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和冷飞雪结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5:47:5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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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 周英峰 邹伟) 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链接阅读:       完善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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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过程和意义。

  答:最高检、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8年3月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这两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这个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

  二、协调性原则。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二是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立案追诉标准(二)》是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

  三、科学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过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

  四、适用性原则。为适应办案的具体操作需要,保证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况,分为五类:一是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二是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三是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四是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五是有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2001年《追诉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完善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二是在2001年《追诉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其中,有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等6种案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有虚假广告案等9种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做了增加或调整。

  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等6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等5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问:请介绍一下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新制定的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新制定的标准有哪些根据?

  答:2001年《追诉标准》出台以来,《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

  其中,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已在2008年《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

  另外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