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痣长在鼻子边: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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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

——关于新时期宗教工作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的思考

[ 来源:中国宗教学术网 | 发布日期:2012-02-15  ]

朱晓明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经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提供了客观历史条件,本文分析了形成这一理论的历史依据、现实依据与世情依据,重点论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理论创新的核心,及其现实意义、科学内涵、实现途径、衡量标准;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宗教实际的“怎么看”和“怎么办”的问题,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基本框架;最后,文章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了这一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并具有世界性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 

  一、问题的提出 

  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研究、宣传教育中,我们始终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它更加贴近中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实际,贴近中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实际,贴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工作干部、宗教工作干部的实际,以更好地回答现实问题,指导实际工作。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要“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基础”。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表现,那么,我们就应该而且可以鲜明地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作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基础。现在提出这个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条件具备、时机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指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基本看法态度和基本理论政策。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是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对宗教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是工人阶级政党关于宗教、宗教问题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与政策的总和。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革命实践活动,首先是从宗教批判开始的,并从宗教批判转向社会批判,在哲学上由唯心主义逐步转向唯物主义,在宗教观上实现了从理性主义的启蒙无神论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在政治上实现了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在宗教问题上其主要功绩在于为工人阶级创立了包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内的科学世界观,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列宁的革命活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国,在宗教问题上其主要功绩是发动和领导几乎都是信仰宗教的广大工人、农民等基本群众投入了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阶级斗争,夺取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阐述,是以19世纪基督教文化的欧洲为背景的,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和宗教问题。而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 

  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态度是,一要坚持,二要发展。我们党已经实现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由领导人民搞革命到领导人民搞建设的转变。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相对封闭向日益开放的转型期。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立足社会的发展变化,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加强理论研究和理论建设,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特点、作用和规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 

  (二)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实践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工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方针和政策。 

  1、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明确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提出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要求;概括了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建立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2、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宗教理论与政策的基本观点,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件),彻底否定了“文革”对宗教工作的干扰和破坏,在指导思想上进行拨乱反正;明确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宗教,也不能搞宗教狂热;在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把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上来。 

  3、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全面继承与发展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政策,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分析了世界宗教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提出了民族、宗教无小事的重要观点;确立了党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爱国宗教界要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制定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方向,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加强宗教工作,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作出了一系列的批示和部署,使我们的宗教工作在新形势下有了更明确的方向。 

  中国共产党成立80多年、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实践基础。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内涵和理论视野  

  进入新世纪之后,党中央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宗教工作,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原则。 

  1、关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提出了关于观察世界的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三个主要特点;关于共产党人对宗教的科学态度;关于宗教工作重要性的“四个关系到”;阐明了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科学态度;分析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宗教状况的变化等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原则,并概括了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2、关于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工作,提出了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关于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原则;强调了三项重点工作:加强爱国宗教力量的建设;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 

  3、关于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关于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衡量宗教工作的四条标准等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原则。 

  宗教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落实到团结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上来。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导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要用先进文化引导和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要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1]  

  这些重要内容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的运用和体现。它极大地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内涵,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理论视野,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形成创造了政治环境和理论氛围。

  有的同志提出,能不能说现在我国的宗教已经属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已经是社会主义的宗教。我们认为,这些说法是不准确的。列宁的《社会主义和宗教》[2],讲的是工人阶级政党如何认识与对待宗教。把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或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宗教,这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学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二是实践,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而进行的实践活动;三是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指导思想、意识形态上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唯心论和有神论。在世界观上,唯物主义和宗教是对立的(当然,这指的是哲学上的对立,而不是政治上的对立,由于过去我们往往把这种对立理解和解释为政治上的“对立”,因此,我们可以用有“差异”这样一个更恰当的提法);在社会作用上,宗教仍有两重性,其消极的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是不适应的。因此,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宗教。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宗教,那么党和政府就不存在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了,因为它已经是社会主义的了,完全可以“自适应”,不需再引导它“相适应”。这种错误认识将削弱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引导和管理,从而刺激宗教的发展。

  同时,还要看到,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有共同信仰的宗教信徒按一定的结构形式组成的社会实体。与政治上、经济上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相比,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还是次要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现实的信教的人”,既是宗教信徒,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共产党人必须和宗教信徒结成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共同目标而奋斗。因此,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指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适应,而不是要改变他们的宗教信仰。适应是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唯物主义为标准。适应所面向的对象不是上帝,而是人民内部信仰上帝的人和群体。[3]宗教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意识形态,而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宗教作为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有差异,作为社会实体又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它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精神文明,但它所包含的伦理道德的内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要求,也有许多相容相通之处。认清这些联系和区别,有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领会和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的精神。 

  二、客观依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理论的形成过程中,我们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形成,既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也有客观的事实依据。 

  (一)历史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讲的是中国的宗教,这就必然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相联系,与中国宗教的历史特点相联系。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与其他国家、民族不同的特点,其中有好的积极的历史财富,也有不好的消极的历史包袱。这些特点也影响着当前我国宗教的存在形态及活动方式。 

  1、中国宗教中的积极因素: 

  ——从政教关系上看,在我国历史上,宗教历来服从于国家政权。宗教从来没有占据过“国教”的地位,更没有在全局上形成过政教合一的局面。历代统治者对宗教既扶植利用又约束限制,宗教则顺从和依附于政权。

  ——从各宗教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看,有一种兼容并存,和而不同的传统。中国各个宗教,不论本土的外来的,在中华文化主流传统的影响下,都有一定的包容性、宽容性,有一定的弹性。中和中庸是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因此,中国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宗教战争,中华文明没有长时间陷入过无序状态,没有在整体上陷入过宗教极端主义。  

  ——从信教原因和目的上看,重视现世人生,较少神秘主义。我国宗教徒对于信仰的选择往往带有实用的目的和功利的色彩。信教原因大多是为了医病赶鬼、祈福消灾,对宗教的教义、教理有时却不加深究。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中国宗教的这些历史特点,是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内在因素和历史积淀。 

  2、中国宗教中的消极因素: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封建主义的包袱比较沉重,形成了某些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天主教、基督教在近代随着帝国主义的侵略传入中国,中国教会一度受到外国帝国主义势力的支配和影响。 

  ——在我国,教徒人数在全国人口中历来居少数,但真正的无神论者也是少数。民间信仰、迷信心理和宿命论等传统观念,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这些消极因素,经过人民革命、民主改革和改革开放,已经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洗涤。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还会沉渣泛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形成,要科学地分析我国宗教方面的历史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现实依据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最主要的依据是现实依据,换句话说,就是要认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发生了哪些变化。如果没有发生变化,那就不需要创新理论;如果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是重大的变化,那么理论就需要反映变化了的现实,需要与时俱进。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宗教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呢?有以下五点认识:  

  1.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将长期存在。宗教的长期性是由其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以往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4]只看到宗教的长期性和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的长期性还不够,还要看到这些根源本身,不是以静止的状态长期存在的,而是以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长期存在的。由此对不同时期、不同宗教的状况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有宗教存在的新的根源发生和发展起来,需要我们深刻地加以注意。[5]市场经济是在竞争中运行的。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只“无形的手”(即价值规律)起着支配作用,使人们面临着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导致一些人好运发财,一些人倒霉亏损。这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得到了幻想的反映,感到存在一种神秘的力量,即运气好不好,吉利不吉利。在市场经济中衍生出来的种种迷信观念,无疑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因。[6]河南省委统战部在宗教问题调查报告中,通过问卷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贫穷、疾病、文化科学落后以及家庭影响等,仍是信教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影响成为信教的首要原因。[7]这些事实和分析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宗教存在的极为深刻的根源。“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8]周恩来对宗教的长期性长到何时,有一个很好的说明,他说“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并进一步指出:“宗教是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没有宗教形式。”[9]这个分析相当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目的是什么?我们不能企图去缩短宗教的长期性,但也不是在长期性面前主张无为而治。人和宗教的关系的最终解决是改变这个世界。我们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影响和改变宗教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建设等等。不是从结果入手,而是从基础和前提入手,不是采取直接的、直线的方式,而是间接的、迂回的方式,引导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存在中,处于健康、和谐的状态,发挥积极的作用,抑制消极的影响。 

  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天主教、基督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建立爱国组织,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道路。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爱国宗教界已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  

  3.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摆脱了剥削阶级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控制和利用以后,我国各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由于宗教信仰而引起的信教同不信教群众、或同信仰其他宗教的群众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然,也要看到,在宗教领域,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仍然存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敌我矛盾。 

  4.宗教的社会作用中积极的一面得到支持和鼓励,消极的一面得到约束和抑制。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在人类历史中,一直是价值和精神的集中载体,其中包含了某些积极因素。宗教作为对现实的虚幻的反映,比较容易束缚人们的思想,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使宗教社会作用中积极的一面得到支持和鼓励,消极的一面得到约束和抑制。 

  5.宗教在历史过程中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方向。任何宗教要存在和发展,都要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将长期存在,必然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各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已经有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定的基础。宗教在历史过程中开始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方向。但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 

  (三)世情依据

  1.历史上宗教问题对国际关系影响的三次高潮。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宗教是历史的钥匙。”宗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历史。历史上宗教问题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有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在中世纪,从7世纪到14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一些势力通过武力向外传播和扩张;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基督教组织十字军东征,从欧洲一直打到西亚,与伊斯兰教之间的战争长达200年之久。这次高潮持续了很长时间,造成了国家间关系的动荡与战乱。第二次高潮是近代亚非国家反殖民主义的斗争,借助本土国教反抗传教的西方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第三次高潮是冷战结束后,长期被美苏争霸压抑和掩盖的宗教、民族问题再度突出起来。世界许多热点问题差不多都与宗教、民族问题分不开。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民族问题往往以宗教冲突的形式出现,而宗教的差异又加剧了民族的隔阂和纷争。国际宗教领域引起的重大冲突,背后都是现实经济、政治利益的争夺。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国际关系中,当世界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民族的矛盾、宗教的矛盾往往使原来得到控制、处理的、解决的问题重新爆发,民族、宗教问题会突然变得重要、敏感起来。再加上有的国家以宗教自由、人权等为口号干涉别国内政,也使矛盾更加激化。[10]

  2.世界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的影响。世界民族、宗教问题的整体发展对我国社会,包括对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也有多方面的影响。

  有利的方面:一是比较作用,在对比中深化对我国民族、宗教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从而更加珍惜我国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更加珍视党和国家制定的一整套经过实践检验的宗教政策;二是警示作用,世界上民族、宗教的纷争、冲突、动乱和战乱,引起中央和各级党政领导对民族、宗教问题的高度重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三是战略机遇,世界局势的大变化为中华民族的崛起提供了重要战略机遇期。过去,中国曾经在全球化的冲击下沦落,现在,中国必将在全球化的大潮中崛起。 

  不利的方面:一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继续支持达赖集团和新疆民族分裂势力进行分裂中国的活动;二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泛滥,“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等三股势力的活动以及周边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走向,影响我国西部边疆的稳定;三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民族、宗教思潮和政策对我国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的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四是境外各种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将会加剧,我国现有的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新兴宗教都千方百计地想进入中国。  

  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下气力加强党的民族和宗教工作。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要思考、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学会在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中增长才干。 

  三、理论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发展集中体现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创新上。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新时期的理论创新  

  1.“相适应”的提出符合实践发展过程,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2年中央19号文件为标志,实现了党在宗教工作方面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着重解决了重申和明确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问题;第二阶段,以1991年中央6号文件为标志,针对出现的新情况,着重解决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问题;第三阶段,以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为标志,以“相适应”作为理论创新的重点,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重申政策,到加强管理,再到引导“相适应”,生动地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前进的历程。“相适应”的提出把实践层次和理论层次结合起来,符合实践发展的过程,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2.“相适应”重要思想已成为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的共识和实践。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后,在宗教工作中已经产生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有了很多新的实践。例如,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开展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开展的解经工作以及佛教、道教在这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等等。“相适应”的观点已经成为广大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的共识,创造了新的实践经验,有了进一步深化的基础。

  3.“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核心和宗教工作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它的理论依据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原理。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范围。宗教虽然采取了超人间的神秘形式更远离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为之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宗教才能处理好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关系,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11]“相适应”的提出肯定了宗教已经与社会主义社会有了共同的基础,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一个发挥积极作用的组成部分;也指出了现实中的宗教还有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需要引导。宗教是引导的对象而不是消灭的对象,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而不是异己力量。共产党人的宗教工作不应是被动应付的,而是积极主动的,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正面价值,缩小其消极因素、负面价值。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现实意义。有的地方的同志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召开以后,听了不少传达和辅导,但是还感到抓不住要领,不知道中央对宗教到底是什么态度,到底该怎么把握。我认为,地方干部的这个反映值得重视,说明我们对中央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基本精神的学习宣传还不到位。我认为,中央关于宗教工作一系列重要精神的核心和目标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握了“引导论”、“适应论”就领会了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要义,也就理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精髓。

  有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魂”,就提起了新世纪宗教工作的“神”。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个“纲”,纲举目张。没有这个主心骨,其他的东西就无所归依、无处落脚。例如,关于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认识它的目的是什么?既然宗教具有长期性,那么就要使它在长期存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消极作用,这就需要积极引导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然宗教具有群众性,那么就要把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这也需要积极引导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然宗教具有复杂性,那么就要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仍然需要积极引导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认识“三性”不是让人望而生畏,束缚人们的思想和手脚,认为与其动辙得咎,不如敬而远之,而是要求我们要按照规律做好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又比如,宗教工作的“四句话”,贯彻政策、依法管理、独立自主、引导相适应,既是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又是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这四句话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一个统一的、一致的整体,目的都在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统一在“相适应”的实践之中。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阐明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可以与社会“相适应”的规律。这既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也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社会和宗教状况的发展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不断总结宗教工作新的实践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和理论概括。

  2.科学内涵。有的宗教界人士担心,提出相适应是不是要限制宗教,是不是要他们放弃宗教信仰,存在一些误解。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内涵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我理解“相适应”的科学内涵:第一,它“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第二,“相适应”的基础是政治上的一致,不是指唯心和唯物这两种不同的世界观的调和,更不是有人主张的要以宗教来补充或替代马克思主义。第三,“两个要求”、“两个支持”,是鼓励、支持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要求”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政治要求,“支持”是党和政府支持宗教界自身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努力和探索。这里有基本要求和更高要求两个层次。基本要求,就是宗教信徒要爱国守法,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更高要求,就不仅是在行动上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而且要在深层次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四,衡量相适应的标准,是爱国守法、团结进步,而不是唯物主义。

  3.实现途径。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现在学习理解的重点往往放在“相适应”上,我认为对党政部门来说,重点还应放在如何“积极引导”上。党和政府是积极引导的主导方面,必须努力在实践中把握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巩固同宗教界的政治基础,掌握工作的主动权。[12]积极引导,首先是积极,态度要积极。同时要认识到引导,不是代替,不是包办,而要通过爱国进步的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来体现政策、实践适应、典型引路、带动全局。在新疆、西藏等地的调研中,我们体会到抓住“培养人、讲好经、管好寺”三个重要环节,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抓手,是具有操作性的关节点。 

  4.衡量标准。一部世界宗教发展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宗教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历史。这种宗教能够适应,就存在下来了,而那一种宗教不能够适应,就被淘汰了。[13]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在实现了政教分离的条件下,宗教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希望宗教成为什么样,发挥什么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是什么?要明确宗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功能定位、行为准则、道德标准、法律尺度,积极引导宗教成为讲爱国守法、讲团结进步、讲伦理道德、讲社会服务、讲学术文化的宗教,成为爱国的、文明的、现代的宗教,成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就是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的宗教。

  马克思、恩格斯说:“非常明显,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14]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意义非常深刻。它是统战、宗教工作干部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也是宗教界人士努力的长远目标和方向。 

  四、理论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理论框架,正如它的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样,也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一是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讲认识、讲规律、讲趋势,讲的是基本态度、基本观点;二是如何正确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讲方针、讲原则、讲要求,讲的是基本政策、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怎么看、怎么办的问题,或者说是怎么认识宗教、怎么做好宗教工作的问题。同时还要看到,既然我们探讨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具体的、个别的观点的阐述上,而要深入研究其内在联系、相互关系,加以归纳、提炼、升华,形成若干带有规律性的理论成果。 

  这里,仅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主要内容作一个初步探讨。  

  (一)认识宗教,主要是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若干基本观点 

  1.共产党人对待宗教的态度。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 

  我理解,在宗教问题上,这种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表现为:第一,我们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不人为地发展宗教,无神不要去造神;第二,我们对于宗教这种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现象,要用唯物主义的态度来分析和处理,按照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做好宗教工作,不人为地去消灭宗教。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缺乏政治意识,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视而不见、丧失警惕。这两种思想认识和做法都不利于做好宗教工作,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党内一些同志和信教群众思想上长期存在两个“结”。干部有个“结”,认为我们执政了,是无神论者,为什么要让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人士也有一个“结”,认为共产党不信宗教,怎么会让我们信仰宗教,对政策总是担心、怕变。我们要用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的基本观点,去解开这两个“结”,说明共产党确实不信教,而是在按照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共同目标。共产党虽然不信教,但执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政策。同时,正如一些宗教界人士所说,正是由于共产党不信仰某一个宗教,所以他才能“一碗水端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从而有利于加强不同宗教之间的团结。


  2.宗教的主要特点。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第二,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它们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它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减少消极因素,发挥积极因素。  

  第三,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几大主要宗教都是跨民族、跨国界的宗教。这就使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它又往往同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在一起,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宗教的这三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  

  3.宗教的政治面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对我国宗教政治面貌的基本判断,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党的群众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每一个新阶级赖以实现自己统治的基础,总比它以前的统治阶级所依赖的基础要宽广一些”。[15]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界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两个“最根本”的重要论断:观察世界和我国的宗教问题,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观察,最根本的是要认识长期性;处理,最根本的是要着眼群众性。深刻领会两个“最根本”,对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切实做好新世纪的宗教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发展史上,我们党明确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中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仍然具有两重性。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5.宗教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社会还远不是宗教消亡的社会,但也不是要人为发展宗教的社会。我们固然不能简单地以信教人数的多少来判断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好坏,但是,对于某些地方、某种宗教、某个时期信教人数的过快增长,也不能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要从宗教界自身建设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做工作,防止宗教的不正常发展,防止出现“宗教热”。要引导宗教界人士把重点放在提高宗教界自身和信教群众的素质上。认识和把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是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  

  以上从共产党对宗教的基本态度,以及用这种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提出的三个特点(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和三个规律(政治面貌、社会作用、发展方向),对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及其内在关系作了初步梳理,作为解决“怎么看”,包括怎么看宗教、怎么看信教的人、怎么看宗教的现状和未来等问题的理论基础。
 

  (二)做好宗教工作,主要是做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若干基本原则、基本政策  

  1.宗教工作的地位作用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 

  2.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政权与宗教的关系——政教分离的原则。“政教分离”是法国巴黎公社革命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近代国家反对封建制度提出的一个口号。什么叫政教分离?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禁止对某一特定宗教的特殊照顾;禁止依靠国家政权进行某种宗教活动。事实上“政教分离”,只是指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并不能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完全脱离。对政教分离不能从绝对的意义上去理解。一般地说,政教分离的内容和程度同各国的具体历史背景有直接的关系。那种把政教分离看作是宗教与政治完全脱离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在政治上,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做到“四个维护”,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信教与守法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不信教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既享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又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中国宗教的对外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  

  第四,执政党与宗教界的关系——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党与宗教界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作为我们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的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定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 

  4.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一,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第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第三,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抵御境外渗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切实有效地抵御渗透。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 

  第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巩固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断作出新的探索。要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巩固和发展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工作上历史的创造和优良的传统,是我们在宗教工作上的特点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要增强宗教工作的政治性。不能把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当作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做好宗教领域的统战工作,关键是把握两条,一是掌握政策,“掌握”二字很不容易、很有分量,要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对重点问题的把握,对未来趋势的预测上;二是培养代表人物,通过培养、物色代表人物,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主导权,通过他们去做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爱国宗教人士,特别是中青年一代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正确对待其他宗教,正确对待不信教的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信仰和爱国守法、教典和法典的关系,使中青年宗教人士能够经受复杂局面的考验,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

  第六,加强爱国宗教力量建设。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加强爱国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好三项主要工作:一是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三是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七,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对于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大力加强农村的宗教工作,要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关心群众疾苦,建立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要把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第八,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宗教工作中面临着新的情况,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二要妥善处理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三要坚决同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作斗争。 

  5.宗教工作的标准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一,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抓得好不好、得力不得力的标准,主要有四条,即: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四条要求。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干部队伍。

  第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要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等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关于宗教的方针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产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不等于要提倡和宣扬宗教,人为地扩大宗教的影响,任凭一些宗教自流发展。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防止宗教对自身肌体和党员思想的侵蚀。 

  第四,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工作的开展,形成互相配合、团结合作的良好局面。 

  第五,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党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加强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中增长才干。

  以上从宗教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方针入手,分别阐述了宗教工作四条基本原则(政教分离,权利义务相统一,独立自主自办,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四句话”(贯彻政策、依法管理、独立自主、引导适应)和巩固发展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任务,强调了三项重点工作(爱国宗教力量建设、农村宗教工作、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提出了宗教工作的标准要求和保障措施。作为解决“怎么办”,包括宗教工作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重点工作、标准要求和体制机制等问题的政策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的概括,还是很初步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深化。 

  五、开放的体系和世界性意义 

  “每个原理都有其出现的世纪”。[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可循的全新的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是一个阶段性和发展性相统一的历史范畴。我们既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理论而止步不前,也不能高估已经达到的理论水平而不思进取,更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它也不是凝固的教条,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创新。它既没有终极顶峰,又容不得绝对化的尘埃,只有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的线路,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我们说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但实际上它的意义并不限于中国,而具有普遍的意义。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有两次规模宏大,影响深远,涉及面广,参加人数多的文化输入。一次是汉代印度文化的传入,一次是明末清初起西方文化的传入。二者之间有极多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凭借一个宗教的力量,叩开中国封闭的大门。印度靠的是佛教,西方靠的是天主教。其次,佛教和天主教,一进入中国,开始是与极其顽强的中国固有文化发生冲突,可是到头来这一场冲突终于被克服了,中外两种文化终于融合起来,成为中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17]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说明,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应当而且可以成为相互联系、合作和发展的纽带。

  邓小平指出:“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18]主张和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义之一。维护和实现和平,就必须承认、尊重世界的多样性。现在世界三大主要文明中,西方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文明发生了很大的冲突,而中华文明有它的优势。中华文明是一种弹性文明,它不走极端,有可能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带动其他文明走向共同繁荣。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民族、宗教的现实状况和中国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成功经验,是在对外友好交往和对外宣传中的强项,从而有利于塑造中国新的国际形象,提高中国的国际威望和国际影响力,为我国的和平发展争取长期的良好国际环境。 

  【参考文献】  

  [1]贾庆林[N].人民日报,2004-1-7。

  [2]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罗竹风.宗教学概论[M].上海:上海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408-409。

  [4][8]中共中央19号文件,1982。

  [5][6]黄铸.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以及宗教事务管理问题[EB/OL].http:/ /www.bupt.edu.cn/news/loul/liaowangview.asp?id=2097。

  [7]彭亚平,彭亚非,赵邑宁,赵黎明.定量分析在宗教研究中的应用。

  [9]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0]钱其琛.宗教问题对国际关系的影响[J].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11][12]龚学增.当前我国宗教方面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A].当前党政干部关注的若干重大思想理论问题[C].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13]王作安.关于宗教存在长期性的几点思考[A].宗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0。

  [15]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8。

  [17]季羡林.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朱晓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引自CSSCI学术论文网)

  

(编辑:张雪娥)