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建设厅:会计与税法比较--投资性房地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41:32
  会计与税法比较-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

 

 说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时,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阐述详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部分)

以下主要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

1、初始确认:

会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税法:投资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注:初始确认时,会计与税法规定基本相一致;

但在①存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②存在分期付款(延期支付)方式购买这两种情况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详见“会计与税法比较-固定资产”部分

 

 

2、后续计量:

会计: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税法: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折旧和摊销,可在税前扣除。

注:后续计量时,针对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后续计量时,针对计提折旧或摊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3、转换

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会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②将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税法: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③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

 

4、处置:

会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处置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投资性房地产,在整个持有期间,存在时间性差异,影响的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总额是相等的,最终随着该资产的处置差异归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