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大米市场:南通市区“电子眼”位置分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8:23:24
南通市区“电子眼”位置分布
来源:网络
序号
监控点
序号
监控点
1
青年路外环东路口
59
东方大道沿江路口
2
人民路南大街路口
60
东方大道瑞兴路口
3
桃坞路崇川区政府门前
61
东方大道景兴路口
4
青年路段家坝路口
62
工农路濠北路口
5
青年路大饭店路口
63
工农路濠南路口
6
通沙汽渡查报站
64
紫琅路花园路路口
7
人民路跃龙路口
65
紫琅路南郊路口
8
人民路茶庵殿路口
66
洪江路跃龙路口
9
204国道越江路口
67
虹桥路跃龙路口
10
九圩港查报站
68
人民路邮政局门前
11
通宁大道查报站
69
青年东路通富路口
12
秦灶路查报站
70
外环东路钟秀路口
13
教育路查报站
71
工农路钟秀路口
14
疏港路查报站
72
永兴大道长华路口
15
通启路查报站
73
任港路外环西路
16
环城南路南大街路口
74
紫琅路崇川路口
17
青年路跃龙路口
75
紫琅路世纪大道路口
18
外环北路黄海路口
76
虹桥路长江中路口
19
外环北路工农路口
77
钟秀路孩儿巷北路
20
跃龙路桃坞路口
78
人民路孩儿巷路口
21
青年路城山路口
79
外环北路长泰路口
22
濠西路濠北路口
80
外环西路钟秀路口
23
工农路人民路路口
81
通宁大道永和路口
24
工农路南川河桥
82
通宁大道永兴路口
25
虹桥路姚港路口
83
外环北路长华路口
26
人民路濠东路口
84
姚港路桃坞路口
27
外环北路外环东路口
85
外环北路江通路口
28
工农路世纪大道路口
86
工农北路永和路口
29
濠西路钟秀路口
87
外环北路通宁大道路口
30
青年姚港路口
88
通富路啬园路口
31
通常汽渡查报站
89
北濠桥路濠北路口
32
青年路查报站
90
外环东路教育路口
33
人民路查报站
91
青年东路太平路口
34
长泰路永和路口
92
通盛大道通启路口
35
人民路环城东路口
93
永怡路长泰路口
36
濠东濠北路口
94
永怡路通宁大道
37
336省道东方大道路口
95
东寺路城山路口
38
336省道通盛大道路口
96
外环东路人民路口
39
星湖大道长江路路口
97
世纪大道通启路口
40
长江路山水路口
98
通富路人民路口
41
工农路洪江路口
99
工农路红星路口
42
工农路崇川路口
100
人民路环城西路口
43
工农路南川园路口
101
南通长途车站前
44
濠东路濠南路口
102
外环北路长平路
45
濠南路长桥路口
103
虹桥路段家坝路口
46
虹桥路外环西路口
104
工农路桃园路口
47
城港路大生路口
105
336省道中央路口
48
336省道新开南路口
106
外环北路濠西路口
49
工农路虹桥路口
107
永兴大道工农北路口
50
永兴大道通宁大道路口
108
永怡路长华路口
51
永和路江通路口
109
永和路国强路口
52
204国道高墩圩桥路口
110
204国道永兴路口
53
工农路学田路口
111
姚港路北朱家园路口
54
通盛大道景兴路口
112
东方大道江山路口
55
336省道通富路口
113
沿江公路路段
56
通京大道永和路口
57
通富路通甲路口
58
东方大道沿江公路路口
附:交通技术监控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