人员,现在单位为我缴纳的是城镇社会保险,我想知道,去医院门诊看病,有什么政策吗?

答:您好,若您享受外来人员城保医保待遇(缴费比例为7%),在2011医保年度内,您在享受待遇期间,可以使用门诊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用完为止。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起付标准)至2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上述医保待遇,您在就医时,持医保卡在医院结算即可当场享受,无需事后报销。具体情况,请您提供您的详细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拨打本市医保服务热线962218进一步咨询。

4.问:今年10月份开始公司帮我缴纳三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比例为1%,目前我卡上余额已经为零了,门诊费用全是个人支付,我想请问下,如果因病要住院几天的话,费用还是全部都自己负担吗? 谢谢!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享受本市外来人员城保待遇。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外来城保人员若需至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急诊就医,只可使用个人医保帐户资金,帐户资金用完为止,无额外报销。但若您在享受待遇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仍可持医保卡结算享受相应的住院医保待遇。在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需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80000元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5%,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或分类自负费用由个人另行支付。出院时,持医保卡结算即当场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无需事后报销。若需了解更多信息,您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5.问:我的社保卡里的钱看完了,我像问问接下来看病怎么报销,还需要再刷卡吗?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目前享受本市城保在职新人医保待遇。在2011医保年度内(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若您在享受待遇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需个人承担门急诊自负段1500元,超出部分,由附加基金为您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就医时,持社保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结算即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无需事后报销。另外,经查,您尚有征地镇保账户资金余额,根据沪医保[2004]2号文件规定,当您的城保帐户资金用完后,镇保的当年帐户资金余额,可通过抵充的方式,用于支付城保一般门急诊医疗费中自负段部分和进入共负段后个人现金自负部分的费用。届时,相关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于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急诊费用还需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至就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镇保帐户资金抵充手续。各医保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您可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