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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超200人法律问题的解决

(2011-12-14 13:32:38)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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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境内上市 原文地址:【转载】股东人数超200人法律问题的解决作者:丁旭的证券律师团

                              股东人数超200人法律问题的解决

 

                     作者:佚名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0-09-09 07:21:20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正是这一规定中涉及的200人股东上限,近年来将诸多公司挡在了A股IPO的门外,而鉴于处理超200人股东企业IPO问题的复杂性,监管层近年来亦未能公开发布相应的具体解决办法。

  不过,好消息是,在近几年的保荐代表人的培训会议上,监管层在内部逐步厘定了解决股东超200人企业IPO问题的一系列原则。

  证券时报记者获知,监管层目前并不鼓励股东超200人企业进行上市,此类企业如要上市必须进行合规清理;对于城商行IPO则采取了以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为界的新老划断的办法。

  一般企业股东超限清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某资深保荐代表人指出,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相关规定;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无论是发起设立的公司还是募集设立的公司,IPO前都不允许股东超过200人,但依法取得核准的除外。

  据透露,目前除城商行以外,企业要想上市就必须要对股东超200人的问题进行清理,即要求企业对于超限部分股东的股权进行处理。

  另据悉,由于历史形成原因,目前股东超200人的企业数量较为庞大,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央企。

  在超限股东处理的过程中,委托持股(即股份代持)、组建员工持股公司、信托持股等办法目前是“禁区”。监管层于2009年第二期保代培训中曾提到,“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另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员工持股公司也是被限制的,所涉及的具体职工股东数量也应合并计算。”

  对于超限股东的股权转让,监管层目前十分注重。如在本次杭州保代培训会议上,监管层要求,“股东超200人的清理,需要对90%以上的股东做当面和电话的访谈。”

  据某保代透露,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对超限股东转让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仔细核查,以避免相关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超限股东IPO的例外——定向募集

  不过,股东超限的企业未进行清理而进行IPO也有特例,如某中小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为定向募集设立,截至去年10月份发行前,该公司内部职工股持股人数为982人。

  彼时,监管层的相关反馈意见中除了要求保荐机构核查该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等合规性外,还要求核查该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此前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规定,对于1994年6月19日以前审批的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对于之后审批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则应全部予以清理完毕。而该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恰好在1994年6月19日之前发行完成,且取得了当地省政府的相关审批文件,因此没有构成上市障碍。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1994年6月19日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即使其超过了200人股东的红线,只要符合其他规定,不进行股权清理能成功上市。

  城商行股东超限“新老划断”

  由于国内城商行存在历史沿革的特殊性,监管层对于城商行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做了“特殊处理”。

  上海某银行业研究员指出,城商行多数于上个世纪90年代或2003年之前由数个农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合并成立,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此类小型信用社发行了大量的内部职工股,因此合并之后的城商行普遍存在股东超200人的问题。

  据透露,对于城商行的超200人股东问题,监管层目前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东超限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对于内部职工股占比超过10%需要进行清理;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限的城商行则不能再进行上市。

  事实上,此前城商行为满足10%的内部职工股的持股红线,在进行清理的过程中,曾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据业内人士透露,城商行处理超限内部职工股的办法五花八门,常用的有5种方式,一是由银行回购股份,消除超限股份;二是通过战略投资者或其他股东收购超限股份,并清除匿名股东;三是设立员工持股公司代替股东持股;四是签订委托协议由为受托人持股;五是通过信托公司持股。

  “以前城商行处理超限内部职工股的很多办法现在看来都是违规的,比如信托和委托持股,再如员工持股公司持股,这些都属于代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