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杀器搞笑视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9:18:27
发布时间: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2003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班开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向本次会议汇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省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28日,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重新制定和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新阶段。一年多来,在省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全省各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法、守法的自觉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颁布以后,全省上下迅速掀起了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的学习宣传热潮。去年,省《条例》刚刚出台,省人大、省政府立即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就搞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了动员部署。省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发出通知,省直机关党工委及时下发文件,对此提出了具体意见。各级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理论学习组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党校、干校和人口学校重要教学议程,纳入“四五”全民普法规划。各级新闻单位和文艺团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了深入持久的宣传。省、市、县都把省《条例》作为进村入户的重要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到千家万户和育龄群众手中,仅省级就印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单行本及挂图、画册30多万本(套),基本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要求。省《条例》规定将过去的超生罚款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后,一些人产生了生育政策放宽,缴了钱就可以生孩子的误解,省计生委采取答记者问、编发宣传提纲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截止到目前,全省各级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872次,培训人员达80多万人次。今年9月30日,在省《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省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又举行了系列活动,并对全省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了计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方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规范了广大群众的婚育行为。自《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生育政策更加明确具体,奖励政策更加便于操作,处理处罚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有力地保证了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坚持立、改、废并举,积极完善国家法和省《条例》的配套文件。 为了加强生育管理,防止人口出生反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规定,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流动人口增多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就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计生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现已完成部门会签,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即可发布实施。按照省《条例》关于生育一孩实行登记制度、生育二孩实行审批制度的规定,省计生委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管理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在请示省人大专委会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统一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八种程序”、“十六种文书格式”,加快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全省对过去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省、市、县三级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80件,其中修订114件、废止351件,取消市级审批制度4项。为了推动社会各方搞好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规范了各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职责,做到工作有要求、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与此同时,我们还指导各地普遍依法修订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到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条例》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三)严格依法管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颁布以后,我们要求各级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职权法定、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属于一孩的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于二孩的依法按照程序审批,并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网上办公;对于符合奖励条件规定的,认真落实奖励政策;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一律实行免费。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干部的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特别是对那些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罚不怕的“刺头户”,坚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目前为止,全省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38起违法生育案件,执行到位率达到80%。通过实行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根据执法检查,全省90%以上的行政执法主体都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并严格适用各种文书格式,严格进行档案管理;96%以上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取得了《执业许可证》,83%以上的技术服务人员依法取得了执业合格证书,既巩固加强了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又优化了技术服务队伍,使强迫命令、违法行政案件大大减少,基本杜绝了因行政侵权造成的恶性案件和因技术服务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全省计划生育进京上访量由原来全国的前三位移至十位以后,今年1-10月份到省上访量同比下降了23%。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是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近两年,省人大几位主任亲自带队深入基层进行执法检查和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及时指导解决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今年,各市、县人大普遍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执法检查活动,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定责任。二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全省市、县、乡三级共聘请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22066名,其中人大代表6934名、政协委员3286名、社会各界人士6074名、育龄群众代表5772名,对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施经常性监督。三是大力加强内部监督。严格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认真组织开展行风评议和“下评上”活动。省计生委继2000年在全省开展“百万群众评行风”活动之后,今年又与省纠风办联合发文,在全省计生系统开展了民主评行风活动。四是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按照建立责任政府、法制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各级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违诺追究制,并采取设立公开栏、举报电话等形式,把群众普遍关心的生育、奖励、技术服务免费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时限,以及办事制度、程序、结果一律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据2002年底人口目标责任制抽样调查显示,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率达到85.5%;已婚育龄群众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节育措施免费政策的达到94%;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优生指导和孕期保健的达到92.2%;育龄妇女接受术后随访服务的达到93%;育龄群众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达到81.9%。根据行风评议调查问卷汇总,市、县和基层对省计生委机关作风满意率由2000年的76%,上升到今年的95.3%。在今年年初省政府组织的“政府提速”工作检查中,省计生委在45个省直部门当中名列第9位。在各地政府组织的行评中,县(市、区)计生局进入前10名的占到81%,树立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五)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各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线,以满足育龄群众需求、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为总抓手,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为此,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颁布以后,省政府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们坚持以法制为保障,以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重治标向重治本、由行政管理型向优质服务型转变,青岛、潍坊、泰安、滨州、威海等5个市被确定为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市,有48个县(市、区)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使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几年,在全省基本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以后,我省创造总结的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今年9月份,国务院在荣成市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门安排山东作了系列发言,全面推广了我省的经验。
二、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面临的形势与问题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与之相适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整个人口形势不容乐观。在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过程中,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长期面临着六大矛盾:
一是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到2002年底,我省总人口已达9082万人。未来十几年,即使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全省每年新出生人口都将在100万人上下,净增55万人左右。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孩子将要陆续进入婚育年龄,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人口出生会呈现结构性回升。我省对晚婚年龄一直控制得非常严格,前不久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晚婚控制工作和婚检失去了行政干预手段。虽然省政府办公厅及时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但从初婚统计汇总情况来看,今年10月份全省女性初婚人数为99265例,同比增加了47720例,增幅达92.6%,晚婚率为70.8%,同比下降了25.7%。再就是户籍制度改革将要全面展开,由此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如何搞好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落实好城乡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奖励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加强管理与服务,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我省是沿海经济省份,人口机械增长和外省流入我省有常驻趋势的人口会越来越多,又会增加全省的人口总量。所有这些都说明,要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提高综合竞争力与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的矛盾。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优生抓起。近几年,我省出生缺陷发生率虽然有了较大幅度下降,到2002年底仍为7.79‰。全省每年大约有8000名左右肉眼可见的残疾儿出生,加上数月和数年以后才显现出来的出生缺陷,每年要多达2-3万人。由于目前群众优生优育知识还比较缺乏,享有的优生服务还很有限,加之受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影响,降低病残儿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三是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和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与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来,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有了明显好转,但是根据“五普”统计,全省尚有40个县(市、区)仍偏离正常值。其直接原因是与对B超等现代化检测手段管理不严有关,而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受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社会性别歧视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影响。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预计未来十几年将会形成老龄人口高峰,人口老龄化大大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对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成了巨大压力。
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行管理体制的矛盾。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乡流动人口日益增多,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有些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存有空档,有些新建居民小区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不落实。据统计,在计划外生育中,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占11%,在流动中躲生的占17%。尤其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计划生育网络不健全,成为工作上的薄弱环节。
五是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与传统管理方式的矛盾。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的深入实施,要求各级必须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轨道。近几年,我省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了很大转变,但是由于受旧体制和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一些地方仍习惯于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和强硬措施来抓计划生育,不善于采取依法管理和综合治理的办法解决人口问题,致使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六是部分党政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多年来,我省一直保持低生育水平,部分党政领导同志产生了松懈麻痹情绪,有的只重视控制人口数量,不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只看到总体的低生育水平,看不到具体的不平衡性;只看到生育率下降,看不到它的反弹性。特别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了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今年初,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座谈会,张高丽书记和韩寓群省长强调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着眼“一个目标”、狠抓“两个重点”、加强“三项建设”的总体思路,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二次创业活动,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
着眼“一个目标”:就是要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治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确保到2005年全省总人口不突破9300万,到2010年不突破9600万,到2020年前后实现不过亿即回落的控制目标,同时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分布,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狠抓“两个重点”:即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综合服务、群众自觉参与的计划生育公共管理体制,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和人口安全;加快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加强“三项建设”:即加强党政领导责任体系建设,逐步加大对工作目标、工作过程、服务态度和群众满意程度考核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建设,强化社会各方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加强人、财、物保障体系建设,为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积极配合省人大重新修订颁布《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争取尽快出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加快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进程。二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完善人口结构一起抓,大力实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三大工程”,搞好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当前要重点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强化政策导向,落实部门责任,保持我省晚婚晚育的好形势。三是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别是要狠抓薄弱村的帮促,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健全“依法建制、合同(协议)管理、村务公开、综合服务”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四是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在农村围绕“少生、优生、快富”,在城市围绕“优生、优教、成才”,大力开展全方位、系列化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落实好现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争取制定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新政策,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五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和各级计生部门更名,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近期,省里将对各市、县党政分管领导和市计生委主任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六是抓好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年底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考核,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各级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确保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动位、投入到位。
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是对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和鞭策。我们将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根据常委们的审议意见,认真搞好整改,推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中小】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志 安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维护妇女和女婴的合法权益做了特殊规定,指------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 上传一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征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措施。 有谁用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对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六条方针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是在---------------------颁布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教育局有权力更改么? 哪儿有卖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呀?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是指什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和妇女的---------、--------、-------相结合。 “十一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 )。(选择题)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所地址在那 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法 关于计划生育 关于计划生育 关于计划生育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