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芳的老公张目简历:李昌奎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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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李昌奎案,夹缝中云南高院何去何从

2011年07月22日08:32南方网社论我要评论(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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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药家鑫案”逐渐平息之后,人们对于“李昌奎案”的聚焦与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间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成为进一步激化网民不满的催化剂。

依据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李昌奎的作案手法极为残忍,除了对一名女子实施奸杀之外,还摔死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这使得民众在对比了“药家鑫案”之后,很快给出了“赛家鑫案”的称号。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田成有副院长面对媒体极力维护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不久,云南省高院又宣布将对该案进行再审。一时间,绝大部分民众为之叫好,但也不乏以法律业界人士为代表的人群给出了担忧。

支持者的理由很简单,云南省高院既然判错了,就应该知错就改,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正义。异议者则表示,尽管李昌奎二审获得的判决有量刑偏轻之嫌,但此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并无明显瑕疵。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最高检的抗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令重审,轻易启动再审,对于司法权威的冲击和对于司法成本的加重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双方的说法,概而言之,支持再审的人群大抵更注重实质正义,而持保留意见的人则侧重程序正义。

一般而言,获取实质正义的途径必须要借助程序正义,即只有在每一个程序都符合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最后得到的结果才可以称为实质正义;一旦获取正义的程序不当,就意味着获得实质正义的不可能。照此说法,以网民为主要代表的再审支持者似乎陷于完败,但问题远非这么简单。这里涉及到一个中国式的特殊背景,即由于中国的司法权很容易被认为是行政权的分支。尽管我们必须要看到司法系统本身具备的自主性,但在当前的情形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干涉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权的独大乃为既定事实。因此,普通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始终较为薄弱,远远无法达到经典现代社会中民众信仰法律的地步。这里造成的局面就是,民众一旦面对与自身观点不符的法院判决时,很容易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

对于民众的这一姿态,大部分法学业内人士都认为,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长久稳定的基石,理想状态的司法权既不能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干涉,同时也需要避免舆论的干扰。前者原因不必赘言,后者主要是基于舆论本身的可塑性较强:较之法官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舆论相对不够完整,较之法官专业、严谨的判断,舆论更加容易情绪化。因此,在不少法学家看来,尽管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的情况短时期内不能消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舆论力量实施反制,因为无论何种情况的干涉,损伤的都必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

不少法学精英与大量网民之间的分裂,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两种对峙观点,恰恰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目前所处的尴尬境况。对于云南省高院而言,坚持二审,面临的将是网民们的愤怒和不满,引发的将是公众对现行司法系统愈发的不信任;启动再审,感受到的将是法学精英们的质疑,对于终审结果的轻易更改,造成的也将是司法权威的流失。

因此,无论云南省高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将受到在分量上不容忽视的质疑。而究其根因,或许还在于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不足,使得普罗大众始终无法真正信服法院。不过,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大量民众基于对法院不信任而引发的种种“毫无根据”的猜疑、愤懑,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舆论风潮,也存在影响法院独立判决的可能性。但更为吊诡的是,在目前中国的权力架构中,舆论对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往往也通过行政权力进行传递。正是这样一幅复杂的权力博弈图景,使得我们得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夹缝中的云南省高院所面临的处境,甚至,我们也得以从中管窥中国司法建设的重重困境。

王聃:云南高院“不正义”在何处

2011年07月22日08:48华西都市报王聃我要评论(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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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或者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准确地解释规则

王聃 湖南市民

原题:法律不能排斥普通人的正义观感

一个李昌奎案引发众口汹汹,那么相似的新闻在某个时段就会呈现出扎推的报道特点:李昌奎案后,吴倩被害一案也渐渐走入公众视野。2008年,云南21岁的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7月21日《都市时报》)

从李昌奎到如今的赛锐案,它们再次把量刑标准的模糊地带暴露在了公众面前。诚如不少法学专家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这就给了司法机关与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围观者质疑两案由“死刑”到“死缓”的判决改变,事实上就是在怀疑其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是否受到外力的作用而被扭曲。不过更深入地看,两案之所以持

续引发争议沸腾,原因并不仅仅在此,而是基于最直观的事实感受,公众并没有看到显得更合理的“结果正义”。

或者也可以这样说,公众在这两案中看到了法律对普通人正义观感的某种“排斥”。法律不外乎人情,法理智慧也要对生活抱有起码的尊重,公众之所以异口同声地对两案的“死刑改死缓”不接受与反对,是因为他们有着这样契合朴素情感的价值判断:如果这样穷凶恶极的犯罪者都不能被判处死刑,都能被模糊不清的“自首情节”加以改判,至少在心理上他们是不能接受的。当然,法律自有其独特的程序正义,法律的理性也不总与生活的理性并驾齐驱,问题是,在这两案中,如此专属法治的程序与理性,公众感受到了吗?

罗尔斯早在其《正义论》中深刻地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或者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准确地解释规则”。在李昌奎与赛锐两案中,我们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到这样的“不正义行为”。对于公众对李昌奎案改判的质疑,云南省高院拿不出来实实在在的程序正义,一味用法律精英的语气定义公众的反对为“大众的狂欢”。之于赛锐案,其中的“规则运用不恰当”更是比比皆是。其中一个细节就是:被害人吴倩的家属甚至在落款日期的半年后,才拿到二审法院的改判书。所以,与其说公众难以回到公共理性的层面,不如说两案的判决在傲慢地排斥公众最基本的正义观感,于是争议再次被点燃。

前有李昌奎案,后有赛锐案。毫无疑问,云南高院正在踏入一条无法自证清白的河。而当它们纷至沓来,这更是一种司法的尴尬。李昌奎案正在再审,赛锐案尚去路不明,希望云南高院能够深入省思判决与民意严重背离的原因,期待它们的再审或最终结果能够兼顾法理人情,既彰显司法公正又别有说服力。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